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臣民應互相尊重,為回復聯合國憲章2-4保護之國家主權之重任,勉於人權事行政事議事等,應由相關會議建立行為規則訂立辦法,經內閣核准而生效。
由於本國領土尚被侵略戰爭佔領,適用戰爭法,應由本府國際武裝衝突省(下稱武衝省)依1907的海牙公約,1949的日內瓦公約,主理國際人權法相關規定之事務。
違反或不配合本府規則或辦法之官員或民代,經州廳長、議長或RCJE執行長提報,由武衝省評議委員會審議後(1/2,1/2),即去除相關資格,若有違反規則或辦法致其他損失時,該責任另由裁判廳審理。
州廳級的官員及民代違反規則時,由州(廳)武衝廳(局)評議委員會審議。
本法之法源為
1 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辦法,6 March 2014,關於取消資格。
2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組織法,7 July 2014
平成28年1月5日布
(次)內閣總理大臣 蔡 世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