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anguage: Chinese
請求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在被佔領土台灣實施
令和二年1月7日
Taihoku, Formosa (台北,台灣)
文件編號: GA-13-031-P2
From: Mr. Selig S.N. Tsai蔡世能
全權總理大臣
大日本帝國政府;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主席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地址: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主權國土台灣台北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263號,
Email Address: geneva4th@rcje.org, sovaha@gmail.com
Website: http://www.RCJE.org , http://www.ReGovJE.org
Respected to: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 President Mr. Peter Maurer and All ICRC members;
Swiss Federal Counciland H.E. President Mr. Ueli Maurer;
United Nations General-Secretary António Guterres, and please give my regards to all member Stat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please give my regards to all officials and work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聯合國國際法院書記長官Mr. Philippe Couvreur;
國際刑事法院書記長官Mr. Peter Lewis;
日本國國民主權的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 晉三 閣下;
梵蒂岡教宗 方濟各 陛下,
佔領國
主要佔領國 – 美利堅合眾國的各個州政府以及美國總統Donald John Trump閣下;
美國總統通過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下稱 中華民國)蔡英文主席,
閣下,
我代表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在榮耀的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下,感謝聯合國秘書長、所有的聯合國的會員國、所有的聯合國的官員以及工作人員;感謝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及感謝閱讀此文件的您,願主保祐您;
1. 並感謝聯合國已仔細注意到大日本帝國接受並援用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的規定,其聯合國案件編號為GA-13-031;
2.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第二條規定:
“設若[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3. 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規定,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已宣告在一切情況下尊重與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並援用上述公約及議定書之規定,則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與佔領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的美國、中華民國、大英聯合王國與大英帝國,以及蘇聯,應即受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約束;
4. 茲此,請求聯合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佔領國之美國及中華民國,緊急情採取必要步驟並加速實施「遵守及尊敬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六項請求:(1) 停止滅絕種族及實施日內瓦第四公約在被佔領土台灣(見GA-13-031-A1,文件編號方式見文後附記)、 (2)提供辦公室及醫院給大日本帝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以協助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下稱 被保護人)、 (3)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立即返還所有行政機關及法院及其建物給大日本帝國政府並返還赤十字醫院及其辦公室給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4)提供重建基金給大日本帝國政府以重建法院並幫助被保護人之生活、 (5)協助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於被佔領土執行日內瓦公約的任務,並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儘快進駐被佔領土、(6)協助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儘快進駐被佔領土台灣。
緊急請求
5. 鑑於戰爭罪行的極端嚴重性和即時性在於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在被佔領的台灣,持續地受到種族滅絕;
我謹代表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政府,以政府行使日內瓦第四公約對其國民的保護,
重申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見附件1);
重申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接受國際刑事法院之普遍管轄權,並依據羅馬規約第12條第3款規定,向國際刑事法院書記長官尊敬的Mr. Peter Lewis呈上「宣告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見附件2);
特此向聯合國秘書長,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占領國的美國的主權實體及美國總統及美國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下稱 中華民國)主席,恭敬地提出此緊急請求,為了:
a. 停止掠奪:
中華民國對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一切關於民事資源的行政處罰或稅金,包括:過路費、交通罰款或其他行政罰款,應立即停止徵收及停止處罰;其已被中華民國徵收者,帝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將向國際刑事法院訴請中華民國以徵收金額之二倍賠償給被保護人。
b. 停止徵兵:
中華民國應立即停止在被佔領土台灣,對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徵兵。
c. 停止非法審判:
中華民國應立即停止以中國籍法官及中國法律審判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
d. 對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提供生活救助金:
在被佔領土台灣,到目前未止,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之蔣介石武裝團(中華民國)完全沒有對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提供任何一項社會救助,上述的被保護人,確實需要基於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 13, 及51條規定之國籍尊嚴的生活救助金及醫療照顧。
e. 停止濫發中國國籍身分證:
中華民國應立即停止對大日本帝國國民濫發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此犯罪行為是 ”強迫將[大日本帝國國民]的孩子轉移到[中華民國國民]” (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之第5項規定)。
f. 合法護照:
請 閣下協助大日本帝國政府或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見GA-13-031-P1)取回被佔領土台灣的民事海關並核發合法的護照給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及其他平民。
g. 大日本帝國參與聯合國大會:
請聯合國秘書長儘速安排大日本帝國政府參與聯合國大會,以使大日本帝國國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有國際社會尊重的國籍的合法地位。
台灣總督府之建物之股權拍賣
6. 聯合國處於嚴重的財政困難的情形,可能造成聯合國無法派遣維和部隊、安排保護國及提供重建基金給在被佔領土台灣的大日本帝國政府;
7. 特此,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政府頒布《台灣總督府建築物產權拍賣及其回購法》(見附件3),希望能幫助到聯合國的財政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在被佔領土台灣的實施。該法的利益如下:
感謝 您的協助
感謝 1949的日內瓦公約
感謝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祝願新的一年全世界的人都能平安喜樂
真誠致上
Selig S.N. Tsai
大日本帝國全權總理
附件
附件1 (GA-13-031-A3)大日本帝國:宣告承認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tw/declarations/recognizing-as-compulsory-the-jurisdiction-of-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https://www.regovje.org/files/GA-13-031-A3.pdf
附件2 (GA-13-031-A4)[大日本帝國]宣告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en/declarations/japan_empire_under_the_jurisdiction_icchttps://www.regovje.org/files/GA-13-031-A4.pdf
附件3 (GA-13-031-A5)台灣總督府之建物及其土地之股權拍賣及其回購辦法https://www.regovje.org/files/GA-13-031-A5.pdf
上次已提供之文件
GA-13-031-P1 [大日本帝國]遵守與尊敬1949的日內瓦公約,https://www.regovje.org/files/Observing_and_Respecting_the_1949_Geneva_Conventions_tw.pdf
GA-13-031-A1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做什麼事?https://www.regovje.org/files/Protecting_Power_to_JPE.pdf
GA-13-031-A2大日本帝國簽署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https://www.regovje.org/files/ACCESSION TO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pdf
附記
為了後續的文件簡單明瞭,並減少文件重覆的郵費及紙張,大日本帝國政府懇請 閣下准許以聯合國給予的案件編碼GA-13-031為主關鍵索引,依次編列後續的文件及其附件,此編碼規則如下:
以聯合國之GA-13-031為主關鍵索引,主文以P開頭,附件以A開頭,並依次遞增其阿拉伯數字;
如,本文件為聯合國GA-13-031案之第二次由大日本帝國政府發出之主文,則文件編碼為GA-13-031-P2;
本文件之其他附件,則文件編碼從上次主文”遵守及尊敬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2個附件後依續遞增其編號為3、4、5…,則本文件之附件之”大日本帝國:宣告承認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其編碼為GA-13-031-A3;
如果後續文件引用附件時,則直接引用文件編碼,以減少文件重覆寄送、郵費及紙張;
如果後續文件聯合國給予大日本帝國政府不同的案號時,將依其案號為主索引,附編文件編碼規則,依此模式。
Original language: Chinese
遵守並尊重1949的日內瓦公約
令和元年10月24日
梵蒂岡教宗 方濟各 陛下;
美國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指揮官蔡英文主席,
我代表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感謝您 願主保佑您,並在榮耀的1949日內瓦公約之下,請求以下事項:
1.
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主權的領土的台灣(下稱 被佔領土,見 附件1 - Part 1),
我們的人民,大日本帝國國民,近2000萬平民,持續地受到美國及其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對大日本帝國國民的羅馬規約定義的滅絕種族罪。
大日本帝國國民亟需日內瓦第四公約的保護。
2.
大日本帝國的主權的政府已宣告、簽署並重申,並在一切情形下,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見 附件2),亟需重建的辦公場所。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也亟需辦公場所及赤十字病院,以協助被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的在被佔領土的大日本帝國國民(下稱 被保護人)。
3.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47、147條的規定,在被佔領土,我請美國及其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立即返還民事機關及台灣總督府及其建物給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47、147條的規定,在被佔領土,我請美國及其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立即返還各級法院及其建物,給大日本帝國司法省及台灣法院。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10、11、12、14、30、59、61、63、76、109、111、142、143條的規定,在被佔領土,我請美國及其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立即返還各項赤十字建物、赤十字病院及其相關場所,給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
4.
帝國重建政府需要聯合國及美國協助重建資金,以協助被保護人
1) 如果受審,應得到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條規定的合法建構法院的宣判。
2) 得到符合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3條規定的不歧視國籍(被佔領的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工作及生活。
3) 重建在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規定下的保護被佔領前的社會制度權益的生活。
4) 免於種族滅絕。
5.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需要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協助及救援,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的日內瓦公約的公務車,一再受到美國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的攻擊,美國派遣的蔣介石武裝團並一再對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的公務員處罰金錢或從銀行帳戶扣款。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在被佔領土缺少協助被保護人的資金及物資。
我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儘快進駐被佔領土。
6.依據日內瓦公約的第一附加議定書規定,大日本帝國政府指定利益保護國如下:
上述的國家,或根據上述議定書,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協調下成為大日本帝國的利益保護國,當其進駐被佔領土,應有附件1所規定的利益與責任。
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儘速協助利益保謢國進駐被佔領土,以符合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4、6、9、11條及上述議定書的規定,感謝您。
(次) 內閣總理大臣 暨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主席
附件 1 -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做什麼事?
附件 2- ACCESSION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 AND THEIR ADDITIONAL PROTOCOLS BY JAPAN EMPIRE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宣告成立 - 五股水碓觀景公園! more
Facebook for JPE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