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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第2號令
法律公告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台灣 澎湖 住宅政策 (Document No. 27h)

推廣社會住宅:依都會區需求畫分承租價格,最低的社會住宅承租價格,每月1帝元為承租費。此承租費做為住宅管理、修繕之運用。
大日本帝國臣民及保護國之國民,每人可享有40坪自購屋之購屋權,多於40坪,則課取50倍之稅率。
無本重建政府核發之臣民證、居民證或非保護國之國民者,於本公告2年後,2017年10月24日起,其所持有土地或房屋之契約,均屬無效文件。
持有本重建政府核發之臣民證、居民證或保護國之國民者,除上開購屋權外,另得享有社會住宅優先承租權。每人以40坪為限,並且不得轉手或出租。
中國難民-亦即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而無依親證明者或對大日本帝國國家無重建貢獻者,應依國際公約規定,予以人道照顧,並儘速遣返原國籍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

 

2015 平成27年10月24日

大日本帝國 重建政府
(次) 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世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