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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E Government

思念人權與主權
2016平成28年天長節 感恩文告
來自
尊敬、遵守、簽署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政府(JPE Government) 及
1949的日內瓦公約國際組織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UN NGO RCJE

The term of JPE Government and UN NGO RCJE had been defined in “Terms and Definitions” of “The Japan Empire Proclamation on the Forever Heaven Celebration Day of 2015 & National Banquet Invitation”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RedCrystalRisingSun

 

Published on 23 December 2016

敬愛的天皇陛下;
尊敬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尊敬的保護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本国、瑞士、阿塞拜疆、德國、義大利、俄羅斯、菲律賓
(大日本帝國政府對於菲律賓勇敢面對美國殖民侵略,經國務方略委員會決議,於此,敬請菲律賓為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並依大日本帝國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中,帝國政府對保護國的承諾及需求事項辦理);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各國大使、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聯合國各委員會及工作人員,

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以及台灣島 澎湖諸島的大日本帝國臣民們,在這個國家神聖的慶典-天長節,在此以最高的敬意祝賀天皇陛下的生日,並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世界各國分享我們的思念,思念人權及主權。

 

 

A. 國籍與人權
現在我們約有2千萬帝國臣民(註1)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島 澎湖諸島(下稱 台灣)。台灣的帝國臣民們,我們的國籍,來自於日本帝國在1897-馬關條約生效後的第二年,該約第五條明文規定於本約生效2年間,由台灣島民選定其國籍,是否願成為帝國臣民,以及日本帝國在明治35年(1902)實施在大日本帝國台灣澎湖的國籍法。(詳見 大日本帝國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Annex 1: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are citizens of Japan Empire) 從此,台灣的住民,進入了歷史上的人權時代。5月8日是馬關條約(1895)生效的日子,是世界紅十字和紅新月日,也是台灣住民開始了有主權國家的國籍、有主權國家的獨立公正法院保障人權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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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大日本帝國台灣澎湖(下稱 台灣)人口中的帝國臣民
1945年台灣有635萬大日本帝國國民,1949年美國中央情報局官網稱移入2百萬支那難民。依此估計,在1949年,台灣總共約有8百萬人口。大日本帝國國民:支那難民,近似為3:1。
然而,支那難民,有權勢者,吸金後多轉逃到美國。
現在台灣澎湖有2千3百萬人口,如果以3比1做算,約在1千8百萬。但考慮到支那難民吸金轉逃率很高。且2百萬支那難民是美國中央情報局的說法,有更多資料考證顯示似乎沒有那麼多支那難民移入,
因此大日本帝國國民對支那難民的比率應該更高,大日本帝國國民有可能在2千萬以上。
本文之台灣澎湖 大日本帝國國民人口數,以635萬對美國中央情報局公示的200萬支那難民為比例,以1千8百萬保底,2千萬為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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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台灣住民的人權,從1945年10月25日軍事佔領起始日,一直以來到現在,被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 違反戰爭法、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殘酷地剝奪。

 

B. 台灣在進入人權歷史前的情形
日本帝國在馬關條約(1895)取得台灣之前,台灣在進入國家人權時代以前,是什麼情形?

1、各處交通不便、沒有通訊。
"當日本帝國接管福爾摩沙時,那裡沒有路的存在"
見於1904年紐約時報「日本人轉型了蠻荒險惡的福爾摩沙島」
SAVAGE ISLAND OF FORMOSA TRANSFORMED BY JAPANESE 24 September 1904
http://www.rcje.org/index.php/tw/discussion/item/11-savage-island-of-formosa-transformed-by-japanese

2、各地部族林立
山上有不同的部落、平地有不同的部落,部落間有武裝衝突與協議。我們的這些部族沒有一個有國際觀、也沒有自稱福爾摩莎島部族。
此外,台灣住民並非從中國大陸遷移而來,而是原來就住在台灣,或與南海島嶼互相遷移交流而有的部族群。(詳見 大日本帝國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Annex 3 – 5: Ever since ancient times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 to Japan)

3、生存條件惡劣
1895年馬關條約、大清帝國割讓其拓殖地台灣、澎湖,割讓之前大清帝國沒有給予台澎居民國籍,也沒有道路建設。完全是蠻荒的情形。生存條件、衛生條件惡劣,當時人口估計約200萬,跟大清帝國攻佔大明餘黨在台澎時一樣的人口數。
台灣島澎湖諸島進入日本帝國的國家人權時代,1897年人口總數245萬,但在1903年已增至308萬。在1945年已達到 635萬。

4、清國的官員與土匪勾結
1895年馬關條約大清帝國割讓台澎諸島給大日本帝國時,有些大清帝國在台的將領與台灣島上的土匪勾結,【在國際條約交割的蠻荒領土(見上述1、2項)】,自稱成立台灣民主國、完全無國際法依據,更在強徵軍需、詐騙財物後,捲款潛逃回大清帝國,劉永福-阿婆浪港的故事,就是源自於違反國際法的台灣民主國。

 

C. 台灣在終戰協議(2 September 1945)後,直至現在的人權情形。
今年是大日本帝國被佔領的第七十一年,回顧二次大戰的終戰協議,這應該是人類史上由美國主導持續最久的、最違反海牙公約(1899 1907)、最違反日內瓦公約(1949)、最傷害人權的戰爭。

在美國軍事佔領下,美國脅迫帝國政府,在1947年1月17日,以敕令第十五號廢止日本赤十字社,中斷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對大日本帝國的人權及人道教援,使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民,失去了公正的國際人道組織的人權保護及協助。
在1947年5月3日,強迫大日本帝國部份區域,實施新日本国的「主權在民」的新憲法,以武力脅迫,在軍事佔領下移轉主權,使日本国獨立出大日本帝國,大日本帝國政府暫時消失。這使得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失去國家政府的人權保護。

另一方面,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美國總統任命麥克阿瑟為盟軍統帥,發布第一號命令派遣蔣介石佔領大日本帝國台灣及法屬越南。名義上,蔣介石為盟軍代行佔領大日本帝國台灣;事實上,蔣介石軍閥就是美國的外籍傭兵替美國行佔領大日本帝國台灣。
在1945年10月25日,聯合國憲章生效的次日,蔣介石的軍隊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台北,宣告正式佔領,並名為「光復節」。中華民國在大清帝國的非自治領土中國開始其建國運動於1912年,然而大清帝國早在1895年就割讓台灣給大日本帝國,中華民國就算繼承大清帝國的主權都沒有台灣的領土,更何況中華民國並沒有繼承大清帝國的主權。蔣介石代美國佔領大日本帝國台灣,卻稱光復,實為公開宣告其佔領大日本帝國台灣之起始日是聯合國憲章生效之次日。

蔣介石軍閥佔領大日本帝國台灣後,在1946年1月12日,以軍事命令「節參字第○一二九七號訓令」企圖違反海牙公約(1899 1907)、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迫使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國民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截至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滅亡於南京,都不曾建立國家的主權,又豈能違反戰爭法、聯合國憲章,強行歸化他國國民、令被佔領的主權國家之國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因此1946年10月26日的佔領國美國國務院外交文件 (詳見 大日本帝國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Annex 1 - 5: The United States in her 1946 official foreign relations document pointed out that all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 are Japan Empire’s nationals.) 指出,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之人民,仍為大日本帝國國籍,並非如蔣介石軍閥所宣稱的中華民國國籍。

國派遣的蔣介石更違反戰爭法,解散了被佔領大日本帝國台灣的民事治理當局 – 臺灣總督府;犯下了滅絕種族罪及危害人類罪,以「228大屠殺」殘虐地殺害被佔領大日本帝國的平民;違反戰爭法掠奪平民財產,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發行新台幣,以1元新台幣兌4萬元台幣洗劫平民財產;更阻擋聯合國救濟總署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進入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協助救濟及重建,導致數萬被佔領土的平民因被美國派遣的蔣介石苛扣糧食、醫藥而死亡;對被佔領土的平民強徵稅費、更強徵被佔領土的平民去服侵略軍的兵役。直至今日,聯合國救濟總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都不能進駐被美國派遣軍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美國嚴重違反1949的日內瓦公約、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的情形,到現在都沒有改善。

美國支持的蔣介石軍閥,謀殺了中華民國首都南京的汪精衛政權,繼而因蔣介石軍閥貪污腐敗,不能繼續其在非自領土中國的國家獨立運動,在1949年12月,被毛澤東政權及中國人滅於南京。正如美國2009年的判決詞,「蔣介石逃亡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重建流亡的中華民國。」
1949年後,蔣介石違反戰爭法、違反聯合國憲章,在被佔領土台灣重建中華民國,這個1949後的中華民國,不是原來在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這個中華民國(下稱 USAF-CRAG,詳見 大日本帝國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Annex 5: USAF-CRAG /,jusaf’krag / U.S. Aggression Force – Chinese Refugees Armed Group),從來不是一個國家,只是一個美國透過蔣介石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所建立的,反中國的聖戰組織-國際恐怖組織。

一直到現在2016年12月,被佔領土全部的民事當局、民意機構、各級法院,都被USAF-CRAG嚴重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全面接管控制。

 

D. 被佔領領土台灣 急需重建法院
USAF-CRAG在2015年有5,763件最高民事法院、19,240件高等法院、2,325,681件地方法院,總計有2,350,684件民事訟案,被違反世界人權宣言、違反戰爭法、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第147條的USAF-CRAG法院宣告判決,平均每天有6441件受到侵犯人權的判決。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USAF-CRAG在2015年有5,577件最高刑事法院、32,355件高等刑事法院、460,261件地方刑事法院,總計有498,193件因違反侵略軍霸佔民事資源強制實施侵略軍法律、嚴重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第147條的規定,沒有公正的國際人道組織進駐、沒有保護國到法院監督,受到侵略軍處罰的案件判決。平均每天有1,365人受到侵略軍違法的審判而處刑或處罰。

這種傷害人權的情形,比美國法院Case No. 08-5078的判決詞更嚴重:「美國與中國在過去60 幾年紛擾的關係下,綁死台灣住民於政治煉獄中。台灣住民生活在無正式承認的政府之下。以現實面來說,這意味著他們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未定,這影響所有人每天的生活

 

E. 被佔領領土台灣 急需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以公約公務車及被保護人庇護所,在被佔領土台灣進行人員協尋、被保護人救援等公約規定的任務。完全沒有任何正當武力的保護。屢被USAF-CRAG恐嚇 以及 違反1949的日內瓦公約 強制收取路費、強制收取民事資源稅費、強制處罰。執行公約公務的UN NGO RCJE人員,隨時有性命的安全問題及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問題。


大日本帝國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主席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敬呈


23 December 2016

 


 

簡介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Introduction to the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 (RCJE)
of United Nations NGO
平成28年12月23日 - 天長節

名詞定義
國家名義實體,大日本帝國之主權,下稱 “大日本帝國” 或 “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即為大日本帝國政府,下稱”帝國政府”;
帝國政府之全權代表,稱為”(次)內閣總理大臣

國家名義實體,日本国之主權,其於1947年5月3日,在美國軍事佔領下,被強迫轉移主權給人民,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日本国,並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一條b,被盟軍承認其獨立並被盟軍允許以”Japan”為其英文名稱,下稱”日本国

流亡的中華民國或流亡ROC,下稱”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
解釋如下:
(1)    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是由支那人在中國大陸的東南地區,自1912年開始的獨立建國運動之名稱。此獨立建國運動曾被蘇維埃聯邦、大日本帝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支持。 中華民國曾與大日本帝國同盟抵抗美國的侵略,美國支持的支那人蔣介石軍閥謀殺中華民國的領導人,從而蔣介石武力控制中華民國,然而因為蔣介石的腐敗,被支那人唾棄,1949年12月的支那人內戰,最後將中華民國滅於其首都南京。
(2)    支那人軍閥蔣介石及其部隊是非國家武裝團體,且是美國的佔領代行機構; 美國總統以馬卡殺將軍為盟軍統帥發布第一號命令,指派支那人軍閥蔣介石佔領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1945年10月25日是支那人軍隊在歷史上首次登陸大日本帝國台灣島。
(3)    1949年底的支那人內戰之後,蔣介石不是中華民國的官員,僅止是美國總統指派的支那人軍閥,他逃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重建流亡的中華民國(此被美國法院證實,見 大日本帝國 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 附件5, 請下載文件,http://www.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
(4)    支那人內戰之後,蔣介石及他的部隊逃到其他被佔領國家的領土,這使得蔣介石的非國家武裝團體變成支那難民武裝團體;
(5)    從上述的 (3) 及 (4),證明流亡的中華民國,即為支那難民武裝團體
(6)    從上述 (2) 及 (3),證明流亡的中華民國,即為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
(7)    從上述 (5) 及 (6),證明流亡的中華民國,即為 美國侵略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下稱 “USAF-CRAG”; 更多細節請參考 大日本帝國2015 天長節 感恩文告 - 附件5及6,更多參考關於中華民國,請見附件3及4。

Case_no_08_5078
獲取更多資訊,請見 大日本帝國 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一、成立過程

2013年5月22日,蔡世能先生、蔡騏旭先生、呂陳蒼林先生、吳宗哲先生、梁世昌先生、蔡佩峮先生…等人,
1. 發現自己不是侵略軍(中華民國)的國民,並處在侵略軍的掌控下;
(符合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條,受公約保護之人的定義)
2. 並且未被安置回到佔領前的國家-明治憲法的大日本帝國;
(符合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適用公約並應受到公約保障的利益)
3. 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島台北市,宣告瞭解 尊重 接受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宣告成立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授委員會RCJE。並通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及紅新月國際聯合會、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大會、日本国及 天皇陛下。
(符合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規定,未簽約的大日本帝國可以宣告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得到公約的保護)。

2013年6月18日,RCJE請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進駐台灣
2013年7月13日,RCJE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 請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本国做為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
2013年9月20日,RCJE開始於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島、澎湖諸島,免費核發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證件暨大日本帝國國籍身分證。
(感謝阿根廷、感謝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感謝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先生、感謝聯合國第一、二、三、四、五、六委員會,感謝安理會英國主席、法國主席、阿根廷主席、阿塞拜疆主席、感謝古巴、感謝敘利亞…)
2013年10月23日RCJE註冊聯合國,成為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授委員會RCJE,下稱UN NGO RCJE。

2014年2月5日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來函,提醒UN NGO RCJE,國籍證件需由政府核發,並非人民組織可以認定國籍。
UN NGO RCJE為了承擔國際責任、承擔國際人權法責任,依據2013年天長節感恩文告,重建國家,而於
2014年2月20日-聯合國世界社會正義日,UN NGO RCJE主席蔡世能先生及會員與帝國臣民,依據1949日內瓦公約,於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島台北市依日內瓦公約規定宣告遵守日內瓦公約、成立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並於
2014年3月8日簽署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送呈瑞士聯邦委員會、聯合國秘書長及天皇陛下。


二、宗旨

1、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及捍衛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人民於公約應有的人權,要求美國及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付出公約規定的佔領責任。
a.禁止USAF-CRAG對被佔領土的平民徵兵。戰爭罪蒐證。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禁止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
b.禁止USAF-CRAG要求被佔領土的平民效忠敵國,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禁止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国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 君が代。
(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c.應該以原來國家日本語,為本地民事政府官方語言,及以保護國國家語言為本國國家第二語言。
(USAF-CRAG變更被佔領地原來語言、以佔領軍全面霸佔民事政府,嚴重違反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持續到今日,是消滅文化、消滅種族的戰爭罪現行犯)
d.應該免費提供被保護人,基本的維生物質,配給住宅。由於USAF-CRAG的劣質治理、水源嚴重污染,河水不能直接煮沸飲用,必需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因此自來水必需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沒有電力也無法煮飯燒菜基礎維生,因此水電都應該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一、除第四公約第55條所規定關於食物和醫療用品的義務外,佔領國應在其所擁有的手段的最大範圍內,並在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條件下,還應保證向被佔領領土的平民居民,提供其生存所需的衣服、被褥、住宿所和其他用品以及宗教禮拜所必需的物體。)
e.健康醫療應該免費提供給被保護人。被保護人證件應有USAF-CRAG之榮民健保卡之福利,並免收掛號費。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91條)
f. 應比照佔領國的國民工作、津貼、退休、照顧給予被保護人相同的或更好的福利。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38、39、40條、第91條)
g. 重建法院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47條、第147條、第6條)


2、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執行1949的日內瓦公約任務,如協助 被保護人之一切救濟物資、醫療、免受戰火庇護、人口協尋、宣導日內瓦公約…等事項。

3、國際法、國際人權法培訓

4、重建國家-大日本帝國,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六條,讓受公約保護的人,安置回到他們在戰爭佔領前的國家。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主席 Selig Tsai 蔡 世能


附錄 Introduction to UN NGO RCJE
圖片1. 大日本帝國的領土範圍
說明: 大日本帝國的領土範圍受到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之保護。
rcje600

 

圖片2. 大日本帝國的日內瓦公約徽記
(詳見 大日本帝國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Annex 7: Proclamation of the Red Crystal Rising Sun Emblem having been the Emblem of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 in the territories of the occupied Japan Empire including Taiwan and Penghu by the JPE Government)

RCJEp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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