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政府 函
機關地址: 大日本帝國臺灣臺北市延平北路6段263號
案件經理人: 蔡世能 0930-988923
sovaha@gmail.com; geneva4th@rcje.org
發文日期: 2016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 G No.20160518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美國總統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 2. 台灣及澎湖諸島的管轄權
受文者: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閣下、國際刑事法院、國際法院
保護國: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本國、瑞士、俄羅斯、義大利、德國、阿塞拜疆
佔領國(侵略):美國 總統歐巴馬
侵略軍:
侵略軍 (美遣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現任局長 馬英九
侵略軍 (美遣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下任局長 蔡英文
主旨:要求美國及其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返還本政府舊台灣總督府、民事資源管理權及各級法院。
細節:
1. 中華民國依國際法判定,其全名是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詳見附件1),並且正在侵略佔領大日本帝國的 台灣 澎湖。
2. 台灣 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被佔領土。
-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美國或中國都不能因為戰爭武力或威脅取得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 澎湖。
- 美國佔領大日本帝國下,於1946年10月16日之外交關係,明確指出台灣 澎湖住民為大日本帝國國籍(明治憲法的國籍)。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The Far East (1946) date of 16 October 1946
"In particular, it is considered that exemption from Japanese jurisdiction was not intended to be accorded the estimated 20,000 persons in Japan claiming to be Taiwanese; these persons throughout the war were enemy nationals and according to Japanese law still retain Japanese nationality, excepting only those who have individually divested them-selves thereof in accordance with established procedure."
Source:
http://images.library.wisc.edu/FRUS/EFacs/1946v08/reference/frus.frus1946v08.i0009.pdf page 358 - 領土的取得只來自於條約,然而,並無任何條約,從大日本帝國轉移台灣 澎湖的主權給中華民國或任何國家。
- 1971年美國國務院之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指出台灣在第一號命令之下,被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持續地佔領,並未移轉主權。(由 細節1,我們可以知道此文的“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即為”流亡的蔣介石的中華民國重建政府”)
Official US State Department Memorandum on Legal Status of Taiwan Memorandum dated on 13 July 1971
3. 大日本帝國政府,即為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因被佔領下不能完全依照明治憲法,故稱重建政府。
本政府由聯合國NGO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在2014年的世界社會正義日成立,並宣告尊敬、接受及遵守1949的日內瓦諸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請見網址:http://www.regovje.org/index.php/en/profile/re-establishing-government)
本政府並於2014年3月8日簽署1949的日內瓦諸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送呈瑞士聯邦委員會、聯合國秘書長及 天皇陛下。
4. 大日本帝國政府於台灣 澎湖有管轄權 (詳見 附件2)。
5.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規定,任何佔領國、佔領軍、侵略軍於被佔領土,無權更改原民事政策及實施法律,更不能影響被保護人的權益。
第47條
“本公約所賦予在被佔領土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均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所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被佔領地當局與占領國所訂立之協定,或因佔領國兼併佔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為遵守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提供被佔領土各項人權的保護及被佔領土的合法行政作為;請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停止踐踏日內瓦公約,停止侵略的戰爭罪行為,應依日內瓦公約規定協助保護國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及各保護國進駐被佔領土台灣 澎湖,並立刻歸還本政府之舊台灣總督府、民事資源管理權及各級法院。
大日本帝國政府(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附件一、
中華民國是美國總統以麥克阿瑟為盟軍統帥所發布的第一號命令裏的侵略軍-蔣介石非國家武裝團體。
建國中的中華民國在1949年底滅亡於中國內戰,蔣介石逃亡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重建流亡的中華民國。
侵略軍-蔣介石非國家武裝團體變成侵略軍-蔣介石中國難民武裝團體。
由於蔣介石是美國總統任命麥克阿瑟為盟軍統帥,以第一號命令派遣的侵略軍,故稱為 美國總統派遣的侵略軍USAF。
由於蔣介石武裝團體的中華民國滅亡,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故稱為 中國難民武裝團體CRAG。
台灣及澎湖諸島的管轄權
基於 世界人權宣言(1948)及日內瓦公約(1949) 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