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61)
GA-13-031-N3:The Sovereign State of the Empire of Japan Respectfully Invite the Honorable US President Donald Trump to Visit the Occupied Territory of Taiwan
The Sovereign State of the Empire of Japan Respectfully Invite the Honorable US President Donald Trump to Visit the Occupied Territory of Taiwan
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恭敬地邀請尊貴的美國總統川普先生訪問被佔領土台灣
7 December 2020,
Taihoku (Taipei), Formosa (Taiwan)
Document Number: GA-13-031-N3
https://www.regovje.org/files/GA-13-031-N3.pdf
From: Mr. Selig S.N. Tsai
The Plenipotentiary Prime Minister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Empire;
President of the Red Cross of Japan Empire
(United Nations’ NGO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 RCJE) Address: No.263, Sec. 6, Yanping N. Rd., Shilin Dist., Taipei City 111, Formosa, the occupied sovereign State of Empire of Japan (Japan Empire)
Email Address: geneva4th@rcje.org, sovaha@gmail.com, Geneva4th@protonmail.com Website: http://www.RCJE.org , http://www.ReGovJE.org
Respectfully submitted to: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 each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ereinafter “USA”, “US”) and the Honorable US President Mr. Donald John Trump;
Respectfully CC: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天皇陛下)
Her Majesty the Queen (皇后陛下)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 President Mr. Peter Maurer and All ICRC members;
United Nations General-Secretary António Guterres, and please give my regards to all member Stat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please give my regards to all officials and work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Prime Minster Yoshihide Suga 菅義偉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Japan (since 3 May 1947), of which sovereign power resides with Japanese people;
Respected and most beloved US President Trump:
重建台灣總督府或廢止或拍賣台灣總督府?聯合國是不是台灣人的敵國?敵國條款?
最近有未經大日本帝國政府國籍身分認證(辦理大日本帝國臣民暨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證件)之台灣人,其自行籌組大日本帝國台灣總督府重建委員會並以聯合國為敵國組織,引起國際友人對本政府相關國際法律關注,大日本帝國政府特聲明如下:
Thanks for the dawn of Human Rights from the United Nations –
Let us move together 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with Universal Jurisdiction over war crimes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y Taiwan
(感謝來自聯合國的人權曙光 –讓我們一起朝著對被佔領土台灣的戰爭罪具有普遍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院邁進)
The JPE Government (被佔領的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政府)
The Red Cross of Japan Empire (RCJE),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
27 March 2020
Taihoku (Taipei), Formosa (Taiwan)
Document Number: GA-13-031-N2
(Document code: N for News - the Governmental Communiqué)
I came from Taiwan
為了減少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在任何地區受到違反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的國籍歧視或被誤認為中國人,本政府特提供圖片辨識檔供國人下載列印或作成貼紙。
「我來自被佔領的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臺灣」
2020 令和二年 大日本帝國 臺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
2020 令和二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
令和二年3月24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布
如2017 平成29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所示。
(上述文件網址: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57-2017-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
大日本帝國臣民以被佔領國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上繳國家主權稅,符合國際法律之規範,申明人權之國籍基礎,並申明被佔領土臺灣 澎湖之主權。
不等待天皇陛下詔令或透過公開請求程序而尋求見陛下之渠道者立即免職
大日本帝國政府官員免職規則第002號
Because the World War II is not end, the US military could threaten the safety of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Any official of the JPE Government who tries to meet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privately, but not waiting the Emperor's edict or through a public requesting procedure, shall immediately remove his/her position from the JPE Government.
Selig S.N. Tsai
The Plenipotentiary Prime Minister of the State of the Empire of Japan (Japan Empire)
Published on 9 January 2020
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尚未結束,美軍可能威脅天皇陛下的安全;
任何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官員若試圖尋找地下渠道見天皇陛下,而不是等待陛下的詔令或透過公開請求之程序,立即解除其帝國政府的職務。
大日本帝國全權總理
Selig S.N. Tsai 蔡世能
令和二年1月9日謹布
令和二年-あけまして おめでとうございます- Happy New Year 2020 - 新年快樂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Empir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under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
wishs a new year with peace and joy to persons all over the world, and to the 20 million Japanese Empire nationals,
3 million Chinese refugees,and 500,000 foreign spouses in Formosa (Taiwan).
1949年のジュネーヴ諸条約に基づく大日本帝国政府(再建政府)、
世界中の人々、そして台湾の2000万人の日本帝国国民、
300万人の中国人難民、50万人の外国人配偶者に平和と喜びの新年を迎えましょう。
在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規範下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再建政府)
敬祝全世界的人們,以及在台灣2000萬大日本帝國國民、
300萬中國難民、50萬外籍配偶,新年快樂,平安喜樂!
敬愛的聯合國秘書長回信大日本帝國政府於尊敬及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
感謝上帝!
感謝聯合國!
感謝聯合國秘書長!
聯合國秘書長對大日本帝國政府宣告尊敬及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回信了!
國際法的法律意思:大日本帝國政府宣告尊敬及遵守日內瓦公約,聯合國的會員國知道了!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規定,雖然主權的大日本帝國來不及簽署,但戰敗國大日本帝國援引本公約時,有簽署之佔領國美國、中華民國、俄羅斯都必需遵守日內瓦公約。
更多...
徵求大日本帝國政府共榮升賞制度
公開徵求大日本帝國政府共榮升賞制度
Requesting the System Design for Honorable Promotion of the JPE Government
投稿時間:
令和元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
受信處:
為昭公信,投搞受信處於最下方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FaceBook粉絲專頁連結,字數太多時請留簡介於本版、詳本請電郵sovaha@gmail.com
受信格式:
1 標題名稱
2 提案人姓名
3 提案人國籍(不限)
4 提案人是否已向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申請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證件暨大日本帝國臣民證(是/否)
5 提案內容
//範例
例如:
1 舉辦國事會議
2 提案人 Selig Tsai
3 提案人國籍 大日本帝國
4 是
5 提案內容:舉辦國事會議,邀請大日本帝國臣民參加,每人報名費1萬元整,未出席視同放棄參與國家政府公職的機會,並失去參與國家政策的權利。
參與國事會議的大日本帝國臣民,給予榮譽並公告政府官網及或有紀念品。
//範例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做什麼事?
What should Protecting Powers for the Japan Empire of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 do?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做什麼事?
11 April 2019, Taihoku, Formosa
名詞解釋:
1.被佔領領土
1907年海牙公約(HR)第42條規定「領土在被實際置於敵對軍隊的當局控制下時被認為是被佔領領土。佔領的範圍是指該當局已建立並可控制的領土範圍。」
2.受到公約保護的人 (被保護人)
依據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下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條規定「本公約之被保護人,即為其人於任一時刻及不論何種方式,發現他們自己處於衝突且在非其本國之衝突之一方之掌控下,或者,在佔領國的掌控下,而他們不是佔領國的國民。」
簡單地說,也就是,無論什麼時候,當一個人發現自己處於衝突而且在非自己國家的佔領或控制下。或者,處於佔領國的掌控下,而自己不是佔領國的國籍,就是受到公約保護的人(下稱 被保護人)。
3.佔領國的責任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規定,「佔領國於佔領期間在被佔領領土行使政府職權之範圍,應受本公約下列各條規定之約束:第1至12、27、29至34、47、49、51、52、53、59、61至77、143條。」以及,「被保護人之釋放、遣返、或安置, 若在上述各期限之後實施,於此期間,被保護人仍應繼續享受本公約之利益 。」以及;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規定,「上述所述之嚴重破壞公約行為,應係對於受本公約保護之人或財產所犯之任何下列行為:故意殺害,酷刑及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學實驗,故意使身體及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將被保護人非法驅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閉,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或故意剝奪被保護人依本公約規定應享之公允及合法的審訊之權利,以人為質,以及無軍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與暴亂之方式對財產之大規模的破壞與徵收。」
簡單地說,佔領國的責任就是對被佔領土原有法院的尊重及保護;原有政府稅收權的尊重及保護且佔領國及其派遣軍不得在被佔領土對被保護人徵收民事稅費;原已實施之法律的尊重及保護;給予被保護人充分的生存補給及免費醫療,以及;被保護人免除兵役、不被掠奪財產、不被違法審判的責任。
4.日內瓦公約在被佔領土生效的法定期間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規定「凡在一締約國的領土一部或全部被佔領之場合,即使此項占領未遇武裝抵抗,亦適用本公約。」以及,「雖然衝突中之某一國可能不是締約國,其他曾簽訂本公約之國家於其相互關係上,仍應受本公約之拘束。設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該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以及;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規定的被保護人得到安置前,則該公約對於被保護人繼續有效。
5.台灣與澎湖 (台灣)
台灣與澎湖是明列於1895的下關條約的第2條,1922在華盛頓簽署的五國條約的第19條,以及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的主權物件。
由於大日本帝國國內法及美國對蔣介石集團的台灣關係法,都統稱台灣與澎湖為台灣,因此本文件以台灣一詞,代表台灣與澎湖。
6.大日本帝國之主權
大日本帝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參照明治憲法的精神,它是一個雙主權實體-天皇主權實體及政府主權實體的國家。它曾在1947年5月3日以前,參與國際條約、國際公約的簽署,承擔它在國際社會對於它簽署的條約及公約的國際責任。
它在1947年5月3日到2014年2月20日之間,暫時消失1在國際社會上。
1.大日本帝國的暫時消失
“自1907年以來的經驗表明,許多武裝衝突,顯示所有戰爭的特點,可能不會依照1907海牙公約規定的任何程序。更進一步,已經有許多案例,衝突各方一直爭議敵國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拒絕承認戰爭的狀態存在。以同樣的方式,使主權國家在兼併或投降後 暫時消失,已經被作為不遵守公約或不遵守其他的人道公約的規避方式。”(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釋文第一段)
Part 1 台灣為什麼是被佔領領土?是哪一國的領土,被哪一國佔領?
A.台灣與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 台灣與澎湖,明列於1895的下關條約的第2條,1922在華盛頓簽署的五國條約的第19條,以及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
- 台灣與澎湖,在1895年的下關條約,由中國(大清帝國主權國家)與大日本帝國主權國家簽訂,大清帝國完整割讓台灣與澎湖的主權給大日本帝國。
- 在1895的下關條約之前,台灣與澎湖住民沒有任何國籍。
- 在1895的下關條約第5條,大日本帝國給予個別的台灣與澎湖住民,選擇是否成為大日本帝國主權的國籍的權利。
- 並且,1895年的下關條約生效後,大日本帝國即在台灣實施大日本帝國的法律,並設置主權國家的法院接受台灣與澎湖住民的申請及訴訟,使台灣與澎湖住民擁有大日本帝國(明治憲法)國籍的人權。
- 1902年大日本帝國的國籍法在台灣與澎湖實施,全部台灣與澎湖住民都是合法的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國民。
- 許多國家,包含美國及中華民國,都承認台灣與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並在台灣設置外交領事館 。
- 1922年五國條約第19條,也承認台灣與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 1947年5月3日,美國為首的盟軍,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強制要求馬卡殺憲法的主權在民的日本國獨立。
- 毫無疑問地,大日本帝國的主權政府在1947年5月3日,就在美國為首盟軍的軍事佔領下,開始它的暫時消失,從那天開始,直到2014年2月20日之前(請見第22、23段),世界上找不到大日本帝國主權政府的文件。
- 大日本帝國之主權,自1945年9月2日的停戰協議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至今持續在美國為首盟軍的無和平條約的戰爭佔領下。
- 1946年,在美國為首盟軍對大日本帝國的佔領下,美國不認為有台灣國人民Taiwanese這種不合法的說法。美國指出,台灣 澎湖的住民都是美國的敵國國民,他們都有大日本帝國的國籍,除非他們每個人,個別地,依照大日本帝國的程序,放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該文件發布於1946年10月16日,當時大日本帝國政府還存在,實施著明治憲法。所以文中的Japan,是大日本帝國Japan Empire, Japan (Meiji)。 此外,當時在台灣與澎湖的大日本帝國國民約有630萬人。
B.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台灣正被美國為首盟軍以第一號命令派遣蔣介石佔領
- 1938年美國、大英帝國及美國支持的重慶軍蔣介石軍閥,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的規定,轟炸大日本帝國的台灣、恣意攻擊大日本帝國台灣的平民。美國並聯合大英帝國、荷蘭、控制中國南方的蔣介石軍閥,以包圍禁運封鎖大日本帝國。隨及,1941年大日本帝國遵守戰爭法地對美國及大英帝國宣戰。
- 1945年美國違反1907的海牙第四公約的規定,轟炸大日本帝國的醫院、學校、城市、平民住宅、恣意射殺平民,8月美國在大日本帝國的廣島、長崎投下兩顆原子彈,整整摧毀兩座和平的城市。隨及,大日本帝國的主權實體天皇陛下,不忍平民受到美國違反戰爭法的侵略戰爭的殺害,宣布對美國為首的盟軍沒有特別投降條件要求的投降。
- 1945年9月2日,大日本帝國對美國為首的盟軍簽署停戰協議,接受美國為首盟軍的佔領。美國為首盟軍要求日本帝國的軍事政府發布的第一號命令,其第1項a 款指示所有在中國(不含滿州國)、台灣及越南的陸海空日本帝國軍隊向不是國家的蔣介石元帥投降。
- 1945年10月25日,聯合國憲章生效的次日,蔣介石武裝團在美國軍隊的運送下,在大日本帝國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儀式。這個受降儀式的日子的法律意義是,宣告正式的軍事佔領啟始,以及宣告其佔領是受到聯合國憲章原則之部第2條的約束,不能以武力或威脅破壞任何國家(包含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 1971年美國國務院的《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指出台灣仍是持續地受到美國為首盟軍命令日本帝國軍事政府發布的第一號命令的佔領;原大日本帝國對台灣的主權,則從來未曾轉移。
2019 平成31年 大日本帝國 臺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
2019 平成31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
平成31年3月21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布
如2017 平成29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所示。
(上述文件網址: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57-2017-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
大日本帝國臣民以被佔領國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上繳國家主權稅,符合國際法律之規範,申明人權之國籍基礎,並申明被佔領土臺灣 澎湖之主權。
唯,本政府考慮到被佔領的帝國臣民的生活困難,美國派遣的侵略軍大規模掠奪民事資源,嚴重傷害被佔領平民的人權及利益,僅徵收 象徵性的 法律意義的國家主權稅 500日圓(取音 御百緣,折合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所發行的新台幣 約200元;繳稅之平民亦可繳交500日圓。)
然,本政府尚在重建,茲援例請UN NGO RCJE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即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代徵本年度主權稅稅金。
本次 大日本帝國國家主權稅,將於平成31年3月24日(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開徵至5月8日(台灣澎湖人權日)。並如往例於政府官網公告,以方便被佔領國繳主權稅之平民,知悉自己確有繳交本次稅金。並列示繳稅者之漢字、英文姓名及地方州別,以便繳稅者,列印稅單以在國際刑事法院及國際法院舉證。
平成31年3月21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2018平成30年記錄
http://www.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83-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of-2018
2017平成29年記錄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58-national-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2017
2016平成28年記錄
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ja/announce/item/152-his-subjects
2015平成27年記錄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37-2015-direct-tax
2014平成26年記錄
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19-2014-direct-taxes
平成三十一年 紀元節文告
平成三十一年 紀元節文告
1. 紀元節,這是一個記念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她的憲法公告的記念日。
這個明治憲法,仍然實施在大日本帝國台灣與澎湖,自1895年5月8日迄今,在1907海牙第四公約、聯合國憲章原則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的國際法、國際人權法的法律原則及保護下。
2. 日本民國獨立是暫時的
日本民國獨立是暫時的,它在1947年5月3日實施了占領憲法,在佔領下,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新的主權。
日本民國,依據它的憲法規定,它的主權在民。它的人民主權,在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被簽約國承認。
同約第1條a的聯盟國在第25條說明,並規定沒有簽約的國家,不能引據本約認為日本有放棄任何權利及資源。亦即,不能引據本約認為第1條b的日本民國在第2條放棄韓國、台灣澎湖、南庫頁島、千島列島、南海、南極的主權權利及資源。這些主權權利及資源受到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及規範,不能因為軍事武力佔領及威脅,破壞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3. 大日本帝國仍在美國為首的盟軍佔領下
日本民國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結束與美國為首之聯盟國之間的戰爭。
大日本帝國沒有任何和平條約結束與美國為首之聯盟國之間的戰爭。
4. 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必需遵守
聯合國大會、各理事會、各委員會、以及聯合國的國際公約簽署,都一再重申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必需遵守。
5. 佔領下的主權、主權權利及主權權利的管轄權
佔領不移轉主權,佔領下的主權權利,雖受到佔領國的軍事安全的限制,但主權權利不能移轉到佔領國或佔領國指派的非國家的武裝組織。
佔領國的主權延伸,只延伸其國的軍隊及軍事安全,不是延伸到被佔領國的司法、立法及民事行政。
美國佔領伊拉克,不能佔領伊拉克的法院,不能在伊拉克實施美國法律,不能在伊拉克以美國法官審判伊拉克人民。
被佔領國的平民法院,不應該被佔領。
被佔領國的平民,佔領國或佔領國的派遣軍不應該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共同第3條、第147條,侵犯人權審判。
被佔領國的平民,佔領國不應該另行土地財產法律,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大規模掠奪被佔領平民的土地及財產。
6. 戰敗或投降,都不會改變戰敗國國民已依據國際法國際人權法而擁有的國籍。
二次大戰,大日本帝國臺灣住民的國籍,是大日本帝國。是明治憲法的大日本帝國國籍。
現在的佔領憲法的日本民國的祖國,是大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政府,在2014年2月20日世界社會正義日,由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亦即,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而重建。
7. 臺灣在國際法上,從來不是日本帝國的殖民地,而是神聖不可分割的固有國土。
沒有一個殖民地,該殖民地的原住民是有殖民國國籍的。
這是國際法、國際人權法的國籍特性。
人權基於國籍,國籍基於主權。
從1895馬關條約第5條給予從未有國籍的臺灣住民國籍、及同年臺灣的平民法院之設立。
到1902年國籍法實施於大日本帝國臺灣 澎湖,臺灣 澎湖住民都有大日本帝國的國籍。
1895年的5月8日,是臺灣住民,進入國際人權法時代的啟始點,因為他們有了國籍。
8. 臺灣法院 http://court.regovje.org
8-1. 臺灣法院,該法院服務臺灣和澎湖的住民 , 亦即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國民(大日本帝國,擁有兩個主權實體並已施行明治憲法),以及服務在臺灣澎湖的其他國籍者或無國籍者或他國難民。
8-2. 臺灣法院,自1895年10月7日以來已設置並登記在大日本帝國主權權利的管轄權之下。
8-3. 1940年左右,在大日本帝國領土臺灣有兩個特定高等法院,兩個特定地方法院,五個地方法院,三個地方法院支部和三十八個地方法院出張所,為臺灣和澎湖的住民服務。
8-4. 由於戰爭,1943年2月24日至1945年10月25日,司法系統是“兩級終審制度”。
8-5.被佔領的日本帝國領土臺灣的法院和法院的建築物和法院的檔案和文件全部由美國領導的盟軍的蔣介石的軍事佔領接管。
這嚴重違反了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第四公約之第三條,第四十七條和第一四七條的規定,故意剝奪被保護人受到公平合法的審判權。
8-6. 現在,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及1949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下,臺灣的合法的法院是臺灣法院,自2013年5月22日起由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又稱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重建。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Empire (the JPE Government)
At Taihoku, Formosa, Japan Empire
11 February 2019 (HeiSei 31)
(Second) Prime Minister Selig S.N. Ts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