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國家管轄權於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臺灣澎湖行使公告
主旨:大日本帝國國家法院於2014年2月20日世界社會正義日始,即受理被佔領土之人民之請願、申訴、告訴、上訴,並為裁判、審判之管轄權之主權權利行使。
說明:
1. 管轄權只來自於主權。管轄權是保護主權領土上的每個人人權的主權權利。
佔領不移轉主權,更不得移轉主權權利之管轄權。
2. 大日本帝國國家法院,於被佔領土,依據1949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之公認的合法建構之法院,及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受合法審判的人權,為保障基本人權而重建。
並依據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被佔領土之法律制度不得變更致影響被保護人權益,以及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而重建。
3. 大日本帝國國家法院,受理窗口為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總會,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263號。
電子郵件:geneva4th@rcje.org 或 sovaha@gmail.com
書狀格式:重建期間,請儘量採用國際刑事法院書狀格式。
4. 大日本帝國國家法院之調察、審判及裁定程序,依據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以被佔領前的大日本帝國司法程序為主。並因重建期間情形複雜,以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序為輔,以重建時期特別程序法為補充。
大日本帝國國家臺灣法院院長 吳宗哲
(2017) 平成2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