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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辦法

6 March 2014

 

此辦法為暫行辦法,參議院為貴族院,應由天皇陛下任命,唯因佔領下,依1949的日內瓦公約,合法回復國家,維護合法人權之步驟,訂此暫行辦法。

本辦法自公告於重建政府官方網站日即實施。本辦法之修訂,於國家回復前,由內閣遵照保護國日本國之建議,依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立宣告20 February 2014及該文件所提示之法源為修訂。

重建政府參眾議院議長議員地方議員之任職法定生效日期,即公告於重建政府官網之日期。

帝國重建政府參議院(貴族院)

參議員辦法

1、完全符合以下資格者得為參議員:終生任期,唯天皇陛下有決審權。

a.      宣誓效忠國家效忠天皇陛下,有大日本帝國臣民證者。

b.      協助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下稱被保護人),已成為RCJE會員者。

c.       以下資格至少需符合一項:

I.            對國家回復建設有重大貢獻。

II.          協助被保護人,維護合法人權有重大貢獻。

III.        協助本會宗旨任務有重大貢獻。

以上貢獻,需呈事蹟事實資料,予重建政府國務方略會議審核通過。

 

2、提名與審核

由內閣決策會議任一委員皆可提名,經國務方略會議審核通過。

參議院議長,由RCJE常務理事委員會委員出任。

 

3、取消資格

a.      若有違反國際公約、違反人民利益、違反國家利益、違反重建政府相關辦法,經任何人舉報,查證屬實,應即公告取消資格,有上述情事經公告取消資格者,其人於重建政府之一切利益及其請求權,溯及任職有效日起,亦同時消失。

b.    天皇陛下有決審權。

 

薪資:考慮到貨幣的穩定性,幣值以日幣為準。

參議員、眾議員月薪27萬日元(8萬元NTD),地方議員月薪20萬日元(6萬元NTD)

政府一級官員中央政府各部首長及地方首長月薪40萬日元(12萬元NTD)

中央次長及地方一級官員月薪34萬日元(10萬元)

於始政後1年,每月5日撥給始政前未發之1年薪資,至全數還返為止。此項薪資,得由帝國議會進行調整。並承諾以公權力追討佔領軍依日內瓦公約規定,其予首長次長議員代表…等之公務員薪資及福利,給予始政前被佔領的本重建政府的官員及議員。

 

帝國重建政府眾議院

眾議員辦法

1.      完全符合以下資格者得為眾議員:

2.      宣誓效忠國家效忠天皇陛下,有大日本帝國臣民證者。

3.      眾議員應由被保護人帝國臣民,選舉產生。唯於佔領當局中國台北在持續戰爭的教育下,民智不清,難以認識國際公約及國際法對國家保護人權之大義。且佔領下,尚難以界定合法公民之權利,故不由一般人民選舉。

為得確實認知之教育,以及實踐國際合法人權事,

在國家回復前,眾議員之產生,應由RCJE會員且具下列資格者,依本辦法產生,任期4年,但若內閣解職改組,眾議員亦同時解職。

a.      年滿25歲,每年交直接稅17萬日元。(約合20143月,5萬元(NTD),考慮到貨幣的穩定性,幣值以日幣為準,即以17萬日元為年度直接稅標準。)

b.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第一屆眾議員得由重建政府重大貢獻條例之相關辦法產生。

4. 取消資格

若有違反國際公約、違反人民利益、違反國家利益、違反重建政府相關辦法,經任何人舉報,查證屬實,即公告取消資格,有上述情事經公告取消資格者,其人於重建政府之一切利益及其請求權,溯及任職有效日起,亦同時消失。

帝國議會權利:對重建政府之行政及財政預算有建議權、監督權。

 

 

帝國重建政府州廰議會

州廳議員辦法

1.      完全符合以下資格者得為眾議員:

2.      宣誓效忠國家效忠天皇陛下,有大日本帝國臣民證者。

3.      州廳議員應由被保護人帝國臣民,選舉產生。唯於佔領當局中國台北在持續戰爭的教育下,民智不清,難以認識國際公約及國際法對國家保護人權之大義。且佔領下,尚難以界定合法公民之權利,故不由一般人民選舉。

為得確實認知之教育,以及實踐國際合法人權事,

在國家回復前,州廳議員之選舉,應由RCJE會員且具下列資格者,依本辦法產生,任期4年。
但若地方首長解職,州廳議員亦同時解職。其新任議員,依國務方略會議所擬相關辦法產生。
州廳議員第一屆議員得由州廳政府重大貢獻條例之相關辦法產生。

4. 取消資格

若有違反國際公約、違反人民利益、違反國家利益、違反重建政府相關辦法,經任何人舉報,查證屬實,即公告取消資格,有上述情事經公告取消資格者,其人於重建政府之一切利益及其請求權,溯及任職有效日起,亦同時消失。

 

地方議會權利:對地方政府之行政及財政預算有建議權、監督權。

Tuesday, 08 July 2014 20:21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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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議事規則 8 July 2014

 

一、召集會議

1、中央例行會議之召集,由()內閣總理大臣召開。並應於集會前2周公告。

2、臨時會議之召集,可由次)內閣總理大臣召集,或由該院會委員三人連署發起,向內閣提報以便安排議程。此項臨時會議,應於集會前3日公告。

二、提案程序

1、提案委員需於會議前1周,將提案紙本送達主管機關,使內閣有時間準備相關資料以利會議之進行。若於會議之臨時動議提出,則該案延至下一會期,並需於會議前1周,送達紙本資料。

2、提案委員之提案文稿,應明守法律份際及禮儀。

三、開議程序

1、到達會議應簽到,點名達會議應到人數三分之二,即可由會議主席宣布開議,唱國歌,然後議事。

2、未達三分之二,則由會議主席宣布延會。並由會議主席送延會通知於內閣,以審核會議需求,如確有會議之必需,即安排下次會議時間。

四、會議程序

1、開議程序

2、主席報告

3、提案處理

4、臨時動議

五、會議發言權

1、會議主席依提案議程,請提案人報告時,提案人有發言權。餘時不得主張發言權。

2、會議主席、請列席官員、委員報告時,該官員、委員有發言權。

3、會議主席要求停止發言時,原發言人即無發言權。

六、會議表決權

1、如提案有表決需要,會議主席可使用表決,唯表決需有三分之二委員到會,二分之一委員通過。方有表決之效力。

七、會議秩序

1、若有與會人士,未遵守會議規則及禮儀,造成會議進行困難。會議主席可裁示該與會人士離場。若該與會人士為帝國臣民不遵守規則,應記錄於官方資料;若會議困難,會議主席可當場裁示延會。

2、會議主席對臨時動議時間有決定權,未能於臨時動議時間提出之議案,應由提案人依提案程序提出。

八、會議完成

1、與會人士互相敬禮。

2、唱國歌。

 

3、會議主席宣布散會。

Tuesday, 08 July 2014 18:46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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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組織法 7 July 2014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為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立宣告 20 February 2014及該文件所提示之法源;天皇陛下可解散內閣,改組後重新呈報內閣、參議院及眾議院之組成。重建政府內閣解職時,參議院仍維持,眾議院之眾議員亦同時解職。由新內閣依相關辦法擇任眾議員。

本辦法自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官網公告之日即生效。本辦法之修訂,於國家回復前,由內閣遵照保護國日本國之建議,依法源為修訂。

國務方略會議:由聯合國國際組織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主席團及 2名常務理事委員出席。訂立重建政府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辦法及官員職能評等綱要,有國家法案公告權。

(次)內閣總理大臣:由聯合國國際組織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出任。任命中央及地方首長。參議院及眾議院:依據本重建政府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辦法。內閣決策會議:由內閣一級官員,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地方首長出席。

官員職能及評等網要一覽表:中央政府官員 

  職務內容 能力需求
且經RCJE國際法培訓合格
基礎條件,共同條件為RCJE會員;各別條件如下列。 考評方式
(次)內閣總理大臣 總理國家事務 國際法完整論述 需為RCJE主席團成員 需每個月提出一篇國際或國家發展文件
參議院議長 主持國家會議 人際及資源協調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暫行任命之輔國大臣。  
主理地方政府事務 地方民事資源規畫管理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地方首長。 依達成中央政府之任務指標,協助地方人權事務為考評。
眾議員 協助人民人權事務及協助政府推廣政務 國際人權法及協助人權實務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依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 辦法實施。
大藏省 主理國家財政 會計報表,成本會計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需每個月提供國家財政報表
統計局 提供政策需求數據 統計學 各種表單設計 制訂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需提供表格設計及統計數據
資訊局 提供網路資料庫機能應用 網路工程 資料庫 資訊流管理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需提供應用系統
稅制局 以整體民生經濟制訂稅則 稅務對總體經濟學之分析模型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依中央政府需求對某類稅則分析報告
廣報局 記者會 布達政務 宣傳事務 國際法及人際協調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依中央政府需求公告宣傳
         
日內瓦公約實踐學校 主理國家人才培訓      
校長 主理校務 協調學校場地及資產管理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每月提出培訓計畫 並做宣傳海報 招生事宜
教務長 主理教程設計 教程設計制訂審核安排 效忠天皇陛下,由校長任命之官員。 圓滿達成任務 校長10功,教務長8功,訓導長8功。
訓導長 主理學員生活禮儀需求 游泳三千公尺體勢能考核 效忠天皇陛下,由校長任命之官員。  
         
返還事務省 主理本國被佔領土及民事資源返還事務 國際法及英文能力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符合國際法的點交作業程序。
外務交涉廳 主理返還事務交涉文書及點交作業 國際法及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返還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地方事務交涉廰 協助地方政府   效忠天皇陛下,由返還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民事行政廳 協助人民人權事務   效忠天皇陛下,由返還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法律制度回復廰 主理基準法設制及修改提案 國際法及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基準法人權法律文件
司法廳-各級法院 主理公正合法審判之制度及作為 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基準法人權法律文件
民防警視廳 主理治安制度及作為 武道及急救 體勢能考核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培訓計畫
         
國際性武裝衝突省 主理被佔領土之各種武裝衝突事務 國際法 及 體勢能考核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可能衝突及減輕傷害分析報告。
人道救援及醫務廳 主理上述武裝衝突事務之人道救援 急救 運輸 每個月進行一次演習。
和平外務廳 主理上述武裝衝突事務之視別與協助 提供徵章 安全地帶宣告 效忠天皇陛下,由國際性武裝衝突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進行一次演習。
第十方面和平維護廳 主理上述武裝衝突事務之維和部隊 日本語能力 行使集體自衛權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交涉並提案參與國際軍事訓練。
         
環境省 主理國家領土一切建設與規畫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中央需求之國土報告。
災害防制廳 主理國家領土一切可能災害之預防管制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災害預防及發生後管制回復之報告。
大氣氣象廳 主理國家大氣及氣象數據之觀測及預測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海洋廳 主理國家海洋生物天然資源之生態及開發預測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森林山地廳 主理國家森林山地生物與天然資源之開發預測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田園土壤廳 主理國家田園土壤生物與作物之規畫預測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河川水利廳 主理國家河川水利及生態之規畫預測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綠能廳 主理國家低污染親自然,減少能源消耗之建設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國土建設司 符合上述諸廳所提出之商業、工業、農業、住宅之區域規畫及預測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運輸建設司 符合上述諸廳規範所提出之交通建設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人權事務省 主理國家領土上一切人權事務,無論是被佔領或回復後。 國際法及英文能力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中央需求之人權報告。
公民權利廳 主理國家公民之人權。 國際法及國內法,日本語能力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婦女兒童保護廳 主理聯合國特別保護之婦女兒童人權。 國際法及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教育文化宗教廳 主理聯合國文教組織所尊重之各種文化存續。 國際法及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智財專利局 主理保護智慧財產及專利登記。 國際法及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國際難民廳 主理國際難民之人道協助。 國際法及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中國難民局 主理中國難民之安置及遣返協助,點交不法侵佔資產之事務。 國際法及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符合國際法的點交作業程序。

 

官員職能及評等網要一覽表: 地方政府官員

 

  職務內容 能力需求 共同能力需求:經RCJE國際法培訓合格 基礎條件,共同條件為RCJE會員;各別條件如下列。 考評方式
州長、廳長 主理地方政府事務 地方民事資源規畫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地方首長。 依達成中央政府之任務指標,協助地方人權事務為考評。
會計局 主理地方政府財務管理 提供政策需求數據 與大藏省統計局協同 電腦網路能力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協助地方政府網路、網站建置及網路系統維護
稅務課 與大藏省協同經濟財務作為 電腦文書及稅務執行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協助地方政府電腦文書處理及各項文書公告作業
議員 協助人民人權事務及協助政府推廣政務 國際人權法及協助人權實務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依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 辦法實施。  
         
州廰事務前進交涉局 主理本國被佔領土及民事資源返還事務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符合國際法的點交作業程序。

   民政局

主理返還事務交涉文書及點交作業   效忠天皇陛下,由州廰事務前進交涉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協助中央日內瓦公約實踐學校處理相關事務

   地方法院

主理公正合法審判之制度及作為 國際法及國內法 效忠天皇陛下,由州廰事務前進交涉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協助中央日內瓦公約實踐學校處理相關事務

   民防警視局

主理治安制度及作為 體勢能考核 效忠天皇陛下,由州廰事務前進交涉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協助中央日內瓦公約實踐學校處理相關事務
         
人道救援及醫務局 主理國際性武裝衝突事務之人道救援 急救 運輸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配合中央國際性武裝衝突省每個月進行一次演習。
和平維護局 主理國際性武裝衝突事務之維和部隊募兵事務 日本語能力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配合中央國際性武裝衝突省參與維和部隊培訓計畫。
         
環境建設管理局 主理地方一切建設與規畫 統計及學術研究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中央需求之國土報告。

   建設核管局

主理建照及建築使用執造之核發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建設管理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醫務管理局

主理地方醫療事務之管理 醫學或醫事管理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建設管理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事業核管局

主理民事資源各項事業之營業許可登記及管理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建設管理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交易平台管理局

主理提供交易平台之各項事業許可登記及管理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建設管理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勞動局 主理公民之工作權。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中央需求之人權報告。
婦女兒童保護局 主理聯合國特別保護之婦女兒童人權。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教育局 主理聯合國文教組織所尊重之各種文化存續及真確知識教育。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休閒生活局 主理良好健康衛生習慣休閒生活之產業整合及發展。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中國難民竂

主理中國難民之安置及遣返協助,點交不法侵佔資產之事務。   效忠天皇陛下,由勞動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附則:復國神社、國家喪葬補償、眷屬安置辦法與尊榮之告別。

 

官員於重建政府任職滿2年,得受重建政府慰靈祭典祀。

其喪葬費用 全額由帝國政府負責,若於回復國家前,重建政府經費不足,而有自費情事,帝國政府於執政後一年,依法供予國家喪葬補償。

 

其直系長輩血親,若於公職人任職後身故,得享下一級別之告別尊榮。其父母之喪葬費用,同其自身之身故,全額由帝國政府負責。若有自費情事,帝國政府於執政後一年,依法供予國家喪葬補償。

 

其子女,至大學畢業之教育養成,由回復之帝國政府負責,完全免費。若於回復國家前,有自費情事,帝國政府於執政後,依眷屬安置辦法給予補償。

其子女得終生享有公費培訓,參與公務人員考試。

若不願擔任公職,其子女得享國家創業獎勵辦法,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享眷屬安置辦法。

 

為改善心靈思維的品質,尊重人權,指引人生終極盼望與光明境地。

其英靈永祀 復國神社。

復國神社依宗教需求,佛教道教者祀於大和正覺堂。基督教者祀於大和真愛堂。

 

大和正覺堂

每月十五煙供,頌修 心經。尊聖咒。六字真言法系。光明真言及金剛薩埵百字明。

每年220日正修尊聖火供。

 

大和真愛堂

基督教每周日聚會禮拜。

 

中央一級官員、地方首長與 為國犧牲將士之告別式

全國 RCJE會旗、旭日旗 降半旗致哀

遺體覆蓋帝國日章旗,帝國旭日旗,RCJE會旗,

奏樂:軍艦行進曲,步兵的本領。

 

地方官員告別式

所屬州廳 RCJE會旗、旭日旗 降半旗致哀

遺體覆蓋帝國日章旗,帝國旭日旗,RCJE會旗,

奏樂:軍艦行進曲。

 

郡守官員告別式

所屬郡 RCJE會旗、旭日旗 降半旗致哀

遺體覆蓋 帝國日章旗,帝國旭日旗,RCJE會旗,

 

奏樂:步兵的本領。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公告

2014年6月6日 帝國重建政府第一屆眾議員就職禮,
並餐後至台中州辦公室茶敘,
參加就職禮及祝賀禮的大日本帝國臣民,
請向 台中州辦公室報名,午餐費用NTD700元整。

Thursday, 08 May 2014 00:31

國務會議

國務會議

5月12日 (於臺中州辦公室)

10:00 會議開始

10:30 簽名儀式~

12:00 結束

(台北、新竹、台南、高雄) 到台中報到

 

5月13 日 (於臺東廳辦公室)

08:00 會議開始

10:30 簽名儀式~

11:00 結束

(花蓮、高雄) 到台東報到

臺灣、澎湖的大日本帝國臣民上繳直接稅稅金 呈 天皇陛下


大日本帝國臣民,是 天皇陛下之子民。居於皇國聖土,理應繳稅給國家的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盡臣民之義務。
伏以,臺灣、澎湖自1945年10月25日開始,為支那蔣介石依盟軍第一號命令佔領,更於1949支那流亡政府 攜200萬支那難民,逃難來臺,竊佔至今。


彼支那流亡政府,仍違反戰爭法,霸佔我國各級民事政府,在持續戰爭下,給錯誤的歷史教育及錯誤的國際法,致使此方居民仇視日本,常居於政治煉獄;甚至,我們這些臣民,至今仍不會使用自己國家的語言。對此,我們敬請 陛下原諒,我們已經在努力的學習日本語。


回顧在1971,雖有聯合國各國尊貴的大使們以第2758號決議文要求蔣介石及其代表離開其霸佔的位置(應包括臺灣、澎湖)。但我們的大日本帝國的主要佔領國-美國迄今仍以敵國人民視我等臺灣、澎湖的大日本臣民,未依聯合國憲章第八章及第2758號決議文處理。更未依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合法對待我們這些大日本帝國臣民。

 

Monday, 24 March 2014 14:18

2014-0324聲明

 

The declaration of the Sunflower Student Movement and the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By
Th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of Japan Empire
24 March 2014

 

Th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hereby declare for the Sunflower Student Movement since 19 March 2014, and
against the cross-strait Chinese’s agreement to which signed by the Chinese Taipei – the Chinese refugee occupying force (hereafter the occupying authorities) and China, as known as ECFA and its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1.    Condemned that the occupying authorities is violating the Fourth Geneva Convention of 1949,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4-1, 4-2 and Title 32 of United States Code; infringing on the civil resources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civil resources of th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The ECFA and annex I of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has been seriously violat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As we all know that the ECFA and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wa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with her Chinese refugees occupying force - Chinese Taipei, involving Taiwan and Penghu - the occupied territory of our State.

2.    Condemned that the occupying authorities illegal used force to expel the students causing a bloody conflict early in the morning on 24 March 2014, at the legitimately governed area of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Th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hereby express the serious concern.

3.    Call on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Council, Protecting Powers Japan, ICRC, and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to deal these war crimes with deepening concern and to help th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protecting the personal safety of the students in the gatherings. 

4.    Condemned the occupying authorities occupying our country’s civil governments and civil resources.  The occupying authorities shall return the Taiwan Governor-General's Office and all local civil governments to the Re-establishing Govern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對太陽花學運 及 兩岸中國人所為協議 之聲明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2014年3月24日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第一次建政會議2014/3/8


簽署國書。 謹限列位官員,2月20日及3月1日與會者。

地點:台中州辦公室

時間:3月8日 10: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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