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要用國際法了解幾個問題
1. 英美對日是停戰?還是終戰?
2. 大日本帝國有沒有對中國發動戰爭?中國有沒有對日抗戰勝利?
3. 日本投降時,台灣上有多少人口?有多少皇民?當時他們的國籍是哪一國?
4. 人民的國籍可以因為戰爭,被執行權力的當局 強制改變嗎?
5. 民事政府、法律及資源,如果被執行權力的當局 強制改變 合法嗎?合乎人權法嗎?
6. 中華民國為什麼來到台灣?當時1945年10月25日,它有國際法上的資格行第一號命令的佔領嗎?
7. 中華民國逃難來到台灣,台灣就變成它的領土嗎?
8. 中華民國有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嗎?
9. 現在在台灣執行權力的中華民國是政府嗎?還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
英美對日是停戰?還是終戰?
A. 第一種解法--簽約之國家法人:
表面上,我們看到了1945年日本投降,經過了漫長的7年,1952年對日和平條約生效,才結束戰爭。
事實上,1945年8月15日投降的國家是大日本帝國。在日本漢字的傳統上,”帝國”,是國家主權在”皇帝”的國家之稱謂;相對於”民國”,是國家主權在”人民”的國家之稱謂。(此外,大日本帝國,並沒有帝國主義的意思也沒有帝國主義的侵略行為。如果有侵略行為的話,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願在大日本國家回復後,在聯合國 國際法院及國際刑事法院仲裁下,承擔完全的戰爭罪之賠償與責任。)
投降的國家是大日本帝國,1951年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國家卻是憲法主權在民的日本國,因其主權在民,我們相對於日本帝國,稱之為日本民國。
這兩個國家法人的關係是什麼?在國際法上,日本民國是獨立的 不完全繼承於 大日本帝國的國中國,亦可理解如烏克蘭裏的克里米亞、美國裏的紐約州,大英帝國裏的英格蘭。
日本帝國戰敗,卻讓日本民國簽和平條約;並且日本民國承認韓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邦國;而日本帝國的其他地方 台灣 澎湖 以及 沖繩,持續被其他交戰國家的軍隊佔領或侵略。(雖然沖繩後來在1972年,被美國交給日本民國管理,但沒有轉移主權。)
這種情形,就像 美國戰敗,卻讓紐約州簽和平條約;並且紐約州承認緬因州是一個主權獨立的邦國;而美國的其他州,持續被其他交戰之主權國家及其傭兵佔領或侵略,一樣的 嚴重違反戰爭法、侵犯人權與主權,令人不可思議!
從這種觀點看來,那麼第二次世界戰爭並沒有結束。
B. 第二種解法—美國國務院之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
美國國務院律師 Starr 在1971年七月十三日一份美國國務院法律備忘錄【臺灣的法律地位】第二頁上面寫的很清楚,蔣介石根據美國麥帥第一號命令接受盟軍(美國、中華民國、大英帝國及聯合王國、蘇聯) 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灣(不含澎湖) 受降,
從那時開始持續地,由中華民國之政府【佔領及執行權力】於台澎,但並未轉移主權(美國國務院檔案日期: 1971年七月十三日).
(Source: Official US State Department Memorandum on Legal Status of Taiwan Memorandum dated 13 July 1971)
上述這一段文字,要辨明幾個地方。
1. 蔣介石根據美國麥帥第一號命令接受盟軍(美國、中華民國、大英帝國及聯合王國、蘇聯) 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灣(不含澎湖) 受降,
注釋:美國麥帥第一號命令,並沒有授權中華民國接受日本的投降,只有授權給蔣介石。投降只是點交武器,解除武裝,並不能轉移領土主權,不能強制更改被佔領國人民的國籍,也不能改變當地的民事政府、法律及民生資源,這個可見於1907的海牙公約之規定,也可以參考美國佔領伊拉克的作為。
第一號命令,授權給蔣介石的地方與其他國家軍事指揮官之條文,有明顯不同的地方,就是蔣介石並沒有標示其國家。
MacArthur’s General Order no. One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b.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Manchuria, Korea north of 38 north latitude and Karafuto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of Soviet Forces in the Far East.
基於戰爭法之佔領責任,必需是國家才能行佔領。然而在1945年中華民國都還沒完成建國,因此,美國不能把台灣交給中華民國佔領,也不能交給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佔領,而是交給美國這個國家,她任命的蔣介石元帥佔領,也就是這個佔領的責任歸屬,應由美國來承擔蔣介石造成違反1907的海牙公約及違反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佔領責任。
1945年10月25日受降典禮時在台灣的人民約有650萬人,他們的國籍,是大日本帝國,明治憲法的日本國國籍,也就是皇民。當時並有1萬多名外籍勞工,而這些外籍勞工以跟馬英九先生相同的中國籍佔多數。
佔領不能更改被佔領國人民的國籍。但是可以接受被佔領國人民個別的國籍申請,在佔領下,估計有30萬大日本帝國台灣的皇民,選擇了跟馬英九先生相同的中國籍之申請。
這導致,大日本帝國政府在1947年5月2日公告敕令206號《外國人登錄令》及《外國人登錄令施行規則》之規定:大日本帝國之臺灣 澎湖皇民,若有向仍於建國中的中華民國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者,則視為大日本帝國的外國人。 這也導致,我們重建政府授權的聯合國國際組織RCJE不能單以被佔領前的戶籍做國籍認定。而必需在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保護下,及個人的同意下,對被佔領國的國家及國家之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 宣誓效忠,並依據公約對民事政府及民事資源保護的規定,同意接受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為唯一合法之管轄。
2. 從那時開始持續地,由中華民國之政府【佔領及執行權力】於台澎,
注釋1:一開始只是讓美國任命的蔣介石元帥佔領台灣,然而1949年底,建國中的中華民國被滅於南京,國民政府逃難依附於在台灣的美國-蔣介石元帥,於是美國國務院網站公示資料有了這段記載:「當內戰結束於1949年,有200 萬難民,主要是國民政府,軍隊及事業夥伴,逃到台灣。」:”When the civil war ended in 1949, 2 million refugees, predominately from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military, and business community, fled to Taiwan.”
細註:難民refugees、流民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 (IDPs)不同。
難民refugees,逃難離開自己的國家。流民IDPs,逃難但仍在自己的國家裏。
中華民國的國民政府,都是難民。據上項美國國務院公示資料,難民包括了國民政府,軍隊及事業夥伴。中華民國不是流亡政府,是難民,是中國難民武裝團體。
從那時開始持續地,由中華民國之政府【佔領及執行權力】於台澎,
注釋2:經由注釋1可得到兩個時間點。
a的時間點為1945年10月25日到1949年底以前,當時蔣介石是美國任命的佔領軍官,但是佔領部隊由建國中的中華民國派遣。以及;
b的時間點為1950年以後,蔣介石是美國任命的佔領軍官,但是佔領部隊由中國難民武裝團體構成。
佔領必需是一個主權國家對另一個主權國家之領土行佔有之事實。
因此,不能說中華民國佔領台灣,而是主權國家-美國及其蔣介石集團-中國難民武裝團體侵略佔領大日本帝國的台灣,侵略佔領澎湖。
這個事實仍然存在,因此 第二次世界戰爭並沒有結束!
接下來,談到第二個問題,
大日本帝國有沒有對中國發動戰爭?中國有沒有對日抗戰勝利?
第一種解法--國際法觀點:
解法1-1,如果大清帝國是主權國家
大清帝國是主權國家,其主權國家為滿洲國,其藩屬國為蒙古國、東土耳其斯坦、圖博、青海…,早期包含韓國,其殖民地為中國(清國史載顯明 中國人沒有人權)。
大日本帝國與大清帝國之主權國家-滿洲國同盟,與殖民地中國南京汪精衛政府同盟,協助殖民地中國人民建國。中國當時還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對中國發動戰爭,也沒有侵略中國。
解法1-2,如果大清帝國不是主權國家
不是主權國家卻可以簽署海牙公約,訂立國際各種條約?這就是現在全世界最詭異的「中國代表權」。
這是基於美國、大英帝國不承認滿州國,在國際法的保護下,白人對亞洲根本沒有插手的利益,於是美國不承認滿洲國,借以殖民亞洲的策略。
中國代表權,也就是這個地區-大清帝國及其藩屬國及其殖民地的領土,統稱為中國大陸,而不是稱為中國。而在中國大陸這個地區,一個當局,誰有自己的或他國的武力支持,控制了大部份的區域,並且取得國際社會的認同,就稱為取得了「中國代表權」。
事實上de Facto與法理上de Jure,1937年原屬於大清帝國統治的殖民地中國,不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名稱,而且正在尋求其他國家的支持建國(包含了日本帝國、美國、蘇聯)。
這種解法,可以得到同樣的結論,大日本帝國與中國大陸的滿洲國同盟,與中國大陸的殖民地中國的南京汪精衛政府同盟,協助殖民地中國人民建國。中國大陸不是主權國家,所以沒有對中國發動戰爭,也沒有侵略中國。
第二種解法—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觀點:
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制定,必需符合國際法。因此,同樣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觀點 與 國際法觀點的結果一樣,中國不是交戰國。
1、 誰可以 跟日本民國簽 對日本民國和平條約?
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5條規定,是條約裏的盟軍及盟軍之領土裏後來成立的新國家,才能跟第1條b定義的日本民國 簽 和平條約。
什麼是盟軍?與日本民國之交戰國就是盟軍。
2、 第21條規定「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 10 條與第 14 條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 2 條、第 4 條、第 9 條與第 12 條之權益。」由此可知,韓國、中國不是盟軍,不是交戰國,所以不能簽舊金山和平條約,但能依21條規定享有本約規定部份之權益。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1條規定,中國不像韓國能享有本條約第2條的權益(2 a)。特別是日本民國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權利之權益(2 b)。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維護舊金山和平條約,立刻派兵驅逐在台灣、澎湖上稱為中國的政府。
以上兩個解答,細節處大致上,已包含了上面的9個問題的解答。
更詳細的國際法及人權法律,讓我們在9月5日的大日本帝國的人權律師課程,做更進一步的探討。
再次感謝各位的與會,接下來我們把時間交給 總執行長。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