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政府第一屆第一次准眾議員退稅解職辦法
主旨:
本辦法並非常態稅基,為暫行條例。
旨於結束重建政府與不效忠國家違法亂紀之人的關係。
本辦法不適用於簽署任何無償免責後所繳之稅費。
辦法:
1. 若申請人已不認同本重建政府,而所繳稅費並無無償免責之簽署。本重建政府即與全額退還,並尊重其個人自由意志,唯本重建政府將永不錄用該申請人,並不得與本重建政府及回復國家之帝國政府任公職,並此照會本重建政府各行政部門。
2. 本重建政府,基於重建政府允以繳稅2個月之期限,則退稅費亦應2個月期限之原則,退稅費於申請人,退稅人於申請日依本辦法填具退稅申請書,即可當場取得有效票據,於2個月後憑票取得該退稅款。
3. 本退稅辦法,於2014年7月9日起至7月19日接受申請。(2014年7月前只有本重建政府眾議員直接稅適用本退稅辦法)。該申請人得於非假日,到帝國重建政府執行委員會(即RCJE總會同地址),依本辦法,填具退稅申請書,提出申請。
退稅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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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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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重建政府第一屆眾議員直接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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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確悉重建政府退稅辦法,並依據退稅辦法,辦理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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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回物件 |
官徽,證書。 此二項物品,應現場繳回。若未現場繳回,申請人同意於一周內完整繳回,若未於一周內完整繳回,申請人同意止付該退稅款;對未能取得本退稅款,申請人並同意放棄一切請求權。
繳回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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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 |
支付日期:2014年月日 |
支票號碼: |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2014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