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三十一年 紀元節文告
1. 紀元節,這是一個記念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她的憲法公告的記念日。
這個明治憲法,仍然實施在大日本帝國台灣與澎湖,自1895年5月8日迄今,在1907海牙第四公約、聯合國憲章原則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的國際法、國際人權法的法律原則及保護下。
2. 日本民國獨立是暫時的
日本民國獨立是暫時的,它在1947年5月3日實施了占領憲法,在佔領下,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新的主權。
日本民國,依據它的憲法規定,它的主權在民。它的人民主權,在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被簽約國承認。
同約第1條a的聯盟國在第25條說明,並規定沒有簽約的國家,不能引據本約認為日本有放棄任何權利及資源。亦即,不能引據本約認為第1條b的日本民國在第2條放棄韓國、台灣澎湖、南庫頁島、千島列島、南海、南極的主權權利及資源。這些主權權利及資源受到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及規範,不能因為軍事武力佔領及威脅,破壞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3. 大日本帝國仍在美國為首的盟軍佔領下
日本民國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結束與美國為首之聯盟國之間的戰爭。
大日本帝國沒有任何和平條約結束與美國為首之聯盟國之間的戰爭。
4. 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必需遵守
聯合國大會、各理事會、各委員會、以及聯合國的國際公約簽署,都一再重申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必需遵守。
5. 佔領下的主權、主權權利及主權權利的管轄權
佔領不移轉主權,佔領下的主權權利,雖受到佔領國的軍事安全的限制,但主權權利不能移轉到佔領國或佔領國指派的非國家的武裝組織。
佔領國的主權延伸,只延伸其國的軍隊及軍事安全,不是延伸到被佔領國的司法、立法及民事行政。
美國佔領伊拉克,不能佔領伊拉克的法院,不能在伊拉克實施美國法律,不能在伊拉克以美國法官審判伊拉克人民。
被佔領國的平民法院,不應該被佔領。
被佔領國的平民,佔領國或佔領國的派遣軍不應該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共同第3條、第147條,侵犯人權審判。
被佔領國的平民,佔領國不應該另行土地財產法律,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大規模掠奪被佔領平民的土地及財產。
6. 戰敗或投降,都不會改變戰敗國國民已依據國際法國際人權法而擁有的國籍。
二次大戰,大日本帝國臺灣住民的國籍,是大日本帝國。是明治憲法的大日本帝國國籍。
現在的佔領憲法的日本民國的祖國,是大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政府,在2014年2月20日世界社會正義日,由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亦即,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而重建。
7. 臺灣在國際法上,從來不是日本帝國的殖民地,而是神聖不可分割的固有國土。
沒有一個殖民地,該殖民地的原住民是有殖民國國籍的。
這是國際法、國際人權法的國籍特性。
人權基於國籍,國籍基於主權。
從1895馬關條約第5條給予從未有國籍的臺灣住民國籍、及同年臺灣的平民法院之設立。
到1902年國籍法實施於大日本帝國臺灣 澎湖,臺灣 澎湖住民都有大日本帝國的國籍。
1895年的5月8日,是臺灣住民,進入國際人權法時代的啟始點,因為他們有了國籍。
8. 臺灣法院 http://court.regovje.org
8-1. 臺灣法院,該法院服務臺灣和澎湖的住民 , 亦即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國民(大日本帝國,擁有兩個主權實體並已施行明治憲法),以及服務在臺灣澎湖的其他國籍者或無國籍者或他國難民。
8-2. 臺灣法院,自1895年10月7日以來已設置並登記在大日本帝國主權權利的管轄權之下。
8-3. 1940年左右,在大日本帝國領土臺灣有兩個特定高等法院,兩個特定地方法院,五個地方法院,三個地方法院支部和三十八個地方法院出張所,為臺灣和澎湖的住民服務。
8-4. 由於戰爭,1943年2月24日至1945年10月25日,司法系統是“兩級終審制度”。
8-5.被佔領的日本帝國領土臺灣的法院和法院的建築物和法院的檔案和文件全部由美國領導的盟軍的蔣介石的軍事佔領接管。
這嚴重違反了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第四公約之第三條,第四十七條和第一四七條的規定,故意剝奪被保護人受到公平合法的審判權。
8-6. 現在,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及1949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下,臺灣的合法的法院是臺灣法院,自2013年5月22日起由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又稱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重建。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Empire (the JPE Government)
At Taihoku, Formosa, Japan Empire
11 February 2019 (HeiSei 31)
(Second) Prime Minister Selig S.N. Ts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