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源依據
本政府於2014年聯合國世界社會正義日,宣告接受、尊重、了解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而重建,並於2014年3月8日簽署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 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55條釋文:「簽署即同批准」;
- 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規定:「設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該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2. 本法不得廢止,亦不得修改,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受到大日本帝國及所有締約國的絕對尊重。
3. 既有責任
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軍USAF-CRAG(中華民國,或稱中華台北),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應立即遵守日內瓦公約,遵守公約規定之事項:
- 免費提供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被保護人一切生存必需之醫藥、食物、用水供電及宗教所需之物品;
- 禁止掠奪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被保護人財產,禁止對被佔領平民徵收民事稅費;
- 禁止以未經國際法公認的合法建構之法院對被保護人審判或宣判;
- 禁止以行政程序對被佔領平民處罰或處罰金錢。
4. 本法應用領土範圍及應用時機
本法應用領土範圍為大日本帝國之領土及被佔領領土,如1952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所放棄(放棄繼承)者,及1947年5月3日被武力脅迫獨立的日本國本身,皆為1945年聯合國憲章原則第二條第四款所保護的大日本帝國領土範圍。
本法應用於一切處、一切時。無論平時或戰爭佔領,本政府、本國人民或軍隊及被佔領土平民或軍隊,均應在任何情形下遵守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若有違反者,其即為國際刑事法院普遍管轄權之戰爭罪。
本政府、保護國政府、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國際人權組織、或任何國際人道組織得應用「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追訴任何違反1949日內瓦公約或其附加議定書者之一切戰爭罪責任。
5.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下稱RCJE),又稱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應遵守赤十字相關的諸條約及赤十字國際會議決議之諸原則,使赤十字理想的國際人道任務達成為目的。
- RCJE協助國際赤十字事業發展、奉獻於世界和平及人類福祉。
- RCJE的自主性受到絕對尊重。
- RCJE是大日本帝國國家的國際法人,受海牙國際仲裁法院及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 RCJE得依1949日內瓦公約規定,使用日內瓦公約徽記:赤十字徽章及紅水晶旭日徽。
- RCJE總會辦公室,設於大日本帝國臺灣臺北。
- RCJE得於大日本帝國領土設立支會、分會,以協助被佔領土的人權及人道救援。
- 皇后陛下為RCJE特別榮譽主席,享有RCJE一切權利,包含RCJE章程制定及修改權、人事權、財務權、物流管理權。
- RCJE被任何原因消滅時,日本國赤十字為RCJE代理人,代理人應依據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讓大日本帝國國籍的被保護人,安置回到他們被佔領前的國家。而在安置之前,應得到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的保護及一切權益。
代理人享有本法給予RCJE的一切尊重及權益。
6. 大日本帝國及所有的1949日內瓦公約締約國,應依據1949日內瓦公約規定,給予RCJE免稅通關及最大的尊重及協助。
7. 本法頒布日,即為實施日。
平成 29年 8月7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謹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