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language: Chinese
請求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在被佔領土台灣實施
令和二年1月7日
Taihoku, Formosa (台北, 台灣)
文件編號: GA-13-031-P2
From: Mr.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全權總理大臣
大日本帝國政府;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主席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地址: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主權國土台灣台北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263號,
Email Address: geneva4th@rcje.org, sovaha@gmail.com
Website: http://www.RCJE.org , http://www.ReGovJE.org
Respected to: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 President Mr. Peter Maurer and All ICRC members;
Swiss Federal Council and H.E. President Mr. Ueli Maurer;
United Nations General-Secretary António Guterres, and please give my regards to all member Stat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please give my regards to all officials and work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聯合國國際法院書記長官 Mr. Philippe Couvreur;
國際刑事法院書記長官 Mr. Peter Lewis;
日本國國民主權的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 晉三 閣下;
梵蒂岡教宗 方濟各 陛下,
佔領國
主要佔領國 – 美利堅合眾國的各個州政府以及美國總統Donald John Trump閣下;
美國總統通過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下稱 中華民國)蔡英文主席,
閣下,
我代表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在榮耀的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下,感謝聯合國秘書長、所有的聯合國的會員國、所有的聯合國的官員以及工作人員;感謝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及感謝閱讀此文件的您,願主保祐您;
1. 並感謝聯合國已仔細注意到大日本帝國接受並援用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的規定,其聯合國案件編號為GA-13-031;
2.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第二條規定:
“設若[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
則締約各國對[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3. 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規定,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已宣告在一切情況下尊重與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並援用上述公約及議定書之規定,則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與佔領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的美國、中華民國、大英聯合王國與大英帝國,以及蘇聯,應即受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約束;
4. 茲此,請求聯合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佔領國之美國及中華民國,緊急情採取必要步驟並加速實施「遵守及尊敬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六項請求:(1) 停止滅絕種族及實施日內瓦第四公約在被佔領土台灣(見GA-13-031-A1,文件編號方式見文後附記)、 (2)提供辦公室及醫院給大日本帝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以協助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下稱 被保護人)、 (3)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立即返還所有行政機關及法院及其建物給大日本帝國政府並返還赤十字醫院及其辦公室給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4)提供重建基金給大日本帝國政府以重建法院並幫助被保護人之生活、 (5)協助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於被佔領土執行日內瓦公約的任務,並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儘快進駐被佔領土、(6)協助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儘快進駐被佔領土台灣。
緊急請求
5. 鑑於戰爭罪行的極端嚴重性和即時性在於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在被佔領的台灣,持續地受到種族滅絕;
我謹代表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政府,以政府行使日內瓦第四公約對其國民的保護,
重申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接受國際刑事法院之普遍管轄權,並依據羅馬規約第12條第3款規定,向國際刑事法院書記長官尊敬的Mr. Peter Lewis呈上「宣告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見附件2);
特此向聯合國秘書長,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占領國的美國的主權實體及美國總統及美國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下稱 中華民國)主席,恭敬地提出此緊急請求,為了:
a. 停止掠奪:
中華民國對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一切關於民事資源的行政處罰或稅金,包括:過路費、交通罰款或其他行政罰款,應立即停止徵收及停止處罰;
其已被中華民國徵收者,帝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將向國際刑事法院訴請中華民國以徵收金額之二倍賠償給被保護人。
b. 停止徵兵:
中華民國應立即停止在被佔領土台灣,對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徵兵。
c. 停止非法審判:
中華民國應立即停止以中國籍法官及中國法律審判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
d. 對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提供生活救助金:
在被佔領土台灣,到目前未止,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之蔣介石武裝團(中華民國)完全沒有對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提供任何一項社會救助,上述的被保護人,確實需要基於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 13, 及51條規定之國籍尊嚴的生活救助金及醫療照顧。
e. 停止濫發中國國籍身分證:
中華民國應立即停止對大日本帝國國民濫發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此犯罪行為是
”強迫將[大日本帝國國民]的孩子轉移到[中華民國國民]” (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之第5項規定)。
f. 合法護照:
請 閣下協助大日本帝國政府或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見GA-13-031-P1)取回被佔領土台灣的民事海關並核發合法的護照給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及其他平民。
g. 大日本帝國參與聯合國大會:
請聯合國秘書長儘速安排大日本帝國政府參與聯合國大會,以使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有國際社會尊重的國籍的合法地位。
台灣總督府之建物之股權拍賣
6. 聯合國處於嚴重的財政困難的情形,可能造成聯合國無法派遣維和部隊、安排保護國及提供重建基金給在被佔領土台灣的大日本帝國政府;
7. 特此,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政府頒布《台灣總督府建築物產權拍賣及其回購法》(見附件3),希望能幫助到聯合國的財政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在被佔領土台灣的實施。該法的利益如下:
- 捐贈300億美金給聯合國秘書長,供秘書長自由部署內部使用或作為聯合國之基金,如秘書長的信託基金,中央應急基金,國際重建基金等;
- 提供100億美金給聯合國秘書長安排或設立辦事處承銷上述的股權;
- 提供200億美金給保護國以協助其進駐被佔領土台灣;
- 提供大約億美金給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維持生活的基本需求(大約2000萬人),以及向國際法院及國際刑事法院對佔領國之美國及中華民國提出違反戰爭法的告訴;
- 提供50億美金給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協助其進行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所規定的對被佔領土的事項;
- 提供30億美金給美國總統,以協助美國安排美國在1949年底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9條以軍艦運輸到被佔領土台灣的兩百萬中國難民,把中國難民遣返中國大陸或到金門馬祖定居、或到美國收容;
- 在上述中國難民全部離開台灣,被遣返回中國大陸、或定居在馬祖和金門、或被美國收容之後,向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提供10億美元,以幫助中國難民(大約300萬人)的生活基本需求;
- 提供10億美金給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並保證會平安喜樂的護送陛下回到自己的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
感謝 您的協助
感謝 1949的日內瓦公約
感謝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祝願新的一年全世界的人都能平安喜樂
真誠致上
Selig S.N. Tsai
大日本帝國全權總理
令和二年1月7日
附件
附件1 (GA-13-031-A3)大日本帝國:宣告承認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
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tw/declarations/recognizing-as-compulsory-the-jurisdiction-of-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
https://www.regovje.org/files/GA-13-031-A3.pdf
附件2 (GA-13-031-A4)[大日本帝國]宣告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en/declarations/japan_empire_under_the_jurisdiction_icc
https://www.regovje.org/files/GA-13-031-A4.pdf
附件3 (GA-13-031-A5)台灣總督府之建物及其土地之股權拍賣及其回購辦法
https://www.regovje.org/files/GA-13-031-A5.pdf
上次已提供之文件
GA-13-031-P1 [大日本帝國]遵守與尊敬1949的日內瓦公約,
https://www.regovje.org/files/Observing_and_Respecting_the_1949_Geneva_Conventions_tw.pdf
GA-13-031-A1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做什麼事?
https://www.regovje.org/files/Protecting_Power_to_JPE.pdf
GA-13-031-A2大日本帝國簽署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https://www.regovje.org/files/ACCESSION TO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pdf
附記
為了後續的文件簡單明瞭,並減少文件重覆的郵費及紙張,大日本帝國政府懇請 閣下准許以聯合國給予的案件編碼GA-13-031為主關鍵索引,依次編列後續的文件及其附件,此編碼規則如下:
以聯合國之GA-13-031為主關鍵索引,主文以P開頭,附件以A開頭,並依次遞增其阿拉伯數字;
如,本文件為聯合國GA-13-031案之第二次由大日本帝國政府發出之主文,則文件編碼為GA-13-031-P2;
本文件之其他附件,則文件編碼從上次主文”遵守及尊敬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2個附件後依續遞增其編號為3、4、5…,則本文件之附件之”大日本帝國:宣告承認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其編碼為GA-13-031-A3;
如果後續文件引用附件時,則直接引用文件編碼,以減少文件重覆寄送、郵費及紙張;
如果後續文件聯合國給予大日本帝國政府不同的案號時,將依其案號為主索引,附編文件編碼規則,依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