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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台中州公告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機構預定地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台中州公告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機構預定地
平成27年2015年11月22日
註:本函權責之現任官員,請見 重建政府組織表
本府依據 聯合國憲章、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行使 受聯合國憲章2-4保護,及 行使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對 明治憲法之主權權利之於 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 民事資源及人民權益之保護。
特此公告 臺中太平區育賢段65地號,251地號,255地號 等地 為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機構預定地,並禁止主要佔領國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之台灣當局,違反戰爭法侵犯被佔領國政府及人民之民事資源。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臺中州知事 賴三基
臺中州文部科學大臣 何宗霖
臺中州國土交通廳長 劉金福
戰爭罪及國際人權法侵權警告
戰爭罪及國際人權法侵權警告
各界人士 或獨犯 或參與集團共犯共謀,
凡侵佔我大日本帝國主權領土 臺灣 澎湖 之 國家、人民 之 民事資源、土地、金融、財產者,
本重建政府及聯合國RCJE,必依戰爭罪、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追究當事人一切責任。
平成27年11月10日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世能
Urgently requesting Protecting Powers update 27 Oct 2015
緊急請求保護國Protecting Powers
(Chinese edition) 27 October 2015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 潘基文 閣下,
尊敬的保護國Protecting Powers
尊敬的日本國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 閣下,
尊敬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主席 Peter Maurer閣下,
被保護人潘慶東先生,支付贖金以釋放,並在家於今日中午2015年10月27日,與我們聯繫。
美國及她的侵略軍(中華民國)完全沒有依照公約規定的程序。他們嚴重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第147條 損壞 被保護人 的人權和財物。
我們緊急請求保護國 或聯合國派軍隊進駐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 台灣 澎湖。
我們委任大日本帝國完整的主權權利給 保護國日本國,包括驅逐侵略軍(中華民國)及重建被佔領土的法院,依照1949的日內瓦公約執行人權保護。
平成27年10月27日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暨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主席
Mr. Selig S.N. Tsai 蔡世能 敬上
明治日本國(大日本帝國) 的 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
明治日本國(大日本帝國) 的 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
基於戰爭期間,聯合國憲章生效於1945年10月24日,憲章之第二條第4項的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之規定。
明治日本國(大日本帝國), 為二元之主權國家,即雙主權實體之主權國家。
戰爭結束於和平條約生效。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生效,盟軍對平和憲法的日本国 戰爭結束;盟軍 對 大日本帝國 的 戦争 沒結束。
盟軍 承認 日本国 為主權在民 之 獨立國家,
盟軍 以 日本国 為 SFPT 之 簽約國,
當然沒有談到如何處理日本帝國及帝國臣民。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佔領不移轉主權,任何由於佔領涉及民事政府政策及法律之改變,均不得損害 被佔領的平民(本公約 被保護人Protected Persons)的人權 財產之各項權利。
日本国在SFPT 第二條 所放棄的權利與事物, 其歸屬權,基於戰爭期間,聯合國憲章生效於1945年10月24日,憲章之第二條第4項的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之規定,自然都是屬於日本帝國的。
日本国也是 明治日本國(大日本帝國) 裏,最主要的成員。
日本国 沒有權利可以 同意韓國 主權獨立, 所以SFPT 2 a.的英文用 假設式。 因為,韓國的獨立 需要明治日本國(大日本帝國)的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的同意。
韓國依待於日本国假設式的獨立。
其他法律採行於 明治憲法
1. 平和憲法採納要件:採用 平和憲法的理由
「採用新憲法,以使明治憲法不被侵犯。」
2. 米国国務院的外交關係 1946年10月16日
台灣住民是 明治日本國 的國民, 包括那些自稱台灣國國民的人, 都是 明治日本國 的國民。
3. 米國的台灣關係法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 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明治憲法), 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 應被引據遵照。
4. 日本国法務府 民事甲第438號
明治日本國 台灣的 帝國臣民 不是日本国的国民。
依據世界人權宣言 法院不能去除人民的國籍 只能判定人民 是否是自己國家憲法下 法律所核發的國籍。
.
結論
米国對 明治日本國(大日本帝国) 的 台灣 澎湖,到今 仍在戰爭 佔領。
明治憲法有效, 只是 帝國政府 暫時消失, 所以 沒有政府可以施行憲法, 沒有政府 來認定人民國籍。
因此,聯合國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成立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宣告 瞭解 尊重 接受 遵守 並締約 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請求日本国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為 大日本帝國的Protecting Powers。
平成27年9月9日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侵犯人權的戰爭持續70周年!
2015平成27年8月15日-大日本帝國停戰紀念70周年
侵犯人權的戰爭持續70周年!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主席 蔡世能先生致詞
議長,總執行長,各位人權先進,各位民主鬥士,各位嘉賓,大家好!
很感謝,大家在百忙之中撥冗,在今天這個特別的日子,在日內瓦公約學校跟我們一齊參與這個紀念會。
注意到,我們使用「停戰War Stop」70周年,而不是「終戰War End」70周年。
依據國際法,「和平條約生效才代表戰爭結束」。
如果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於1952年,那麼今年2015終戰才63年,不是70周年。
平成27年8月15日-大日本帝國停戰紀念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及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將於平成27年8月15日,在大日本帝國 日內瓦公約學校 舉行「大日本帝國停戰紀念」
地點:
大日本帝國 日內瓦公約學校
大日本帝國新竹州所轄之桃園龍潭,現址為
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330號。
時間:2015 平成27年8月15日
10:00 - 10:30 報到簽名。
20150704眾議院及臣民代表大會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眾議院及臣民代表大會
地點:
大日本帝國公約學校
大日本帝國新竹州所轄之桃園龍潭,現址為
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330號。
時間:2015 平成27年7月4日
10:00 - 10:30 報到簽名。
10:30 - 11:00 唱國歌、次內閣致詞。總執行長致詞。
11:00 - 11:30 州長致詞、公約學校召集人致詞。
11:30 - 12:00 議長致詞、大日本赤十字社社長致詞。
12:00 - 13:00 午餐 影片及音樂 饗宴
13:00 - 14:00 總執行長統籌應用,眾議院委員及臣民代表散會。
14:00 - 15:00 RCJE總會幹部會議,散會。
20150621日內瓦公約學校、政策委員會及國家人權機構設址 公告
大日本帝國日內瓦公約學校設址並向本重建政府登記立案,其主司國際人權法律之人才培訓、重建政府官員之培訓、國際人權法律保護等事項。
設址於大日本帝國新竹州所轄之桃園龍潭,現址為 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330號。
聯絡電話:03-4700172,或洽 聯合國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總會02-28120533
同址並設有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政策委員會,以及;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登記立案之
聯合國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龍潭辦公室;
大日本赤十字社;
大日本帝國國際人權律師協會。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之公約保護識別辦法
本重建政府基於接受、尊重、遵守、誠實締約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並實踐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被佔領國的平民之保護。
為使本國人民延續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下稱 RCJE) 自2013年宣告了解並遵守公約之保護,並延續本重建政府自宣告成立,即授權RCJE總會對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認定作業。
茲申明此布告日,即實施此兩個法律:
1、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辦公室及地方觀察員 職權行使法(2015)
2、RCJE 1949的日內瓦公約救援被保護人車輛 標幟核給辦法(2015)
詳見
http://www.rc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57-2015-offices-vehicle-instrument
平成27年5月12日 布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世能
平成27年第1號令
主權回復日 法律公告
平成27年第1號令 (主權權利行使令)
主旨:
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法律,本重建政府逐步實施。
說明:
法律之生效及失效,皆需公告。
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法律,包括在大日本帝國於本國固有領土,臺灣澎湖之法律,一切法律仍屬有效。
昔因大日本帝國政府於1947年,在軍事佔領下,暫時消失,以致政府消失,導致法律之不行。
更兼美國為主要佔領國,縱放支那叛軍蔣介石(現在國際上稱為 Chinese Taipei)於本國領土臺灣澎湖肆掠,以228大屠殺大日本帝國的公民、霸佔本國一切民事政府及民事資源、掠奪銀行及土地、以四萬元舊台幣換一元新台幣、奴役被佔領國人民、徵兵虐殺、殺死所有非工程類知識份子更掌控教育及新聞媒體、教導錯誤的知識使住在台灣的人沒有正確的人權歷史觀、沒有國際法律概念,所為之罪惡如須彌之山。
及至平成26年2014年2月20日,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帶領大日本帝國眾臣民共同宣誓:
「永世 效忠 天皇陛下、
永世 奉行 1949的所有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並以國書告知聯合國各國大使、送日內瓦公約及附加議定書之締約書至瑞士聯邦委員會,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已然成立。
在臺灣澎湖,一切人權法律及主權權利之行使,自當由本重建政府實行大日本帝國之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民生事業之法律,遵從1949的日內瓦公約所規定,依聯合國憲章為準則。 (特別是第2條第4款: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對於美國及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在大日本帝國領土臺灣、澎湖之一切佔用本國本地民事政府、法院、教育及各級學校、民生事業、土地、森林、水源,以及 徵兵、徵收稅費…等等戰爭罪侵略罪之行為,應即立刻停止。總督府及全部的民事政府機關及民事資源(包含上列各項),應即刻歸還本重建政府。
美國及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在還沒離開本國領土時,並應隨時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所有規定及確實各項保護人權的行為。
平成27年4月28日 主權回復日 布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p.s
戰爭罪
禁止對被佔領國人民徵兵。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禁止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
禁止要求被佔領國人民對敵國效忠,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國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君が代。
(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無論戰時或平時,特別是在佔領地,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應該被傳播,張貼在每個地方。佔領軍的官員應該有著複本。以保護那些人,當他們上法庭,或者那些人他們應該得到公約保護的福利。(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144條的規定)
無差別攻擊,違反海牙公約:「禁止部署武器、投射器具或意在造成無辜傷害之物資。」(海牙第四公約第 23 條)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禁止對於無防備之城鎮、村莊、聚落或建築物。進行轟炸攻擊。」(海牙第四公約第 25 條)
「在包圍與砲擊時,應盡可能採取所有必須步驟,以避免宗教、藝術或慈善目的之建築物,以及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集中區域,若上述地方並未被用來做為軍事用途。 被圍困方,有義務以明顯可見之標誌標示前述建築物或地區,並在事前知會敵方。」(海牙第四公約第 27 條)
美國及其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霸佔非關戰爭的各級民事政府及各項民事資源,包括法院、土地、水源、銀行,違反海牙公約:
「禁止對於城鎮或區域進行掠奪,即使攻擊中亦然。」(海牙第四公約第 28 條)
「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除非被情況所制止,後者必須盡全力恢復和保證該地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遵守該地區已生效的法律。」(海牙第四公約第 43 條)
「 正式禁止掠奪。」(海牙第四公約第 47 條)
美國及其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霸佔台灣神宮、各地神社、各地武德殿、各地學校、博物館,違反海牙公約:
「 自治體有關宗教、慈善與教育、藝術與科學之財產,即使屬於國家所有,應視為私人財產。 禁止一切擄獲、摧毀或有意損壞前述習俗制度、歷史紀念物、藝術品、科學成果,且應在法律程序下進行。」(海牙第四公約第 56 條)
戰爭罪侵略罪
「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裝力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或以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據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為侵略行為:
以國家的軍隊入侵或攻擊或任何軍事佔領另一個國家的領土,雖然是暫時的,只要使用武力在另一個國家領土或其部分領土,造成入侵或攻擊或任何併吞,即為侵略行為;
...
國家派出的或其國家之代行武裝小隊、團體、非正規軍或僱傭兵,對另一國進行軍事行動,其嚴重性達到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或者大量的涉入其中。
aggression of war crimes
“act of aggression” means the use of armed force by a State against the sovereign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other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regardless of a declaration of war,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314 (XXIX) of 14 December 1974, qualify as an act of aggression:
The invasion or attack by the armed forces of a State of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any military occupation, however temporary, resulting from such invasion or attack, or any annexation by the use of force of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part thereof;
...
The sending by or on behalf of a State of armed bands, groups, irregulars or mercenaries, which carry out acts of armed force against another State of such gravity as to amount to the acts listed above, or its substantial involvement ther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