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
尊敬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請求公約保護國進駐被佔領領土台灣島
來自
尊敬、遵守、簽署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政府
國家名義實體之日本的帝國, 下稱 “大日本帝國” 或 “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即是大日本帝國政府, 下稱 “大日本帝國政府” 或 “JPE Government”.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的全權代表,內閣總理大臣,稱為(次)內閣總理大臣。更多的資訊,請見 “大日本帝國 平成27年 天長節 感恩文告 國宴邀請”, 請從下方連結取得檔案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2017) 平成29年1月11日發布
附件一:大日本帝國 平成27年 天長節 感恩文告 國宴邀請 (2015天長節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附件二:思念人權與主權 2016 平成28年 天長節 感恩文告 (2016天長節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zh-JPE2016-MissingHumanRights-missingSovereignty.pdf
名詞
國家名義實體-日本的帝國, 下稱 “大日本帝國” 或 “JPE”;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即為大日本帝國政府,下稱 “大日本帝國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全權代表、內閣總理大臣,稱為”(次)內閣總理大臣”;
國家名義實體-日本国,其於1947年5月3日在美國軍事佔領下,被強迫違法從大日本帝國獨立而出。稍後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被承認其獨立,並被允許其使用”Japan”做為其國家之英文名稱,下稱”日本国”。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下稱 “ICRC”;
聯合國憲章,下稱 “UN Charter”;
敬愛的天皇陛下;
尊敬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會長Peter Maurer、大會及所有工作人員;
尊敬的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會長 近衞 忠煇先生、大會及所有工作人員;
尊敬的保護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本国、瑞士、阿塞拜疆、德國、義大利、俄羅斯、菲律賓;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António Guterres、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各國大使、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聯合國各委員會及工作人員,
尊敬而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下稱 本公約)、本公約之第9條 第11規定,請求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本国、瑞士、阿塞拜疆、德國、義大利、俄羅斯、菲律賓 做為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
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台灣島、澎湖諸島 (下稱台灣),主要有兩種國家的人民,一種是在1945年9月2日終戰協議前,即在台灣有戶籍的大日本帝國的國民,一種是在1949年底,被美國及其派遣的侵略軍(USAF-CRAG,詳見”2015天長節感恩文告”之”附件5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 /,jusaf’krag /”),從中國大陸大量移入的中國難民。
依據本公約第6條規定,被佔領領土的平民應得到「安置」- 永久定居在他們戰爭佔領前的國家,在未得到「安置」之前,他們應享受到本公約的利益。請保護國及聯合國維和部隊,即刻派遣合法武力進駐被佔領的台灣島、澎湖諸島,維護及監督本公約的執行。
依據本公約第47條、第147條的規定,被佔領領土應適用原來的法律,法院應為被佔領國所管轄,民事機關應仍為被佔領國的公務員管理,民意機關應仍為被佔領國的國家議員議政,但自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登陸台灣島至今,嚴重違法霸佔。請保護國協助大日本帝國政府,緊急重建法院!
請保護國協助返還被佔領領土的民事機關-台灣總督府、一切民事機關及民意機關。
依據本公約第49條規定,美國及其派遣的侵略軍於1949年底違法移入的大量的中國難民,請保護國遣返中國難民。
此致
大日本帝國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敬呈
11 January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