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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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英中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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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ec 2015 | |||||||
目 錄 | |||||||
平成27年天長節國宴邀請 | |||||||
摘要:至誠邀請貴賓及聯絡訊息 | |||||||
關於(次)內閣總理大臣 | |||||||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即為大日本帝國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之全權代表,稱為(次)內閣總理大臣,是依照2013天長節賀壽文(可見RCJE官網),呈禀 天皇陛下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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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天長節感恩文告 | |||||||
摘要:呈稟 國家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 關於請求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保護國及申請入聯成為會員國 關於請求日本國協助日本語及行政禮儀 關於使用Japan Empire做為大日本帝國的英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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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對二戰之大東亞戰爭的反省 | |||||||
摘要:戰爭是人類道德的底線,應遵守戰爭法及戰爭法慣例 | |||||||
第二章 二戰後的大日本帝國與日本國 | |||||||
摘要:大日本帝國仍然存在,而且沒有分離任何領土的四項國際法理由 | |||||||
四項國際法理由 | |||||||
1. 大日本帝國沒有割讓台灣 澎湖,沒有分離任何領土 | |||||||
2. 以國際法證明 台灣 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 |||||||
3. 不是大日本帝國改制為日本國,而是日本國獨立出大日本帝國。 | |||||||
表1. 國家改制與新國家獨立比較表 | |||||||
表2. 大日本帝國與日本國之國家四要素比較表 | |||||||
4. 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簽約實體 | |||||||
第三章 被佔領的主權領土的地位未定? | |||||||
摘要:大東亞戰爭,天皇陛下與帝國政府還有待盡的責任。 美國不得 以不承認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做為藉口,也就是不承認大日本帝國的另一個主權實體-政府,拒絕承認有交戰國家的存在。以此方式持續傷害 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之平民 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所保護的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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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政府的承諾 | |||||||
摘要:本政府於美國侵略佔領下依據明治憲法、聯合國憲章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而成立, 對於 美國侵犯大日本帝國之主權,包括任何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在台灣 澎湖 所建構之政權,永不妥協! 接受國家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的指示; 永遠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對保護國及日本國之國民等同本國國民之最好待遇; 與保護國共享本國國家資源之永續經營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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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政府與他國的協定 | |||||||
摘要:不接受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唯一指定 於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或國際法院,在保護國的陪同下,公開締結與美國及其侵略軍的協定,包括簽署終戰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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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政府強烈譴責美國違反公約及傷害人權 | |||||||
摘要:請各國尊貴的大使閣下,注意到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見附件5),善於使用各種名稱,如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 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進行或與貴國企業合作 掠奪被佔領土之民事資源之國際不法行為,請貴國嚴加查緝。 強烈譴責 美國粗暴地對待大日本帝國及日本國的國家主權及公民人權。 日本國的主權在民的新憲法,完全不是由大日本帝國的人民提出來的,而是由美國佔領軍強制帝國議會制定,這是對聯合國憲章、對主權國家的政治獨立及對其國家人民的政治自由最大的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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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日本帝國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 |||||||
摘要:要求 聯合國大會接受大日本帝國政府(即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所發起之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 為了簽署結束戰爭之和平條約以停止大日本帝國與美國自1941年以來的戰爭關係; 為了實踐聯合國憲章對政治獨立性及領土完整性的保護; 為了實踐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的保護; 為了和平對話 以處理過去或將來的戰爭問題 及 現在佔領下的人權問題; 為了協助美國成為一個尊重他國主權及人權的文明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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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宣告紅水晶旭日旗與實踐1949的日內瓦公約 | |||||||
摘要:紅水晶包覆旭日旗,代表著本政府 完全遵守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用符合國際法及戰爭法的方式,來回復國家主權、保護人權的決心。 請各國尊貴的大使閣下,周知貴國國民,已公告的法律中,平成27年第2號令,可能影響貴國人民於本國被佔領土的權益,請特別注意到自2017年10月24日起,無本政府核發之臣民證、居民證或非保護國之國民者,其所持有土地或房屋之契約,均屬無效文件,請宜先行轉移資產。並請周知貴國企業及國民,勿與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進行侵犯本國民事資源及各項資源之合作及交易,如本文件第四章第12條所示,敬請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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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政府的緊急代理人 | |||||||
摘要:無論任何原因,我們被強迫消失或誘導消失的時候,請保護國或日本國政府為大日本帝國政府的代理人。 | |||||||
附件1 臺灣 澎湖住民 是大日本帝國臣民 | |||||||
附件2 美國籍的貝茨教授與南京大屠殺的謠言 | |||||||
附件3 中國、非自治領中國、中國代表權與中國大陸 | |||||||
附件4 中國不是大日本帝國的交戰國,也不是日本國的佔領國。 | |||||||
附件5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 /,jusaf’krag / | |||||||
圖11、美國及其侵略軍 | |||||||
附件6 美國的模糊策略 | |||||||
附件7 大日本帝國政府 宣告 紅水晶旭日旗 為公約徽記 | |||||||
平成27年 天長節 國宴邀請
祝賀 天皇陛下聖誕 並邀請 天皇陛下及尊貴的聯合國官員及尊貴的各國大使
到被佔領土台灣 參與盛會
20 DEC 2015,平成 27年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敬愛的 天皇陛下、
尊敬的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團、大會及所有工作人員、
尊敬的 聯合國秘書長及聯合國所有成員夥伴與工作人員、
尊敬的 保護國官員 及 1949的日內瓦締約國國家政府之官員及人民、
尊敬的 日本國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閣下
我們以最恭敬 最誠摯的心 祝賀 天皇陛下聖誕,
並邀請 天皇陛下及尊敬的各位嘉賓參與盛會,
席設 大日本帝國台灣台中,
我們並為您們安排三天到一星期的行程,儘量依照 當年大日本帝國攝政王 行幸大日本帝國國家領土的路線,悠閒欣賞被佔領土上的風景,或者如果時間允許,我們也可以參觀一下侵略軍如何在被佔領土建設永久污染環境的核能電廠,以及其侵佔舊總督府、各級民事機關及法院,持續到今日,違反羅馬規約、1949的日內瓦公約第四公約第47條 第147條的嚴重罪行。
這段期間,我們也剛好可以參觀到被佔領土,最近正熱烈宣傳的 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對國籍保護的 違反戰爭法的 違反羅馬規約的 侵略民事資源的 侵略軍(中華民國,附件5)長官選舉。
我們將以最頂級的住宿及交通,恭敬地等候您們的到來。請直接聯繫我們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或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如果可能的話,請儘量在光駕前通知我們,讓我們有更好的準備來接待您。如果您們沒有給予我們任何通知,而能在活動中駕臨參與,這仍然是我們大日本帝國臣民的榮幸,我們會以最好的禮遇來接待您。
感謝 尊貴的您以寶貴的時間,閱讀本文及本政府的2015平成27年天長節感恩文告,了解及協助 被侵略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國家主權及國民之人權。
敬祝
天皇陛下及皇室眷屬及帝國臣民 健康幸福;
各位受邀的 尊敬的嘉賓 健康幸福;
天長節快樂!
恭敬地等候 您的音訊!
恭敬地期待 您的駕臨!
叩呈 天皇陛下
頂禮 各國嘉賓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主席
蔡世能 敬呈
(簽名)Selig S.N. Tsai 蔡世能
CONTACT INFORMATION
Entity: UNs’ NGO (RCJE)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
Mail Address: No.263, Sec. 6, Yanping N. Rd., Shilin Dist., Taipei City 111, Taiwan
Email Address: geneva4th@rcje.org, sovaha@gmail.com
Website: http://www.RCJE.org
Entity: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of Japan Empire
Mail Address: No.263, Sec. 6, Yanping N. Rd., Shilin Dist., Taipei City 111, Taiwan
Email Address: geneva4th@rcje.org, sovaha@gmail.com
Website: http://www.ReGovJE.org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之全權代表 為什麼稱為 (次)內閣總理大臣?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即為大日本帝國政府,因被佔領下不能完全依照明治憲法之制度,故稱重建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之全權代表,稱為(次)內閣總理大臣,是依照2013天長節賀壽文(可見RCJE官網),呈禀 天皇陛下之文件。
(次)之一字,除了表示謙讓尊敬於日本國之內閣總理大臣,也表示了本政府記取大東亞戰爭的教訓,而採用”不敢為天下先”的精神。也就是,雖然為了拯救亞洲的人民之人權,為了國家的尊嚴,為了國家與國民的生存權,而發起大東亞戰爭,這麼急切的道德之事卻失敗了,而失敗了,不只是亞洲的人民失去了人權,自己國家的國民也失去了國際公約保護的人權。
“不敢為天下先”的精神,不符合德國大哲 康德的”哥白尼式的轉向”的道德理論。
但如果能夠容忍,能夠放棄 美國以國書侮辱的國家尊嚴,先讓非自治中國(詳見 附件3)的暴亂自己平息-雖然那種暴亂是恐怖的殺害數千萬人命,不介入非自治中國的建國,不發起大東亞戰爭,我們國家現在還能為亞洲的人權做一些努力,為道德生命的存續。
雖然,大日本帝國是為了避免非自治中國的建國運動傷害到更多的平民,而進入非自治中國協助秩序,大日本帝國一投降,美國軍事控制下的整個亞洲陷入更殘烈的暴動。正是因為大日本帝國的皇軍是在協助亞洲的秩序。
但是由於大東亞戰爭的戰敗,導致亞洲人權保護的失敗,道德生命的存續失敗,有了這樣的教訓,本政府只能退而求其次,提出智慧生命不是 “立即行為道德的事”,而是 “行為是為了道德生命的存續” - 這種”不究竟”的哲學概念。
這是我們跟1947年被強制消失的政府不一樣的地方。消失前的政府是聖人 是活在當下的 開悟的聖人,而本政府是尊重聖人 尊重道德的凡人。本政府認為捨生取義的聖人之事,是由個人或部隊的生命去自行決定是否完成,不是由國家政府的生命去完成。
所以,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之全權代表,稱為(次)內閣總理大臣。
平成27年 天長節 感恩文告
20 DEC 2015,平成 27年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首先,請原諒本政府使用中文來公告這篇文書,因為長達70年違反國際法與國際人權法的佔領或侵略下的教育及生活,帝國臣民們失去了使用原本國家語言-日本語的能力。在這麼 神聖的國家慶典的文書,擁有大日本帝國國籍的臣民們,本應該使用日本語,卻只能使用中文。對此,(次)內閣總理大臣對國家的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以及所有大日本帝國及日本國的人民,表示最深的歉意。
為了改善被佔領土人民的語言與文化的斷失,請日本國政府與本政府聯繫,安排官員到大日本帝國的被佔領土 台灣 澎湖,協助大日本帝國的官員及公民,學習日本語以及文明的生活禮儀與行政禮儀。
其次,請原諒本文使用「帝國」這個詞。這個詞可能引起一些曾經被殖民國家的反感,然而,「帝國」與「帝國主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稱為帝國,僅只是標示 誰擁有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國家的所有權-也就是主權,而其所有權之擁有者在於君主-也就是主權實體是君主。
有些國家,他們的主權實體是君主,比如大英帝國。
(大英帝國曾經殖民許多地方,為了避免被提起她曾經的帝國主義,大英帝國改稱英國,英國的主權實體仍是大英女皇)
有些國家,他們的主權實體是政府,比如美國。
有些國家,他們的主權在自己國家的人民,比如日本國。
而帝國主義,則是相當於 羅馬規約定義的侵略罪之行為。我們可以觀察一下有哪些國家不敢簽羅馬規約,不敢簽武器貿易條約?事實上,很可能那些國家才是真正的帝國主義。
我們的國家,以漢字,稱為大日本帝國,只是因為國家的主權實體其中之一是君主,也就是 天皇陛下。
1947年5月3日獨立的 主權在民的 日本國,與主權實體是君主的大日本帝國,是兩個不同的主權國家。然而日本國在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被盟軍承認其是一個 獨立的 主權在民的 國家,並且使用Japan這個詞稱呼日本國。
為了方便國際法的辨視與討論,區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定義的日本國 與 簽署1945年9月2日的終戰協定的大日本帝國是兩個不同的主權國家 ,本政府使用Japan Empire,來指稱原來的 在戰爭被佔領前 主權在君的國家。
本政府多次表明,在戰爭佔領前原來的大日本帝國,沒有帝國主義,沒有侵略任何國家,沒有殖民任何地區的人民。如果有的話,大日本帝國的政府,也就是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願受到國際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接受審判、處罰及賠償。
12月23日天長節,是大日本帝國與日本國共同的 神聖的國家慶典。
做為大日本帝國明治憲法國籍的帝國臣民(附件1),卻跟去年一樣,因為沒有合法的護照,不能前往 天皇陛下的皇居參與國家慶典,是帝國臣民們難忘的情懷。
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規定,保護國Protecting Powers應該進駐被佔領土the occupied territories保護 被保護人Protected Persons的生命、財產之安全及使佔領國及其武裝集團遵守公約,給予被保謢人公約規定之福利。
並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9條規定,應該由保護國接管海關之民事資源,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被佔領國的平民。
然而,本政府請求的保護國 日本國,卻遲遲沒有進行1949的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締約國 保護國應有於公約被保護人之作為,這也使得本政府在請求保護國十幾個月以來,我們的人民沒有得到公約規定的保護,也仍然沒有合法的護照或旅行證件。
尊敬的天皇陛下,您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實體,為了回復被侵略的國家主權,為了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平民的人權,我們恭敬的請教 國家的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我們是不是應該申請其他的保護國?我們是不是應該申請加入聯合國的會員國?
如果日本國政府仍然沒有給予本政府回應,而 我們的國家主權實體,天皇陛下也沒有給予其他指示或不同意見,為了國家的主權,為了承擔國際責任,為了人權,為了1949的日內瓦公約對人權保護的承諾,本政府即進行以下的事項:
1. 請求 沒有簽舊金山和平條約的
瑞士Schweizerische Eidgenossenschaft、阿塞拜疆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德國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義大利Repubblica Italiana、俄羅斯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為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
2. 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
1. 戰爭是對人的殺戮,雖然是殺戮武裝之人,但關係到殺害人的生命,不應該被合理化。
2. 只在必要的時候,戰爭是為了人權、生存權及自衛權而發起,而大日本帝國參與二戰,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3. 戰爭絕不是為了國家的或集團的利益。雖然,我們在 美國發起的戰爭中,發現很多這種為了其國家利益或其集團利益的現象,特別是我們現在還在 美國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 (USAF-CRAG /,jusaf’krag / , 見附件5)的侵略佔領下。無論如何,為了國家的或集團的利益,不應該做為戰爭的藉口,戰爭是人類道德的底線。
4. 美國從美國國籍的Miner Searle Bates貝茨教授在1937年首次散布關於南京大屠殺(見附件2)的謠言,開始介入亞洲事務,侵略亞洲國家。
5. 為了正義的理由而發起戰爭,可能造成無辜平民的傷亡,無論如何,應該避免傷害平民。何其有幸,1907的海牙公約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協助了戰爭下保護人權的規則建立。
6. 為了攻擊一個 羅馬規約定義的危害人類罪或滅絕種族罪的主謀者-蔣介石,大日本帝國為了停止傷害更多人類生命 協助亞洲的國家建立 人權法律的形成,而進入非自治中國(見附件3)地區協助 汪精衛的政府 建立中華民國。但是,因為攻擊一個危害人類罪及滅絕種族罪的蔣介石,而波及傷害到亞洲的平民,這是我們有過失的地方,我們應該受到處罰,但不是由美國執行長達70年傷害主權及人權的美國私刑。(這樣攻擊恐怖組織的行為,有些國家,比如美國,她比我們的大日本帝國波及傷害更多的平民,她甚至違反戰爭法大規模傷害到主權國家的平民,但是本政府不會因為有國家比我們國家更違法,而不承認自己國家的過失。)
二戰後的日本,從表象(appearance, de factor)上看,大日本帝國投降了,然後依據波茨坦宣言,由於該宣言認為大日本帝國不民主而且限制了人民的思想,於是大日本帝國改制為日本國。依據該宣言,並限制日本國的領土範圍,只在四個大島。
依據波茨坦宣言中提到的開羅宣言,所以日本國放棄了台灣 澎湖,準備移交給在1912年開始建立的中華民國。後來,中華民國沒有完成建國,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大陸(附件3)地區的政權 及 中國的國家代表權。由於流亡的中華民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共識,於是 台灣 澎湖成了 中國領土,只是還沒有正式轉移。在還沒有轉移以前,台灣地位未定。然而,從國際法以及國際人權法來看,有全然不同的觀點與解釋。
真實(reality, 不用de jure的原因,是美國處理大日本帝國的方式不合法)是大日本帝國投降了,由於聯合國憲章及國際公約,不允許分割國家領土,美國無法依據波茨坦宣言,要求大日本帝國分離國家領土,於是美國要求帝國議會提出麥克阿瑟憲法在1947年5月3日生效,強制 日本國從大日本帝國 獨立,同時大日本帝國政府暫時消失。隨後在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下稱 和約)第1條b承認獨立的日本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由日本國在和約第2條放棄繼承大日本帝國領土的行政權 立法權 管轄權及資源。
和約讓韓國享有權利於日本國在該約第2條放棄的主權權利及資源,是因為韓國原來就是大日本帝國的成員。
和約沒有 讓中國像韓國一樣享有權利 於日本國在該約第2條放棄的主權權利及資源,是因為台灣 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不可割讓。和約直接否決了開羅公報中 蔣介石要求把大日本帝國領土 台灣 澎湖 “還”給1912才開始建國的中華民國-違反國際法的主張。
由於大日本帝國政府暫時消失,沒有法人可以主張 國家的主權權利,以及認定國民的國籍。這種情形,導致了日本國付出鉅額金錢給美國,讓美國把沖繩移交給日本國時,美國說只是移交管轄權,不涉及主權。沖繩領土的主權與台灣 澎湖領土的主權,都是大日本帝國所有。
日本國還要付出鉅額向美國購買台灣 澎湖的管轄權嗎?不!
所有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都應該要求美國遵守公約!
美國應該付起 佔領大日本帝國領土 傷害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國民 的戰爭罪責任!
茲列四項國際法理由,來說明上述的真實(reality)。
四項國際法理由 (大日本帝國仍然存在,而且沒有分離任何領土的四項國際法理由)
1. 大日本帝國沒有割讓台灣 澎湖,沒有分離任何領土。
宣言不是國際法,沒有國際法的法律效力。宣言只有在符合國際法的條件下,才能制定為條約,條約才有國際法的法律效力。
更何況,就算讓我們違反國際法地假設波茨坦宣言是一個法律,波茨坦宣言提到的是”開羅宣言”,首字英文大寫,表示特定文件 名為”開羅宣言”,開羅公報不是”開羅宣言”,也就是波茨坦宣言要求的特定文件-”開羅宣言”不存在。
簡言之,違反國際法概念之分割他國主權領土的 波茨坦宣言 不能成為國際法律;而且,也不存在 該宣言 指定的 能把 台灣澎湖 轉移給中華民國的那份稱為”開羅宣言”的特定文件。
稍後的國際法,如維也納公約等等的國際條約,也禁止割讓主權領土 販賣主權領土的行為。
舊金山和平條約,沒有讓大日本帝國割讓或放棄任何領土。如果有的話,舊金山和平條約違反聯合國憲章,那麼美國、英國是如何安排舊金山和平條約呢?她們讓日本國獨立出大日本帝國,由獨立的日本國來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由獨立的日本國放棄大日本帝國領土的行政權 立法權 管轄權及資源。(請參考 本章4項國際法理由的 第3點及第4點)
2. 以國際法證明 台灣 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a. 國籍選擇權
大日本帝國在1895的馬關條約,由大清帝國的主權實體,取得台灣 澎湖的領土,即給予台灣 澎湖住民兩年的國籍選擇權。(附件1)
這是國際上最早出現尊重人民選擇其國籍的條約。這也是主權領土與殖民地的第一個差別,主權領土有人權法,而殖民地是人道法。
國籍選擇權,是台灣 澎湖為大日本帝國主權領土的第一個理由。
b. 設置法院(裁判所)
主權國家在主權領土上,因地適宜地 溫和漸進地 實施主權法律,由法院受理在該地區的人民的陳請與爭執等問題,依據實施的法律為審判,不是由行政機關直接裁量及處罰,法院受理人民對行政機關的申訴與追訴,這也是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到第11條對人權的保護。
而大日本帝國於1895年10月7日,在台灣 澎湖設置法院,開始了台灣 澎湖的人權史,這是台灣 澎湖為大日本帝國主權領土的第二個理由。
從上述a b兩點可知,自1895年,大日本帝國由馬關條約取得 台灣 澎湖伊始,就注重國際法與人權法治,所以當時就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大日本帝國並沒有像當時列強對其國家的殖民地,剝削當地資源、奴役人民、販賣人口、私設刑堂等事。
c. 1922年於華盛頓簽署的五國條約之第19條,明列台灣 澎湖為大日本帝國的領土,不是殖民地。
d. 1935年,經過溫和漸進的文明法治及國家語言教育,大日本帝國台灣第一次舉辦民主選舉。同年並舉辦台灣博覽會,邀請歐洲美洲各國參觀 大日本帝國台灣的文明建設 人權 法治與高品質的物產。
e. 1945年4月1日,台灣 澎湖的人民參與了帝國議會,參與了整個國家的共同事務。
f. 1946年10月16日,在軍事佔領下,美國不認為有台灣國人民Taiwanese這種不合法的說法。美國指出,台灣 澎湖的住民都是美國的敵國國民,他們都有大日本帝國的國籍,除非他們每個人,個別地,依照大日本帝國的程序,放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附件1-3)
美國說 台灣 澎湖的住民都是大日本帝國的國民,並且在整個二戰期間都是美國的敵國國民,很明顯地,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也就是「大日本帝國國民之台灣住民,在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台灣對抗美國」。
相反地,我們不能依據當時國際人權法與人道法,其區分公民、國民、殖民地人民的人權級別,而思維「台灣住民是大日本帝國的國民,而台灣不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的這種陳述能夠成立。
g. 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在聯合國憲章第107條的敵國條款的掩護下,沒有違反聯合國憲章2-4,沒有改變大日本帝國國民的國籍,也沒有變更大日本帝國主權領土的範圍,而是她使大日本帝國政府暫時消失了,然後她以長達70年以上的過渡時期,違反公約 傷害敵國國民的人權,包括了司法、人權、心智、教育、生命與財產。
3. 不是大日本帝國改制為日本國,而是日本國獨立出大日本帝國。
a. 國家政治的獨立性,不能來自於國家外部的武力或威脅而改變。
宣言不是法律,不是國際法,也就不能說依據波茨坦宣言,使得大日本帝國改制為日本國。
並且,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禁止以武力或威脅,改變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性及政治獨立性。
大日本帝國是在1945年8月14日投降,同年9月2日簽投降協議,而真正的戰爭結束,卻是到和平條約生效。因此可以確認的是,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是對任何國家的責任,這個責任,也包含到被軍事佔領下的大日本帝國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性。
也就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並在美國的軍事佔領下,大日本帝國不能因為美國麥克阿瑟將軍要求帝國議會制定新憲法,使得大日本帝國改制為日本國。
美國為了自己國家不法的侵略利益,利用聯合國憲章第107條的敵國條款,過渡處理大日本帝國(而不是以國際法,最終處理 交戰國彼此間的責任與關係)。它強制大日本帝國的帝國議會提出新憲法,主權在民的新憲法,並在軍事佔下,天皇陛下不得不同意,於是,日本國獨立出大日本帝國。
國家獨立,這是一個國際法的概念。所謂的國家獨立,是新主權的建立,並且得到舊主權的同意,而舊主權仍然存在,就是新的主權國家從原來的主權國家獨立出來。
讓我們比較一下國家改制與新國家獨立的不同,國家改制中的主權轉移,是新主權得到舊主權同意的同時或之前,舊主權之主權實體-君主宣佈退位詔書(如法國大革命),或轉移主權權利(如大清帝國皇帝將主權權利轉移於袁世凱)的詔書。而新國家獨立,是新主權得到舊主權的同意,而舊主權之主權實體並沒有宣佈退位的詔書、或轉移主權權利的詔書,舊主權仍然存在。(見表1 、表2)
如果沒有從主權實體(國家所有權的持有者)的概念去了解,而是以主權國家的憲法修改的內容去看,就會失去了國際法的根本概念 - 主權,亦即國家所有權的概念。
由此可知,日本國是從大日本帝國獨立,不是改制。而且,是被美國在軍事佔領下,違反國際法慣例及聯合國憲章,強制提出麥克阿瑟憲法而獨立。日本國的獨立不合法,佔領下的主權轉移 違反1949的日內瓦公約第47條,日本國的麥克阿瑟憲法是違法的!
本政府據此強烈譴責美國的戰爭罪行為!(見第六章 本政府強烈譴責美國違反公約及傷害人權)
4.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簽約實體
a. 日本國於1947年5月3日麥克阿瑟憲法生效,開始其獨立。帝國政府也於此日開始其暫時消失,在此日之後,2014年2月20日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宣告成立之前,再也沒有任何帝國政府為法律實體的官方文件。
b. 日本國一出生,就在被佔領的戰爭狀態,她需要和平條約來結束戰爭。日本國不是被投原子彈的國家,日本國是在軍事佔領下獨立的國家。
c. 盟軍以和平條約結束對獨立的日本國的佔領,而繼續佔領大日本帝國。
d. 獨立的日本國在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下稱 和約)第1條b,被承認為一個主權在民,主權獨立的國家。並由 該國家 放棄第2條原屬於大日本帝國主權領土及資源的行政權 立法權 及 管轄權。
e. 和約裏,日本國放棄的主權權利及資源,並不是日本國原來擁有所以能夠放棄,而是法律概念的放棄繼承。
f. 和約第25條,定義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國家,都是和約第1條b的日本國的交戰國,也就是參與佔領(1947年獨立的日本國)的國家。
g. 而中國和韓國因為不是大日本帝國的交戰國(附件4),也不是日本國的交戰國,他們不能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但和約給予韓國享有第2條於該領土自治的權利。
和約給予中國免除最終追遡於 中國1901年簽訂的北京協定,免除日本國繼承大日本帝國 於該協定在中國享有的資源及權利。
和約,並沒有給予中國像韓國一樣享有和約第2條的權利。締約國有責任維護和約,不讓台灣 澎湖成為中國的一部份。
h.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5條規定,沒有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國家,也就是,不是交戰國且沒有承認日本國獨立的國家,不能認為日本國或大日本帝國有和約第2條所述主權權利及資源之減損。對沒有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國家而言,和約第2條各項,仍是大日本帝國的權利範圍。
停止美國侵略的 違反國際公約 持續傷害人權的 大東亞戰爭,天皇陛下與帝國政府還有待盡的責任。
戰爭是人類道德的底線,為了擺脫被白人殖民的亞洲國家的人權、為了協助建立亞洲各國的人權、為了國際社會的正義-國際法的維持、為了生存權,發起的大東亞聖戰。
大東亞聖戰失敗了,人類的道德良知可以因此而臣服在撒旦底下嗎?
國際社會的共同規約,可以因此而只服務於不擇手段取勝的戰勝國及戰勝國的國民嗎?戰勝國強勢的宣傳,以其控制下的教育 媒體不實的指控,妖魔化大日本帝國,70年了。然而事實上,亞洲的國家及其國家的人權 直到現在有擺脫美國的經濟殖民與傀儡政權殖民嗎?
大東亞聖戰失敗了,協助亞洲國家的自治與主權建立、保護亞洲其他國家的人權,這些已經不是大日本帝國的責任。然而保護自己國家的臣民合於國際法規定的人權,戰敗的帝國,已經沒有責任了嗎?大東亞聖戰波及傷亡的亞洲人民,戰敗的帝國,已經沒有責任了嗎?
依據國際法,主權領土不是主要佔領國美國可以支配與處分。
讓我們回顧國際法對國家主權的概念,主權國家就像一個完整的人。
國家的主權領土不能因國際武力威脅或國際買賣 而被分割放棄,就像文明的社會不允許以武力對一個活生生的人割取或買賣其器官。
1945年8月14日的終戰詔書,表達了大日本帝國對停止 美國野蠻的 違反戰爭法的 侵略戰爭的渴求,大日本帝國無法保全合法繼承大清帝國的滿洲國,甚至大日本帝國將面對美國在亞洲的侵略而滅國。因此終戰詔書,不只是投降以停止美國的侵略,還提出了 有意向 願意服從配合 波茨坦宣言的條件,願意配合 割讓主權領土的不合法條件,來停止美國 野蠻而違反海牙公約 恣意攻擊 海牙公約締約國的平民、醫院、學校 以及 用核武器摧毀兩座城市 的侵略戰爭。
終戰詔書,為了停止戰爭,提供了一個意向「將要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意向。意向不必然發生行為,意向也不必然導致結果。以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而言,以武力導致任何國家放棄其主權領土,就像以武力使人放棄人體器官一樣不合法。終戰詔書 停止了被野蠻入侵的戰爭,卻不會導致國家放棄主權領土的結果,因為有國際法的文明規範。
而且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有的締約國都確認,該約第二條的內容都是第一條b所定義的日本國放棄繼承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及資源的權利範圍。該約第25條,陳明非此約締約國,不得認為 大日本帝國於本約第二條及相關權利 有任何減損。
因此,近年美國由其行政機關提供給其國會的資料,宣稱 被佔領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台灣的地位未定或稱台灣是殖民地,只因為下列三點:
1. 美國試圖由民意機關的言論自由,來誘導民眾自發的實現美國繼續侵略大日本帝國及完全違反國際法肢解大日本帝國的意圖。
美國在1946年的外交關係文件裏,堅持台灣國人民是不合法的,那些想在佔領下台獨的都是大日本帝國的國民,都是美國的敵國國民(見附件1-3)。卻在U.S.-Taiwan Relationship 2011的文件裏稱台灣人是殖民地人民。當許多國家認同,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殖民地,給予台灣建國,那美國的戰爭罪就有許多共犯,而難以被處理。這是美國對世界各國的侵略常用的模式。(見附件6)
2. 該國家主權領土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該國家的主權實體,沒有主張。
我們知道大日本帝國是二元制,也就是雙主權實體,天皇陛下與帝國臣民組成的議會所推動的帝國政府。
由於終戰詔書完全按照帝國法律布告頒行,所以是大日本帝國的國內法,由於此詔書提及將要接受波茨坦條件,由盟軍的處置。於是,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大日本帝國之 天皇陛下及帝國臣民,依照國內法,就這樣停止了對任何被佔領的主權領土的主張。
但,這個國內法,只是提出了政策性的方向,沒有任何可行的合法步驟 可以處分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及臣民,卻任由美國傷害人權 踐踏1949的日內瓦公約,玩弄聯合國憲章 以憲章第107條 之 敵國國民繼續對待帝國臣民。
為了停止這種嚴重違反戰爭法 傷害人權的情形,我們需要重建大日本帝國的政府來維護人權 及 承擔國際責任。如果可能,重建後的大日本帝國政府,才能繼續討論接受波茨坦條件關於國家領土限縮,是否有各種符合國際法與國際人權法的方案之可能,經帝國參議院及眾議院評比,再將定案 呈給 天皇陛下 核可。
為了大日本帝國臣民的人權,為了大日本帝國的主權,我們懇請 天皇陛下
公開的主張 類似這樣合法的宣稱「台灣 澎湖 仍是 朕之國家的主權領土,波茨坦條件之實施,有待帝國政府重建後與盟軍協商 依國際法並尊重人權而實施。」
3. 美國以不承認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做為藉口,也就是不承認大日本帝國的另一個主權實體-政府,拒絕承認有交戰國家的存在。以此方式持續傷害 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之平民 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所保護的人權。
就像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釋文所述: 「此外,已經有許多案例,交戰國爭議敵人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拒絕承認有交戰國家的存在。以同樣的方式,使主權國家在兼併或投降後 暫時消失,已經被作為不遵守公約或不遵守其他的人道公約的規避方式。」 “Furthermore, there have been many cases where States at war have contested the legitimacy of the enemy Government and therefore refused to recognize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In the same way, the temporary disappearance of sovereign States as a result of annexation or capitulation, has been put forward as a pretext for not observing one or other of the humanitarian Conventions.”
美國在 天皇陛下沒有公開的宣稱下,以不承認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是大日本帝國的政府做為藉口,繼續侵略大日本帝國的主權及傷害大日本帝國人民的人權。
主權國家的政府,是來自於其國家的主權實體的承認,而不是來自於國際社會的承認,這也符合聯合國憲章對任何國家政治獨立性的承諾。只有非自治領土建立的國家或新獨立的國家,其政府才有國際社會承認的需要。
因此,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為了承擔國際社會的責任,為了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對國籍及司法審判的保護,為了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臣民得到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保護,為了大日本帝國國家主權的回復,以最虔敬之心 慎重地 請求
天皇陛下 允許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所組成的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於主張1949的日內瓦公約等保護事務的責任;並且,
允許 我們執行 重建國家的事務 與 承擔回復國家主權的責任。
大日本帝國政府不重建,美國持續二戰對亞洲的侵略戰爭就不會終止,美國為了自己國家的利益 為了銷售武器的利益,違反國際法 大規模侵犯亞洲國家人權的行為 就不會終止;那些為了正義而在大東亞戰爭死亡的亞洲人民與將士 就得不到安息。為了停止戰爭,為了維護人權,為了安息道德的靈魂,我們必需勇敢的承擔-重建大日本帝國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即是大日本帝國政府,只因為被佔領下的行政程序因為條件因素,未能完全依照明治憲法的主權法律制度,所以稱為重建政府。
本政府對 天皇陛下 及 世界各國 永遠不變的承諾是
1. 本政府於美國侵略佔領下依據明治憲法、聯合國憲章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而成立, 對於 美國侵犯大日本帝國之主權,包括 任何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在台灣 澎湖 所建構之政權,永不妥協!
2. 本政府及國家臣民 效忠 天皇陛下,永遠不會改變。
3. 本政府 給予天皇陛下的臣民最好的人權照顧,永遠不會改變。
4. 本政府 遵守國際法,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遵守戰爭法慣例,永遠不會改變。
5. 天皇陛下,得隨時要求本政府之內閣改組,議會改組,裁判所改組。
6. 本政府,邀請日本國政府在同意上述5項符合國際法與國家主權的原則下,進入台灣 澎湖,協助 大日本帝國的制度建立,領導 教育本政府的行政人員、司法人員及議事人員。
7. 在日本國還沒撤廢 違反國際法與國家主權的 麥克阿瑟憲法前,日本國政府應尊重其國民,不得強制剝奪其原有的明治憲法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不得強制改變 其對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的效忠。本政府接受日本國國民恢復帝國國籍的申請。
8. 如果日本國政府及其國民仍繼續其獨立之意願,本政府對此表示尊重。
本政府對日本國國民在大日本帝國領土,給予等同帝國臣民的尊重與待遇,永遠不會改變。
9. 本政府對擔任大日本帝國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國之國家,給予免關稅免簽證的最惠國待遇,並邀請保護國之國家政府共同永續地開發大日本帝國的天然資源,幸福利益共享,以及給予保護國國民等同帝國臣民的尊重與生活福利,永遠不會改變。
10. 大日本帝國的國家語言,應以日本語為國家語言,尊重並教育當地的母語,並以國家教育推廣保護國的國家語言為大日本帝國的第二語言。
11. 大日本帝國的公務員考試,必考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以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三個附加議定書,包含公約的釋文Commentaries,本政府永遠奉行並推廣日內瓦公約的誓言,永遠不會改變。
12. 各國政府或企業 與中國難民武裝團體(見附件5)之交易或合作,有侵犯被佔領國權益之行為時,應負國家或國際組織對國際不法行為之責任。本政府必依戰爭法追訴!
本政府 已於2014年3月8日簽署並堅持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守護和平而艱難地存活在被佔領土,本政府不曾與美國簽訂任何協定,包括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本政府 依據1949的日內瓦公約,不接受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並且由於被佔領土各種生存關係複雜,本政府 唯一指定 於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或國際法院,在保護國的陪同下,公開締結與美國及其侵略軍的協定,包括簽署停止從1941年以來與美國的交戰關係之和平條約。
本政府 與保護國 締結任何協議,指定地點於 舊台灣總督府,或保護國之國會,以公開方式而締約。
請1949的日內瓦公約締約國負起尊重 遵守 監督 公約執行之締約國責任。
當美國違反聯合國憲章 違反日內瓦公約 違反維也納公約 宣稱被美國佔領的主權領土地位未定,這正是踐踏公約 持續違反公約規定 虐待被佔領國國民之人權的節奏。
請各國尊貴的大使閣下,注意到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見附件5),善於使用各種名稱,如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 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進行或與貴國企業合作 掠奪被佔領土之民事資源之國際不法行為,請貴國嚴加查緝。
基於
1. 本政府為國家雙主權實體之一,並已陳明於國家原有之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
而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基於原本國家運作之型態,以不表示意見為意見之表示時,或 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 沒有不同意見之表示時,本政府 陳明主張如本文件;
2. 二戰期間 台灣 澎湖 住民的國籍確定為大日本帝國國籍;
3. 二戰期間 台灣 澎湖 為大日本帝國主權領土。(見本文 第二章 四項國際法理由)
4. 在美國的佔領下,美國強制大日本帝國政府,從1947年5月3日開始消失。美國及其侵略軍(USAF-CRAG),持續地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第147條,殖民統治 大日本帝國台灣 澎湖,直至今日。
美國更公開稱讚其侵略軍(USAF-CRAG)在台灣以民主選舉的方式,選出侵略軍(USAF-CRAG)的各級長官,以全面侵佔本國的法院 民事資源 民事機關 民意機關。
美國任由其侵略軍(USAF-CRAG) 強制賦予本國國民侵略軍(USAF-CRAG)之中華民國國籍,並由侵略軍(USAF-CRAG)稱本國國民為侵略軍(USAF-CRAG)之義務人,向本國國民強制徵兵徵稅,且由侵略軍(USAF-CRAG)向美國購買武器。
美國及其侵略軍(USAF-CRAG)無視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於 國籍及合法法院公正審判 的保護,無視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對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保護,實為羅馬規約定義之侵略罪。
要求 美國停止 以不承認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為藉口,縱容美國放在台灣 澎湖的侵略軍(USAF-CRAG)霸佔 本國法院 民事機關 侵佔本國民事資源,傷害本國國民的人權,踐踏1949的日內瓦公約。
就像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釋文所述: 「此外,已經有許多案例,交戰國爭議敵人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拒絕承認有交戰國家的存在。以同樣的方式,使主權國家在兼併或投降後 暫時消失,已經被作為不遵守公約或不遵守其他的人道公約的規避方式。」
“Furthermore, there have been many cases where States at war have contested the legitimacy of the enemy Government and therefore refused to recognize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In the same way, the temporary disappearance of sovereign States as a result of annexation or capitulation, has been put forward as a pretext for not observing one or other of the humanitarian Conventions.”
強烈譴責 美國粗暴地對待大日本帝國及日本國的國家主權及公民人權。
1. 日本國的主權在民的新憲法,完全不是由大日本帝國的人民提出來的,而是由美國佔領軍強制帝國議會制定,這是對聯合國憲章、對主權國家的政治獨立及對其國家人民的政治自由最大的侮辱。
2. 在佔領下,美國強制日本國獨立出大日本帝國,沒有給日本國國民 國籍選擇權,這是對日本國國民,最根本的人權的傷害及侮辱。
3. 基於1907的海牙公約、1949的日內瓦公約、聯合國憲章、維也納公約,
本政府
不承認 在國家被佔領下,帝國議會提出的新憲法;以及,
不承認 在國家被佔領下,帝國議會要求天皇陛下承認新憲法的程序是合法的。
本政府要求日本國應該基於對明治憲法、1907的海牙公約、聯合國憲章、日內瓦公約、維也納公約、政治自由之人權 及 持有國籍之人權 的尊重,立刻撤廢佔領下制定的麥克阿瑟憲法。
4. 本國國民應該立即得到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保護。 美國應遵守公約,立即帶走侵略軍(USAF-CRAG),將法院 行政機關 民意機關,返還給本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是為了人權與國際和平緊急之事而成立。
要求 聯合國大會接受大日本帝國政府(即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所發起之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
為了簽署結束戰爭之和平條約以停止大日本帝國與美國自1941年以來的戰爭關係;
為了實踐聯合國憲章對政治獨立性及領土完整性的保護;
為了實踐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的保護;
為了和平對話 以處理過去或將來的戰爭問題 及 現在佔領下的人權問題;
為了協助美國成為一個尊重他國主權及人權的文明國家。
要求 聯合國安理會 停止美國以憲章第107條之掩護,持續以違反戰爭法、踐踏日內瓦公約、傷害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保護 的方式,對待本政府及本國人民。
1. 宣告紅水晶旭日旗為大日本帝國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公約徽記
借由 這份官方正式的國際文書,本政府 依據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第三附加議定書,宣告增加採用紅水晶旭日旗,做為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1949的日內瓦公約徽記。
此公約徽記,以紅水晶包覆旭日旗,代表著本政府 完全遵守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用符合國際法及戰爭法的方式,來回復國家主權、保護人權的決心。
請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各國及侵略軍,遵守 監督 及 協助 被佔領土的日內瓦公約事務,及日內瓦公約規定通關 免稅 免郵資 等協助事務。宣告內容如附件7。
2. 本政府行使1907的海牙公約 1949的日內瓦公約所保護於本國的民事資源權利及效忠國家、尊重國籍等基本人權尊嚴。茲已公告數項法律,本國各種法律皆公告在本政府官方網站。http://regovje.org
請各國尊貴的大使閣下,周知貴國國民,已公告的法律中,平成27年第2號令,可能影響貴國人民於本國被佔領土的權益,請特別注意到自2017年10月24日起,無本政府核發之臣民證、居民證或非保護國之國民者,其所持有土地或房屋之契約,均屬無效文件,請宜先行轉移資產。並請周知貴國企業及國民,勿與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進行侵犯本國民事資源及各項資源之合作及交易,如本文件第四章第12條所示,敬請配合。
平成27年第2號令-台灣 澎湖 住宅政策令(2015 平成27年10月24日)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proclamations/27h2
為了避免 本政府及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之人員,在保護國還沒進來台灣以前,就被美國及其侵略軍以228大屠殺的方式強迫失蹤,或被美國及其侵略軍 以 沒有對人體進行有害測試的 稱為合法的 人工化學物 精製餿水油 基因改造食品 毒害,或被美國及其侵略軍強制掠奪財產,或被逮補拘禁恐嚇而心智失常。
或因為美國及其侵略軍,以經濟壓力、核能不當處置,迫使本國人民無生育或無法生育,滅絕種族。
無論任何原因,本政府被強迫消失或誘導消失的時候,請保護國或日本國政府為大日本帝國政府的代理人,
(當保護國優先與本政府聯繫,並進駐台灣 澎湖,發給被保護人旅行證件或護照,而保護國不是日本國且本政府因任何理由而消失時,本政府之代理人為保護國而不是日本國。而當保護國未進駐台灣 澎湖,且本政府因任何理由而消失時,本政府之代理人為日本國政府。)
並且繼續以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提供被侵略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國民,予以人權保護,直到大日本帝國國民,被安置在他們被佔領前的 在台灣 澎湖 那時候的國家。
平成27年12月20日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蔡世能
(簽名)Selig S.N. Tsai 蔡世能 (印章)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