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
一、 本政府 於2014年2月20日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規定,宣告瞭解 尊重 接受及遵守 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本政府 依據日內瓦公約規定,請求 日本國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為保護國,更於 2014年3月8日依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56條規定,簽署上述公約及附加議定書,送呈聯合國秘書長及瑞士聯邦委員會,申請為締約國。
二、 本政府 為大日本帝國政府自1947年5月3日暫時消失以來,被佔領下之唯一政府,由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及大日本帝國之公民,於2014年2月20日,在大日本帝國的被佔領土台灣台北宣告成立。
本政府 及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接受並服從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法院之管轄。
三、 本政府 使用 大日本帝國之名稱,正如我們原來的國家沒有帝國主義,只是表示國家主權實體,相對於 民國是主權在民,帝國是主權在君的國家名稱。
我們的國家,在簽署1898 及1907的海牙公約以來,如果有任何帝國主義侵略其他主權國家的領土,或違反戰爭法規則,或違反羅馬規約,或傷害其他國家的平民或攻擊醫院、被公約保護的設施,本政府願受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之公開審判及處罰。
四、 基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第三附加議定書,本政府於大日本帝國被佔領領土 台灣 澎湖,除原於公約規定之徽記外,增加採用紅水晶旭日旗為公約徽記。
紅水晶旭日旗 |
五、 本政府授權 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執行公約任務,如協助 被保護人之一切救濟物資、醫療、免受戰火庇護、人口協尋、宣導日內瓦公約…等事項之公務車輛及機車,並得懸掛公約徽記之車牌。請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締約國、佔領國美國及其侵略軍(中華民國,即USAF-CRAG),於公約規定之各種情形下給予尊重、協助及免費通關。
EXAMPLES | RCJE 於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土 執行日內瓦公約規定保護事務之車牌 |
六、本政府於執行公約任務之政府部門,執行保護於佔領下之被佔領國平民及中立國平民,即本公約被保護人,如情報提供、協尋、救濟、運輸、醫療、避免戰火波及被保護建物之病院或國家庇護所之預建或已建地點,採用紅水晶旭日旗為公約徽記。
請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締約國、佔領國美國及其侵略軍(中華民國,即USAF-CRAG),於公約規定之各種情形下給予尊重、協助及免費通關。
EXAMPLES |
本政府公部門 於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土 |
平成27年12月20日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蔡世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