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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th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of Japan Empire
大日本帝國再建政府 設立宣言

20 February 2014

 No.ReGov001

宣言 (Declaration)

本再建政府基於:

  • a.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6條的”再建”(re-establishment)。 
  • b.公約第 70條的釋文提到,在被佔領國的法律應該優先適用,而且司法獨立。”這是被佔領國的法律,而不是佔領國” 
  • c.“合法的”佔領軍並沒有被佔領國的民事資源及司法民事的管轄權。 
  • d.明治憲法 
  • e.依據大日本帝國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美國法典第 32編民事政府資源(Civil government resources),該民事資源由美國政府的各個民政局或州政府及當地管理局,擁有,控制,管轄。民事資原(Civil resources),該資源一般情形並不是由政府控制。包括人力、食物、水、健康資源、工業生產、居家與建築、電信、能源、運輸、礦業、原物料,供給及其它資源及服務。這些資源,不得下令協助公共需求,除非得到民事政府的授權。亦即,本再建政府為本國於被佔領地再建的民事政府。 
  • f.臺灣總督府正式廢止於 1946年 5月 28日,依據外地官署所屬職員ノ身分ニ關スル勅令(昭和 21年):所頒布有關「外地官署職員之退官退職關係(外地官廳廢止)」之敕令第 287號,臺灣澎湖即直署大日本帝國政府內閣所轄。因此本再建政府,稱為大日本帝國再建政府,而不是台灣再建政府或台灣民事政府。 
  • g.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RCJE於 2013年 12月 20日敬呈於天皇陛下與保護國日本國 ICRC的天長節的賀壽文

 

為了: 

  • a.承擔國際社會的責任。 
  • b.在二戰的被佔領地臺灣、澎湖,復原政府的行政、立法機能,特別是公正的司法。
  • c.保護我們國家人民的合法人權,以及居住在被佔領國領土裏的人民的合法人權。

 

本再建政府由被佔領人民代表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於 2014年世界社會公正日,在二戰的被佔領區臺灣台北五股區登林路 81號宣告成立。

本再建政府宣告瞭解並完全遵守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1949的日內瓦第三公約,以及所有的國際公約及戰爭法慣例。

本再建政府委任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於國家回復主權之前,負責人民識別、教育、官員選任、本國人民的救援及人權照顧,端正社會風俗,建政企畫,等事項。

本再建政府遵循保護國日本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的指導與建議。

 

註: 

  • 1.我們使用帝國這個名稱,正如我們原來的國家,並沒有帝國主義的意味。請見”帝國與臣民”(附件 1),使用這樣的名稱,只因為那是我們國家原來的樣貌,我們必需先依法回復,才能進一步修改。 
  • 2.當合法的或非法的佔領結束,我們的主權國家回復,即更改”再建政府”為”政府”,並且,我們的國家,將會稱為”大日本國”,或”大日本邦聯”,而不會是大日本帝國。 
  • 3.如果聯合國領土託管理事會、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保護國日本國及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有更好的方式,使我們不需要成立大日本帝國再建政府,而可以協助安置我們的人民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
  • 回到被佔領前的國家,我們接受這樣的方式,請來信告訴我們。當開始安置我國的人民,本再建政府立即解散。

 

附件 2,終戰協議,那是我們被佔領前的國家,有 2個主權實體。

附件 3,被佔領前發行貨幣的政府。

 

 

請求(Request)

大日本帝國再建政府,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9條,第11條,請求保護國。

請求日本國為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

請求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為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

請求保護國進駐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臺灣、澎湖。

請求保護國協助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人民得到在1949日內瓦公約及三個附加議定書規定下的人權及福利。

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有義務在保護國的監督下協助再建回復佔領前的民事政府。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代行佔領軍中國臺北應在保護國的監督下返還臺灣總督府及各級民事政府。

敬請中國協助聯合國領土託管理事會,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處理遺返中國難民。

敬請中國臺北在佔領區,停止以違反戰爭法及違反貴國國籍法的中華民國國民進行佔領當局的總統選舉及各級民事政府選舉。

 

  2014年世界社會公正日 2月 20日  皇紀 2674年  平成 26年 2月 20日 

 

(次)內閣總理大臣兼(次)外務大臣   蔡世能  

(次)國務大臣兼 (次)外務大臣   蔡騏旭   

(次)國務大臣   吳宗哲  

(次)國務大臣   陳文忠 

(次)司法大臣   王惠幸 

(次)運輸通信大臣   呂陳蒼林 

(次)農商大臣   李輝煌 

(次)內務大臣   梁世昌 

(次)內務大臣   羅珮慈 

(次)文部大臣   張揚聲 

(次)文部大臣   黃士娟 

(次)文部大臣   葉茂雄 

(次)厚生大臣   張美蘭 

(次)大藏大臣   陳靖淳 

台北州州長   周明煌

台中州州長   賴三基

花蓮港長   沈德傳

台東廳廳長    後滕勇 

(次)參議院議長   蔡騏旭

 

聯絡資訊 

  • A. Entity: 大日本帝國再建政府 
  • B.通訊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 6段 263號 
  • C.傳真: +886-2-88114774 
  • D.電子郵件:sovaha@regovje.org 
  • E.網址: http://www.ReGovJE.org

 

 

附件 1帝國與臣民 20130927請見RCJE文件

Instrument of identification Card Issuance for Civilians in the Areas of Occupied Japan Empire", dated 16 September 2013, 

Postscript: Empire and Subjects 20130927

 

 

帝國

帝國是一個歷史性的名詞。而我們稱為大日本帝國國籍,是一個國際法上的表徵。其目的,是為了區分在 1947獨立的日本,與我們在被佔領前也稱為日本的國家,兩個日本的國家主權內涵之不同。為此,我們使用大日本帝國;使用大日本帝國並不代表我們支持帝國主義,而只是在國際法上區別不同的國家法人。

讓我們回顧人類文明的歷史,帝國在國家主權的形成歷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在 16到 19世紀,帝國成為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徵。統一所有對內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以及對外的外交權,把

這些權力集束在君主,成為一個國家的主權代表與象徵,並稱為主權實體。在那個時期,幾乎有主權的國家,都稱為帝國;無論她們是不是有殖民地。

當時,國際法慣例的人權分成三種,公民、國民、殖民地人民。前兩者適用國際人權法,殖民地人民適用國際人道法。

而國際法慣例對於國家國土的判定,也採用了人權標準;只有領土上的人民的人權,被對待為公民、國民的待遇,才是主權國家的國土。反之,殖民地人民待遇,則是殖民地。

在再次說明大日本帝國的定義後(您也可以回顧我們於 2013年 8月 16日發表的保護國請求文書,一開始就有大日本帝國的名詞定義),我們繼續使用沒有帝國主義義涵的國家名稱,我們的國家-大日本帝國並沒有一個殖民地,臺灣、澎湖是她的領土,因為她對待領土上的人民,給予充分的尊重以及良好的待遇。這在 1904年紐約時報對臺灣的報導 SAVAGE ISLAND OF FORMOSA TRANSFORMED BY JAPANESE「日本人轉型了蠻荒險惡的福爾摩沙島」的報導幫助我們瞭解了當時臺灣的人權情形。由人權情形可以知道,當時臺灣人已經是大日本帝國的國民或是公民,絕對不是殖民地人民。更在 1922年的華盛頓五國條約,以及 1945年 10月 24日生效的聯合國憲章,都確認臺灣及澎湖為大日本帝國不可分割的領土。

大日本帝國事實上是一個像大英國協的邦聯型態,相對於當時其他國家的人權觀念,是對人民高度自治尊重的國家。大日本帝國在帝國時期的人類歷史裏,不是帝國主義的國家。這個帝國的名稱,是一個人類歷史上,尊重人權的榮耀標記。正如她於 1919年在國際聯盟提出《人種的差別撤.提案》標記著人類文明對人權尊重的里程碑。

大日本帝國是一個雙主權實體共構的文明的民主國家。其中的一個主權實體-帝國議會就代表了人民。在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六條第四段,安置我們回到我們的國家(雙主權共構的日本,兩個主權實體-天皇陛下與人民構成的議會)之前,請允許我們繼續使用大日本帝國這樣的國籍名稱。

 

臣民

臣民在明治憲法的大日本帝國,並不是被奴役的社會階級。臣民的義涵是道德的遵守者,天皇陛下則是至善的道德理型的代表,類似於孔子在古代中國文化,像耶穌基督在現今的教會。所有遵守法律,有良好道德的人民,都稱為臣民。這是我們國家原來的文化型態。

附件 2 1945年 9月 2日的終戰協議,那是我們被佔領前的國家,有 2個主權實體。

 

附件 3被佔領前,我們國家發行貨幣的政府。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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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議: 

  • 1.大日本帝國,是一個雙主權實體的國家,天皇陛下以及帝國議會(帝國政府 )。 
  • 2.(和平)日本,依和平憲法成立於 1947,國家的主權在全體 (和平)日本的人民,也就是現在的日本國。 
  • 3.ICRC,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 4.臺灣,福爾摩莎。 
  • 5.澎湖,佩絲卡德瑞絲。 
  • 6.臺灣及澎湖,是一個地區,這個地區,在 1895年的下關條約,大清帝國永久割讓給大日本帝國;列舉在 1922年的華盛頓五國條約第 19條,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在 1945年 10月 24日得到聯合國憲章對任何國家領土的完整性的保障。從 1945年 10月 25日開始,被代理盟軍的蔣介石和他的代表 (現在的中國台北 )佔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