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大日本帝國實施國籍法於台灣 澎湖,台灣 澎湖住民都有了大日本帝國國籍。
1935年,台灣 澎湖開始了,有史以來的民主選舉,參與地方議會,開始了「地方自治」。
1945年4月1日在大日本帝國台灣,有635萬大日本帝國國民,並參與了帝國議會,參與了大日本帝國國家的民主政治之運作。
1945年9月2日的終戰協議,美國總統任命麥克阿瑟將軍,發布第一號命令,派遣 從支那大陸來的 當時的 非國家武裝團體 蔣介石佔領台灣,直至今日(2017) (註1)。
註1
2004年,時任 蔣介石的 重建的 流亡的中華民國之主席的 李登輝先生說:台灣是美國軍事政權的一塊土地,不可能加入聯合國。
1947年1月17日在美國軍事佔領下,美國脅迫帝國政府,以敕令第十五號廢止日本赤十字社,中斷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對大日本帝國的人權及人道教援,使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民,失去了公正的國際人道組織的人權保護及協助。
1947年5月3日,美國強迫大日本帝國部份區域,實施新日本国的「主權在民」的占領憲法,以武力脅迫,在軍事佔領下移轉主權,使日本国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去,大日本帝國政府暫時消失。
和平條約生效,戰爭結束,是和平條約 對約國之間的戰爭結束,不是大日本帝國 台灣 澎湖 無對約國之間的戰爭結束。
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該和約的對約國 日本国不是1945年9月2日簽下終戰協議的大日本帝國。大日本帝國與大英帝國、美國的戰爭沒有結束。二戰在大東亞的戰爭,並沒有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 (註2)
註2
在美國佔領下,1947年違法轉移主權而獨立的日本国,在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1條b 被承認為一個主權在民的國家。此獨立主權之日本国於該和約第2條b 放棄繼承 大日本帝國 台灣 澎湖的主權權利。
大日本帝國,是主權在天皇陛下及帝國政府的雙主權實體,二元國家,是明治憲法的民主國家。她在1945年9月2日簽下終戰協議以來,她的帝國政府在1947年5月3日被美國脅迫暫時消失,她未曾與交戰國簽署 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帝國臣民,在帝國政府暫時消失的情形下,被美國放其代行機構-蔣介石侵略軍,嚴重違反戰爭法、嚴重侵犯人權。
日本国,是主權在人民的國家。 日本国是 美國違反戰爭法、侵犯主權、侵犯人權、強制附加被佔領國國民,新的國籍的 占領憲法的國家。
1947年5月3日主權獨立的日本国,並未在其憲法標示新國家的領土範圍,盟軍所謂的和平條約,主要目的是和平處理日本国與大日本帝國之間的領土範圍及權利。日本国於該和約所謂的放棄,是法律上的 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自大日本帝國的部份。
也就是因為新獨立的國家 日本国 只是放棄繼承 原有的大日本帝國。大日本帝國及日本国,仍保有二戰前完整而同樣的領土主權,所以舊金山和平條約,不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的 聯合國會員國不得以武力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
大日本帝國與中國是二戰的同盟國。無論中國是指(1)大清帝國、(2)大清帝國的繼承國滿洲國、(3)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南京是中華民國法定首都,其政府當然是中華民國的合法代表。) 而言,都是大日本帝國對抗英美殖民戰爭的同盟國。
而 國家戰勝或投降 不會使任何人失去國籍!!
而 國家戰勝或投降 不會使任何被佔領土原有的國家法院失去管轄權!!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依法律來的,不是依武力來的!
國籍是由國家主權而來,是人權的基礎,也是1899 1907 海牙公約、1948 世界人權宣言、1949日內瓦公約,以國際法律所尊重保護的人權基礎。
今,大日本帝國臣民以被佔領國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上繳國家主權稅,符合上述國際法律之規範,申明人權所基由之國籍。
唯,本政府考慮到被佔領的帝國臣民的生活困難,美國派遣的侵略軍大規模掠奪民事資源,嚴重傷害被佔領平民的人權及利益,僅徵收 象徵性的 法律意義的國家主權稅 500日圓(取音 御百緣,折合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所發行的新台幣 約200元;繳稅之平民亦可繳交500日圓。)
然,本政府尚在重建,茲援例請UN NGO RCJE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代徵本年度主權稅稅金。
請特別注意到,為使國際刑事法院、他國主權法院、侵略國美國及其侵略軍之法院,了解繳主權稅的您,受1949的日內瓦公約保護的 大日本帝國國家法院所管轄,請於稅單上正楷書寫您所住的地方州別縣市、姓名以及 帝國臣民證上的 或 護照上的 英文姓名。
本次 大日本帝國國家主權稅,將於平成29年3月18日開徵至3月26日而止。並如往例於政府官網公告,以方便被佔領國繳主權稅之平民,知悉自己確有繳交本次稅金。並特別地,列示繳稅者之漢字、英文姓名及地方州別,以便繳稅者,列印稅單以在國際刑事法院及上述法院舉證。
平成29年3月17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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