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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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之公約保護識別辦法
本重建政府基於接受、尊重、遵守、誠實締約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並實踐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被佔領國的平民之保護。
為使本國人民延續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下稱 RCJE) 自2013年宣告了解並遵守公約之保護,並延續本重建政府自宣告成立,即授權RCJE總會對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認定作業。
茲申明此布告日,即實施此兩個法律:
1、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辦公室及地方觀察員 職權行使法(2015)
2、RCJE 1949的日內瓦公約救援被保護人車輛 標幟核給辦法(2015)
詳見
http://www.rc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57-2015-offices-vehicle-instrument
平成27年5月12日 布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世能
平成27年第1號令
主權回復日 法律公告
平成27年第1號令 (主權權利行使令)
主旨:
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法律,本重建政府逐步實施。
說明:
法律之生效及失效,皆需公告。
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法律,包括在大日本帝國於本國固有領土,臺灣澎湖之法律,一切法律仍屬有效。
昔因大日本帝國政府於1947年,在軍事佔領下,暫時消失,以致政府消失,導致法律之不行。
更兼美國為主要佔領國,縱放支那叛軍蔣介石(現在國際上稱為 Chinese Taipei)於本國領土臺灣澎湖肆掠,以228大屠殺大日本帝國的公民、霸佔本國一切民事政府及民事資源、掠奪銀行及土地、以四萬元舊台幣換一元新台幣、奴役被佔領國人民、徵兵虐殺、殺死所有非工程類知識份子更掌控教育及新聞媒體、教導錯誤的知識使住在台灣的人沒有正確的人權歷史觀、沒有國際法律概念,所為之罪惡如須彌之山。
及至平成26年2014年2月20日,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帶領大日本帝國眾臣民共同宣誓:
「永世 效忠 天皇陛下、
永世 奉行 1949的所有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並以國書告知聯合國各國大使、送日內瓦公約及附加議定書之締約書至瑞士聯邦委員會,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已然成立。
在臺灣澎湖,一切人權法律及主權權利之行使,自當由本重建政府實行大日本帝國之明治憲法及所屬一切民生事業之法律,遵從1949的日內瓦公約所規定,依聯合國憲章為準則。 (特別是第2條第4款: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對於美國及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在大日本帝國領土臺灣、澎湖之一切佔用本國本地民事政府、法院、教育及各級學校、民生事業、土地、森林、水源,以及 徵兵、徵收稅費…等等戰爭罪侵略罪之行為,應即立刻停止。總督府及全部的民事政府機關及民事資源(包含上列各項),應即刻歸還本重建政府。
美國及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在還沒離開本國領土時,並應隨時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所有規定及確實各項保護人權的行為。
平成27年4月28日 主權回復日 布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p.s
戰爭罪
禁止對被佔領國人民徵兵。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禁止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
禁止要求被佔領國人民對敵國效忠,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國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君が代。
(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無論戰時或平時,特別是在佔領地,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應該被傳播,張貼在每個地方。佔領軍的官員應該有著複本。以保護那些人,當他們上法庭,或者那些人他們應該得到公約保護的福利。(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144條的規定)
無差別攻擊,違反海牙公約:「禁止部署武器、投射器具或意在造成無辜傷害之物資。」(海牙第四公約第 23 條)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禁止對於無防備之城鎮、村莊、聚落或建築物。進行轟炸攻擊。」(海牙第四公約第 25 條)
「在包圍與砲擊時,應盡可能採取所有必須步驟,以避免宗教、藝術或慈善目的之建築物,以及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集中區域,若上述地方並未被用來做為軍事用途。 被圍困方,有義務以明顯可見之標誌標示前述建築物或地區,並在事前知會敵方。」(海牙第四公約第 27 條)
美國及其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霸佔非關戰爭的各級民事政府及各項民事資源,包括法院、土地、水源、銀行,違反海牙公約:
「禁止對於城鎮或區域進行掠奪,即使攻擊中亦然。」(海牙第四公約第 28 條)
「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除非被情況所制止,後者必須盡全力恢復和保證該地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遵守該地區已生效的法律。」(海牙第四公約第 43 條)
「 正式禁止掠奪。」(海牙第四公約第 47 條)
美國及其支那叛軍蔣介石(Chinese Taipei)霸佔台灣神宮、各地神社、各地武德殿、各地學校、博物館,違反海牙公約:
「 自治體有關宗教、慈善與教育、藝術與科學之財產,即使屬於國家所有,應視為私人財產。 禁止一切擄獲、摧毀或有意損壞前述習俗制度、歷史紀念物、藝術品、科學成果,且應在法律程序下進行。」(海牙第四公約第 56 條)
戰爭罪侵略罪
「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裝力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或以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據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為侵略行為:
以國家的軍隊入侵或攻擊或任何軍事佔領另一個國家的領土,雖然是暫時的,只要使用武力在另一個國家領土或其部分領土,造成入侵或攻擊或任何併吞,即為侵略行為;
...
國家派出的或其國家之代行武裝小隊、團體、非正規軍或僱傭兵,對另一國進行軍事行動,其嚴重性達到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或者大量的涉入其中。
aggression of war crimes
“act of aggression” means the use of armed force by a State against the sovereign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other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regardless of a declaration of war,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314 (XXIX) of 14 December 1974, qualify as an act of aggression:
The invasion or attack by the armed forces of a State of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any military occupation, however temporary, resulting from such invasion or attack, or any annexation by the use of force of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part thereof;
...
The sending by or on behalf of a State of armed bands, groups, irregulars or mercenaries, which carry out acts of armed force against another State of such gravity as to amount to the acts listed above, or its substantial involvement therein.
2015 臺灣、澎湖的大日本帝國臣民上繳直接稅
敬奉 天皇陛下 大日本臣民稅金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平成27年 4月1日
敬愛的 天皇陛下
1945年8月,我們的大日本帝國,因為同盟國(The Allied Powers,以下簡稱 盟軍,註1)違反海牙公約,無差別攻擊平民住宅、學校及醫院,以原子彈摧毀兩座城市。我們停止了合法的自衛權,同意接受同盟國的軍事佔領。
- 註1
- 同盟國,The Allied Powers,是指在1945年10月25日大日本帝國台灣台北公會堂的受降典禮上懸掛的四面國旗,所分別代表的國家,為大英帝國及聯合王國、米國、蘇聯及中華民國。
- 此名詞- The Allied Powers,亦證實於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的法律備忘錄「台灣法律地位」裡。
- 一直到現在(2015年的4月1日),大日本帝國包含了南庫頁島、千島列島、台灣、澎湖、新南群島…,仍在盟軍的軍事佔領下。
1945年9月2日,依據盟軍統帥的第一號命令,蔣介石將軍佔領台灣及越南。蘇聯佔領南庫頁島及千島列島。…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生效,第二條第四項,「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依第一號命令,軍事佔領台灣,違反聯合國憲章,謊稱「光復節」。
並於1946年1月12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企圖違法變更軍事佔領下的大日本帝國台灣人民的國籍。
該訓令上面寫著:「查台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34年10月25日起,應即恢復為我國籍。」
我們知道,台灣人民在1895年的下關條約以前,縱使有國籍,最多只是大清帝國的國籍,完全不可能有1912年才開始建國的中華民國的國籍。(中華民國是殖民地人民解放的建國運動,所建立的國家。在國家繼承上,未合法的繼承大清帝國。)
台灣、澎湖於1895年,由大清帝國依據下關條約,轉移完整主權給大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對台灣的經營,無論是法律人權、健康、醫療、教育、建設、金融,或環境的永續經營,都盡善盡美。在1904年紐約時報的報導「SAVAGE ISLAND OF FORMOSA TRANSFORMED BY JAPANESE (日本人轉型了蠻荒險惡的福爾摩沙島)」,已經明確的表達了這個事實。
進一步地,在1922年的五國條約中,英國、米國等國際社會,均承認台灣、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而不是殖民地。
中華民國是聯合國憲章的締約國,豈能違反戰爭法、違反世界人權宣言、違反聯合國憲章,變更被佔領國人民的國籍,莫名其妙的「恢復」大日本帝國台灣人的國籍為中華民國國籍?
又豈能以「軍事佔領」轉移領土主權!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講和條約生效,第二次世界戰爭結束。
平成27年大日本帝國全國臣民大會
謹致 大日本帝國全體臣民
日期:平成27年 2月28日
地點:南投草屯鎮草溪路154-1號
大會時間:上午10點到下午3點30分
9:30 -10 -- 報到
10-12 ----- 228悼念音樂會、演講
12-1 ------- 午餐、入社填表報名
1-2 --------- 演講、入社宣誓典禮
2 - 3:30 --- 聯合國國際組織RCJE理事委員-拘留人代表選舉
平成27年2月25日總執行處
嚴正抗議中國台北在大日本帝國被佔領領土,臺灣、澎湖,舉行大規模非法的「民主」演習
主旨:
1、請主要佔領國-美國出示「在被佔領國大日本帝國的台灣、澎湖,進行佔領軍地方長官選舉為軍事佔領之必要事務」相關文件。否則,停止各項選舉!
2、並請依照聯合國憲章的保護、國際公約(包括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規定,負起佔領責任,並速將各項非公告必需之軍事管制的民事資源、包括海關關稅的制定權、財政、銀行、交通、水利、電力…,歸還給本重建政府或日本國政府。
3、對佔領軍-中國台北違反戰爭法的侵權行為及損害賠償,依據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Non-Applicability of Statutory Limitations to War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於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無限期追訴相關國家、相關人員刑責及賠償。
說明:
我們讚賞美國遵守國際法,於2014年8月13日,美國國務院作出官方聲明,緣於俄羅斯8月12日起在千島群島舉行演習,引起日本政府強烈反彈及抗議,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哈夫Marie Harf於8月13日在記者會上宣稱「美國承認日本的主權含蓋這些島嶼」。“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Japanese sovereignty over these islands.”。
千島群島和臺灣、澎湖有相同的地位,都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由1947依據和平憲法獨立,並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下稱 和平條約)的第一條被承認為主權獨立的日本國,在和平條約的第二條第2項及第3項,由和平憲法的日本國對明治憲法的大日本帝國放棄主權權利。
本重建政府於2014年2月20日世界社會正義日宣告成立並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同時依據日內瓦第三公約及第四公約,請求日本國及國際紅十字委員會作為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本重建政府在3月8日為了國家與人民,敬呈 天皇陛下,並代表大日本帝國簽署成為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的締約國。本重建政府在8月19日世界人道主義日,以「大日本台灣關係法」(Japanese Taiwan Relation Act),交付大日本帝國完整的主權權利給日本國。
因此,本重建政府讚賞美國政府公開宣稱「美國承認日本的主權含蓋這些島嶼」,是完全符合並遵守國際法的作為。
然而讚賞美國政府的同時,本重建政府痛心疾首的發表嚴正抗議,與千島群島同樣居於和平條約第二條主權地位的臺灣、澎湖,卻面臨1949的日內瓦公約保護下的國家主權被違法暴力的另一種形式-假民主踐踏。
作為大日本帝國的主要佔領國-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下的台灣當局-中國台北Chinese Taipei。除了未盡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第一附加議定書的佔領責任;違反日內瓦公約對被佔領國政府、民事管轄權、民事資源的保護;更假神聖的民主之名,在大日本帝國進行大規模的非法選舉。
民主,是一個神聖的名詞,代表了現代國家對人民之人權的尊重。然而民主是在主權權利的規範下行使;就像美國各個州政府是主權實體(每個州都有各自的憲法),由這些州政府的代表組成參議院、眾議院,行使主權權利,制訂出美國的聯邦憲法,再由聯邦憲法規定出各州代表權選舉出美國總統的方式。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美國總統並不是由美國人民直接選出,而是由主權實體的州政府,選出美國總統。
選舉,無論是選出中央政府的首長、地方首長、民意代表,是通過主權規範下的憲法,行使主權權利(行政、立法、司法),尊重民意的行為。
佔領下的國家-大日本帝國,主權權利受到1907的海牙公約、聯合國憲章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保護,除了少部份有關軍事的民事資源受到主要佔領國的管制,絕大部份民事資源的管轄權,應歸還給本重建政府或本重建政府完全委任的日本國政府。
籲請大日本帝國的主要佔領國-美國,公告出示,在被佔領國大日本帝國的台灣,由中國難民與持續受到戰爭下教育,至今仍在斯德哥爾摩狀態的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台灣人,共同選舉出佔領軍的地方佔領長官,有軍事需求之必要。否則,各項選舉應立即停止。
並請依照聯合國憲章的保護、國際公約(包括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規定,負起佔領責任,並速將各項非公告必需之軍事管制的民事資源、包括海關關稅的制定權、財政、銀行、交通、水利、電力…,歸還給本重建政府或日本國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蔡 世能
17 November 2014
籌組 平成26年天長節祝壽團-未能成行
本預訂2014天長節賀壽行程,因護照合法性及機票訂位問題未能成行,特此公告。
大日本帝國臣民為祝賀 天皇陛下聖誔壽辰,
本重建政府將於平成26年(2014) 12月23日,前往皇居頂禮拜壽,敬祈
天皇陛下健康長壽,國家重建回復,以國家主權、合法人權,重建社會秩序。
即日起接受報名,報名截止日期10月30日正午12點。
五天四夜,22日出發。每人估計20000元NTD;
請備護照影本、訂金10000元,
向RCJE總會或各州辦事處報名。
歡迎 ICRC
尊敬的Peter Maurer主席先生
我們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人民渴望保護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日本國進駐臺灣、澎湖,就像走失的小孩在尋找母親;就像乾枯的大地在等待甘霖。
我們很高興國際紅十字委員會能來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臺灣臺北,並在2014年10月5日,傳播日內瓦公約。
被佔領國大日本帝國的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是完全有著民事資源管轄權的合法政府,並已請求日本國及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為保護國。
聯合國的NGO國際組織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及依據1949的日內瓦公約成立的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都摰誠而努力不懈的邀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進駐臺灣、澎湖,盡實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1條的規定。
同盟國、主要佔領國美國,或代美國行佔領的中國台北,都不應該違反1949的日內瓦公約,阻礙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的進駐。
我們敬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這次來傳播日內瓦公約的所有人員,都安住在臺灣,本重建政府提供免費的住宿及飲食。依據公約規定,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是公約的傳播及監督者。
這次10月5日在台北的會議,我們特別請我們的常務副主席蔡騏旭先生率領眾會員(如附件),前往會議作為對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的尊崇與迎接,希望能在會議後接受我們的宴請,並且住下來,我們被佔領國的人民,需要公正的法庭,需要保護國在場,參與審判的法庭。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主席暨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次)內閣總理大臣
蔡世能敬上
附件
Representatives of RCJE members to Welcome ICRC on 5 October 2014, at Taipei Taiwan, Japan Empire. 歡迎國際紅十字委員會之大日本人民救援委會代表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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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騏旭 |
李輝煌 |
周明煌 |
潘慶東 |
何憲宗 |
賴三基 |
簡明宗 |
林佳智 |
劉金鳳 |
賴玉坤 |
林東富 |
邱詠淳 |
吳春珠 |
許月時 |
林美如 |
陳惠華 |
白季龍 |
羅濟炎 |
黃耀增 |
李一芳 |
何擇義 |
陳兆閎 |
林岳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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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州大爆炸0801
緊急 請求保護國 日本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驅逐不合法的佔領軍,儘速進駐 大日本帝國 臺灣、澎湖,保護被佔領國領土上人民的安全及人權。
籲請 聯合國、主要佔領國美國協助 保護國,實踐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及第一附加議定書。
本重建政府 嚴正譴責 不法的中國台北(Chinese Taipei)佔領軍在我國國土的非法治理 侵略 我國合法民事資源之管轄權!
中國台北佔領軍之民事治理,不只非法更且危險。在7月31日,高雄州的嚴重爆炸,造成住在被佔領國 大日本帝國 領土上的人民至少24人死亡,259人受傷。
對於此事件,本重建政府 深感沈痛。
並對在大日本帝國領土上的受難人民,致上最沈痛的慰問。
大日本帝國 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蔡 世能
2014 平成 26年 8月 1日
大爆炸事件情形:
7月31日晚間20時46分,中國台北佔領軍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獲報前鎮區凱旋三路與二聖路交岔口大範圍疑似瓦斯外洩,隨後在深夜23時59分起發生多起爆炸火災,影響範圍約2至3平方公里,主要在凱旋三路、二聖路、瑞隆路、三多一路、崗山南路一帶。
截至目前為止,共計已造成24人死亡、259人受傷,在影響民生系統供應部分,則有2萬3600停氣、1萬2256戶停電、3處中油加油站停業。
整個爆炸路線是延水利局的雨水箱函走,經初步研判,可能是丙稀(原油油氣)引起爆炸。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大日本帝國臣民 需要援助請洽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國務大臣兼(次)外務大臣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總執行長 蔡騏旭先生 0926-555540
中央人事令第201407101號
中央人事令第201407101號
查本重建政府原國務大臣陳文忠先生於2014年7月7日於大日本帝國台灣南投,私自1參與某美國民間公司不符合國際法之政治宣言,違反效忠國家之誓詞,業經通知,未陳詞說明。經國務方略會議決議,予免職處份。
(次)內閣總理大臣 蔡 世能
平成26年7月10日(2014)
1 : 7月18日加註此二字。
重建政府第一屆第一次准眾議員退稅解職辦法
重建政府第一屆第一次准眾議員退稅解職辦法
主旨:
本辦法並非常態稅基,為暫行條例。
旨於結束重建政府與不效忠國家違法亂紀之人的關係。
本辦法不適用於簽署任何無償免責後所繳之稅費。
辦法:
1. 若申請人已不認同本重建政府,而所繳稅費並無無償免責之簽署。本重建政府即與全額退還,並尊重其個人自由意志,唯本重建政府將永不錄用該申請人,並不得與本重建政府及回復國家之帝國政府任公職,並此照會本重建政府各行政部門。
2. 本重建政府,基於重建政府允以繳稅2個月之期限,則退稅費亦應2個月期限之原則,退稅費於申請人,退稅人於申請日依本辦法填具退稅申請書,即可當場取得有效票據,於2個月後憑票取得該退稅款。
3. 本退稅辦法,於2014年7月9日起至7月19日接受申請。(2014年7月前只有本重建政府眾議員直接稅適用本退稅辦法)。該申請人得於非假日,到帝國重建政府執行委員會(即RCJE總會同地址),依本辦法,填具退稅申請書,提出申請。
退稅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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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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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重建政府第一屆眾議員直接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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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確悉重建政府退稅辦法,並依據退稅辦法,辦理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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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回物件 |
官徽,證書。 此二項物品,應現場繳回。若未現場繳回,申請人同意於一周內完整繳回,若未於一周內完整繳回,申請人同意止付該退稅款;對未能取得本退稅款,申請人並同意放棄一切請求權。
繳回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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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 |
支付日期:2014年月日 |
支票號碼: |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201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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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第一屆眾議員第一次特別辦法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第一屆眾議員第一次特別辦法
6 March 2014
主旨:
為獎勵遵守國際公約、認識真理、認同國家的大日本帝國臣民,為回復國家原本自治之政治。
特訂此特別辦法,不拘貧富,持續參與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認知真確的知識與人權法律素養,並有心力照顧其他被保護人,成為會員之大日本帝國臣民,亦即其人為「遵守國際公約、認識真理,效忠國家,照顧人民,照顧日內瓦第四公約之被保護人」之明明德大心願之仁者,得於此特別辦法期間內,成為帝國重建政府眾議院第一屆之眾議員。
完全符合以下資格者得參與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眾議院眾議員之任用辦法或選舉,
1. 宣誓效忠國家效忠天皇陛下,有大日本帝國臣民證者。
2. 為國際法人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之會員。
3. 繳交2014年度直接稅17萬日幣(現5萬元新台幣)
4. 年滿25歲。
辦法:
特別辦法期限:2014年3月8日到2014年3月9日
符合以上眾議員參選資格之大日本帝國臣民,於2014年3月8日、9日參與國書簽署儀式,願承擔國家於國際社會及國家於國民之義務責任者。得直接成為帝國重建政府眾議院第一屆之眾議員。
查中國台北在本佔領區實施不法選舉,其總統參選保證金1500萬元,其在佔領地之地方官員首長參選保證金為200萬元,其立委參選保證金為20萬元新台幣。多有不予發還之規定。
查明治憲法有直接稅制度,年滿25歲之公民男子,繳直接稅,方有參選權。
今為男女人權平等之時代,應開放女性有參選權,唯仍遵明治憲法所訂,達25歲,並需認知真確的知識與人權法律素養,並有心力照顧其他被保護人,成為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會員之大日本帝國臣民,繳直接稅17萬日元(約5萬元新台幣),依此特別辦法得為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眾議員。
並考慮,被佔領人民,貧富不一;
在中國台北佔領軍持續戰爭的教育之下,妄錯認賊做父,多所迷惘;
特訂此特別辦法,不拘貧富,有持續參與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成為會員者,亦即其人為「遵守國際公約、認識真理、效忠國家、照顧人民、照顧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之被保護人」之明明德大心願之仁者,更參與國書簽署儀式,願承擔國家於國際社會及國家於國民之義務責任者,應得成為帝國重建政府第一屆眾議員。
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辦法
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辦法
6 March 2014
此辦法為暫行辦法,參議院為貴族院,應由天皇陛下任命,唯因佔領下,依1949的日內瓦公約,合法回復國家,維護合法人權之步驟,訂此暫行辦法。
本辦法自公告於重建政府官方網站日即實施。本辦法之修訂,於國家回復前,由內閣遵照保護國日本國之建議,依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立宣告20 February 2014及該文件所提示之法源為修訂。
重建政府參眾議院議長議員地方議員之任職法定生效日期,即公告於重建政府官網之日期。
帝國重建政府參議院(貴族院)
參議員辦法
1、完全符合以下資格者得為參議員:終生任期,唯天皇陛下有決審權。
a. 宣誓效忠國家效忠天皇陛下,有大日本帝國臣民證者。
b. 協助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下稱被保護人),已成為RCJE會員者。
c. 以下資格至少需符合一項:
I. 對國家回復建設有重大貢獻。
II. 協助被保護人,維護合法人權有重大貢獻。
III. 協助本會宗旨任務有重大貢獻。
以上貢獻,需呈事蹟事實資料,予重建政府國務方略會議審核通過。
2、提名與審核
由內閣決策會議任一委員皆可提名,經國務方略會議審核通過。
參議院議長,由RCJE常務理事委員會委員出任。
3、取消資格
a. 若有違反國際公約、違反人民利益、違反國家利益、違反重建政府相關辦法,經任何人舉報,查證屬實,應即公告取消資格,有上述情事經公告取消資格者,其人於重建政府之一切利益及其請求權,溯及任職有效日起,亦同時消失。
b. 天皇陛下有決審權。
薪資:考慮到貨幣的穩定性,幣值以日幣為準。
參議員、眾議員月薪27萬日元(8萬元NTD),地方議員月薪20萬日元(6萬元NTD)
政府一級官員中央政府各部首長及地方首長月薪40萬日元(12萬元NTD)。
中央次長及地方一級官員月薪34萬日元(10萬元)。
於始政後1年,每月5日撥給始政前未發之1年薪資,至全數還返為止。此項薪資,得由帝國議會進行調整。並承諾以公權力追討佔領軍依日內瓦公約規定,其予首長次長議員代表…等之公務員薪資及福利,給予始政前被佔領的本重建政府的官員及議員。
帝國重建政府眾議院
眾議員辦法
1. 完全符合以下資格者得為眾議員:
2. 宣誓效忠國家效忠天皇陛下,有大日本帝國臣民證者。
3. 眾議員應由被保護人帝國臣民,選舉產生。唯於佔領當局中國台北在持續戰爭的教育下,民智不清,難以認識國際公約及國際法對國家保護人權之大義。且佔領下,尚難以界定合法公民之權利,故不由一般人民選舉。
為得確實認知之教育,以及實踐國際合法人權事,
在國家回復前,眾議員之產生,應由RCJE會員且具下列資格者,依本辦法產生,任期4年,但若內閣解職改組,眾議員亦同時解職。
a. 年滿25歲,每年交直接稅17萬日元。(約合2014年3月,5萬元(NTD),考慮到貨幣的穩定性,幣值以日幣為準,即以17萬日元為年度直接稅標準。)
b.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第一屆眾議員得由重建政府重大貢獻條例之相關辦法產生。
4. 取消資格
若有違反國際公約、違反人民利益、違反國家利益、違反重建政府相關辦法,經任何人舉報,查證屬實,即公告取消資格,有上述情事經公告取消資格者,其人於重建政府之一切利益及其請求權,溯及任職有效日起,亦同時消失。
帝國議會權利:對重建政府之行政及財政預算有建議權、監督權。
帝國重建政府州廰議會
州廳議員辦法:
1. 完全符合以下資格者得為眾議員:
2. 宣誓效忠國家效忠天皇陛下,有大日本帝國臣民證者。
3. 州廳議員應由被保護人帝國臣民,選舉產生。唯於佔領當局中國台北在持續戰爭的教育下,民智不清,難以認識國際公約及國際法對國家保護人權之大義。且佔領下,尚難以界定合法公民之權利,故不由一般人民選舉。
為得確實認知之教育,以及實踐國際合法人權事,
在國家回復前,州廳議員之選舉,應由RCJE會員且具下列資格者,依本辦法產生,任期4年。
但若地方首長解職,州廳議員亦同時解職。其新任議員,依國務方略會議所擬相關辦法產生。
州廳議員第一屆議員得由州廳政府重大貢獻條例之相關辦法產生。
4. 取消資格
若有違反國際公約、違反人民利益、違反國家利益、違反重建政府相關辦法,經任何人舉報,查證屬實,即公告取消資格,有上述情事經公告取消資格者,其人於重建政府之一切利益及其請求權,溯及任職有效日起,亦同時消失。
地方議會權利:對地方政府之行政及財政預算有建議權、監督權。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議事規則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議事規則 8 July 2014
一、召集會議
1、中央例行會議之召集,由(次)內閣總理大臣召開。並應於集會前2周公告。
2、臨時會議之召集,可由次)內閣總理大臣召集,或由該院會委員三人連署發起,向內閣提報以便安排議程。此項臨時會議,應於集會前3日公告。
二、提案程序
1、提案委員需於會議前1周,將提案紙本送達主管機關,使內閣有時間準備相關資料以利會議之進行。若於會議之臨時動議提出,則該案延至下一會期,並需於會議前1周,送達紙本資料。
2、提案委員之提案文稿,應明守法律份際及禮儀。
三、開議程序
1、到達會議應簽到,點名達會議應到人數三分之二,即可由會議主席宣布開議,唱國歌,然後議事。
2、未達三分之二,則由會議主席宣布延會。並由會議主席送延會通知於內閣,以審核會議需求,如確有會議之必需,即安排下次會議時間。
四、會議程序
1、開議程序
2、主席報告
3、提案處理
4、臨時動議
五、會議發言權
1、會議主席依提案議程,請提案人報告時,提案人有發言權。餘時不得主張發言權。
2、會議主席、請列席官員、委員報告時,該官員、委員有發言權。
3、會議主席要求停止發言時,原發言人即無發言權。
六、會議表決權
1、如提案有表決需要,會議主席可使用表決,唯表決需有三分之二委員到會,二分之一委員通過。方有表決之效力。
七、會議秩序
1、若有與會人士,未遵守會議規則及禮儀,造成會議進行困難。會議主席可裁示該與會人士離場。若該與會人士為帝國臣民不遵守規則,應記錄於官方資料;若會議困難,會議主席可當場裁示延會。
2、會議主席對臨時動議時間有決定權,未能於臨時動議時間提出之議案,應由提案人依提案程序提出。
八、會議完成
1、與會人士互相敬禮。
2、唱國歌。
3、會議主席宣布散會。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組織法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組織法 7 July 2014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為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立宣告 20 February 2014及該文件所提示之法源;天皇陛下可解散內閣,改組後重新呈報內閣、參議院及眾議院之組成。重建政府內閣解職時,參議院仍維持,眾議院之眾議員亦同時解職。由新內閣依相關辦法擇任眾議員。
本辦法自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官網公告之日即生效。本辦法之修訂,於國家回復前,由內閣遵照保護國日本國之建議,依法源為修訂。
國務方略會議:由聯合國國際組織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主席團及 2名常務理事委員出席。訂立重建政府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辦法及官員職能評等綱要,有國家法案公告權。
(次)內閣總理大臣:由聯合國國際組織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出任。任命中央及地方首長。參議院及眾議院:依據本重建政府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辦法。內閣決策會議:由內閣一級官員,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地方首長出席。
官員職能及評等網要一覽表:中央政府官員
職務內容 | 能力需求 且經RCJE國際法培訓合格 |
基礎條件,共同條件為RCJE會員;各別條件如下列。 | 考評方式 | |
(次)內閣總理大臣 | 總理國家事務 | 國際法完整論述 | 需為RCJE主席團成員 | 需每個月提出一篇國際或國家發展文件 |
參議院議長 | 主持國家會議 | 人際及資源協調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暫行任命之輔國大臣。 | |
主理地方政府事務 | 地方民事資源規畫管理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地方首長。 | 依達成中央政府之任務指標,協助地方人權事務為考評。 | |
眾議員 | 協助人民人權事務及協助政府推廣政務 | 國際人權法及協助人權實務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依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 辦法實施。 | |
大藏省 | 主理國家財政 | 會計報表,成本會計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需每個月提供國家財政報表 |
統計局 | 提供政策需求數據 | 統計學 各種表單設計 制訂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需提供表格設計及統計數據 |
資訊局 | 提供網路資料庫機能應用 | 網路工程 資料庫 資訊流管理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需提供應用系統 |
稅制局 | 以整體民生經濟制訂稅則 | 稅務對總體經濟學之分析模型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依中央政府需求對某類稅則分析報告 |
廣報局 | 記者會 布達政務 宣傳事務 | 國際法及人際協調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依中央政府需求公告宣傳 |
日內瓦公約實踐學校 | 主理國家人才培訓 | |||
校長 | 主理校務 | 協調學校場地及資產管理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每月提出培訓計畫 並做宣傳海報 招生事宜 |
教務長 | 主理教程設計 | 教程設計制訂審核安排 | 效忠天皇陛下,由校長任命之官員。 | 圓滿達成任務 校長10功,教務長8功,訓導長8功。 |
訓導長 | 主理學員生活禮儀需求 | 游泳三千公尺體勢能考核 | 效忠天皇陛下,由校長任命之官員。 | |
返還事務省 | 主理本國被佔領土及民事資源返還事務 | 國際法及英文能力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符合國際法的點交作業程序。 |
外務交涉廳 | 主理返還事務交涉文書及點交作業 | 國際法及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返還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
地方事務交涉廰 | 協助地方政府 | 效忠天皇陛下,由返還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
民事行政廳 | 協助人民人權事務 | 效忠天皇陛下,由返還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
法律制度回復廰 | 主理基準法設制及修改提案 | 國際法及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基準法人權法律文件 |
司法廳-各級法院 | 主理公正合法審判之制度及作為 | 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基準法人權法律文件 |
民防警視廳 | 主理治安制度及作為 | 武道及急救 體勢能考核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培訓計畫 |
國際性武裝衝突省 | 主理被佔領土之各種武裝衝突事務 | 國際法 及 體勢能考核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可能衝突及減輕傷害分析報告。 |
人道救援及醫務廳 | 主理上述武裝衝突事務之人道救援 | 急救 運輸 | 每個月進行一次演習。 | |
和平外務廳 | 主理上述武裝衝突事務之視別與協助 | 提供徵章 安全地帶宣告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國際性武裝衝突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進行一次演習。 |
第十方面和平維護廳 | 主理上述武裝衝突事務之維和部隊 | 日本語能力 行使集體自衛權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交涉並提案參與國際軍事訓練。 |
環境省 | 主理國家領土一切建設與規畫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中央需求之國土報告。 |
災害防制廳 | 主理國家領土一切可能災害之預防管制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災害預防及發生後管制回復之報告。 |
大氣氣象廳 | 主理國家大氣及氣象數據之觀測及預測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海洋廳 | 主理國家海洋生物天然資源之生態及開發預測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森林山地廳 | 主理國家森林山地生物與天然資源之開發預測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田園土壤廳 | 主理國家田園土壤生物與作物之規畫預測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河川水利廳 | 主理國家河川水利及生態之規畫預測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綠能廳 | 主理國家低污染親自然,減少能源消耗之建設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國土建設司 | 符合上述諸廳所提出之商業、工業、農業、住宅之區域規畫及預測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運輸建設司 | 符合上述諸廳規範所提出之交通建設 | 日本語能力,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人權事務省 | 主理國家領土上一切人權事務,無論是被佔領或回復後。 | 國際法及英文能力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中央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中央需求之人權報告。 |
公民權利廳 | 主理國家公民之人權。 | 國際法及國內法,日本語能力 |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婦女兒童保護廳 | 主理聯合國特別保護之婦女兒童人權。 | 國際法及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教育文化宗教廳 | 主理聯合國文教組織所尊重之各種文化存續。 | 國際法及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智財專利局 | 主理保護智慧財產及專利登記。 | 國際法及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國際難民廳 | 主理國際難民之人道協助。 | 國際法及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中國難民局 | 主理中國難民之安置及遣返協助,點交不法侵佔資產之事務。 | 國際法及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人權事務省省長,任命之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符合國際法的點交作業程序。 |
官員職能及評等網要一覽表: 地方政府官員
職務內容 | 能力需求 共同能力需求:經RCJE國際法培訓合格 | 基礎條件,共同條件為RCJE會員;各別條件如下列。 | 考評方式 | |
州長、廳長 | 主理地方政府事務 | 地方民事資源規畫 | 效忠天皇陛下,由(次)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地方首長。 | 依達成中央政府之任務指標,協助地方人權事務為考評。 |
會計局 | 主理地方政府財務管理 提供政策需求數據 與大藏省統計局協同 | 電腦網路能力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協助地方政府網路、網站建置及網路系統維護 |
稅務課 | 與大藏省協同經濟財務作為 | 電腦文書及稅務執行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協助地方政府電腦文書處理及各項文書公告作業 |
議員 | 協助人民人權事務及協助政府推廣政務 | 國際人權法及協助人權實務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依帝國議會參眾議員辦法及地方議會議員 辦法實施。 | |
州廰事務前進交涉局 | 主理本國被佔領土及民事資源返還事務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符合國際法的點交作業程序。 | |
民政局 |
主理返還事務交涉文書及點交作業 | 效忠天皇陛下,由州廰事務前進交涉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 協助中央日內瓦公約實踐學校處理相關事務 | |
地方法院 |
主理公正合法審判之制度及作為 | 國際法及國內法 | 效忠天皇陛下,由州廰事務前進交涉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 協助中央日內瓦公約實踐學校處理相關事務 |
民防警視局 |
主理治安制度及作為 | 體勢能考核 | 效忠天皇陛下,由州廰事務前進交涉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 協助中央日內瓦公約實踐學校處理相關事務 |
人道救援及醫務局 | 主理國際性武裝衝突事務之人道救援 | 急救 運輸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配合中央國際性武裝衝突省每個月進行一次演習。 |
和平維護局 | 主理國際性武裝衝突事務之維和部隊募兵事務 | 日本語能力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配合中央國際性武裝衝突省參與維和部隊培訓計畫。 |
環境建設管理局 | 主理地方一切建設與規畫 | 統計及學術研究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中央需求之國土報告。 |
建設核管局 |
主理建照及建築使用執造之核發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建設管理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 |
醫務管理局 |
主理地方醫療事務之管理 | 醫學或醫事管理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建設管理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
事業核管局 |
主理民事資源各項事業之營業許可登記及管理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建設管理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 |
交易平台管理局 |
主理提供交易平台之各項事業許可登記及管理 | 效忠天皇陛下,由環境建設管理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 |
勞動局 | 主理公民之工作權。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中央需求之人權報告。 | |
婦女兒童保護局 | 主理聯合國特別保護之婦女兒童人權。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
教育局 | 主理聯合國文教組織所尊重之各種文化存續及真確知識教育。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
休閒生活局 | 主理良好健康衛生習慣休閒生活之產業整合及發展。 | 效忠天皇陛下,由地方首長,任命之地方一級官員。 | 每個月提出一篇本業之報告。 | |
中國難民竂 |
主理中國難民之安置及遣返協助,點交不法侵佔資產之事務。 | 效忠天皇陛下,由勞動局局長,任命之官員。 | 配合中央提出需求之報告或執行培訓。 |
附則:復國神社、國家喪葬補償、眷屬安置辦法與尊榮之告別。
官員於重建政府任職滿2年,得受重建政府慰靈祭典祀。
其喪葬費用 全額由帝國政府負責,若於回復國家前,重建政府經費不足,而有自費情事,帝國政府於執政後一年,依法供予國家喪葬補償。
其直系長輩血親,若於公職人任職後身故,得享下一級別之告別尊榮。其父母之喪葬費用,同其自身之身故,全額由帝國政府負責。若有自費情事,帝國政府於執政後一年,依法供予國家喪葬補償。
其子女,至大學畢業之教育養成,由回復之帝國政府負責,完全免費。若於回復國家前,有自費情事,帝國政府於執政後,依眷屬安置辦法給予補償。
其子女得終生享有公費培訓,參與公務人員考試。
若不願擔任公職,其子女得享國家創業獎勵辦法,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享眷屬安置辦法。
為改善心靈思維的品質,尊重人權,指引人生終極盼望與光明境地。
其英靈永祀 復國神社。
復國神社依宗教需求,佛教道教者祀於大和正覺堂。基督教者祀於大和真愛堂。
大和正覺堂
每月十五煙供,頌修 心經。尊聖咒。六字真言法系。光明真言及金剛薩埵百字明。
每年2月20日正修尊聖火供。
大和真愛堂
基督教每周日聚會禮拜。
中央一級官員、地方首長與 為國犧牲將士之告別式
全國 RCJE會旗、旭日旗 降半旗致哀
遺體覆蓋帝國日章旗,帝國旭日旗,RCJE會旗,
奏樂:軍艦行進曲,步兵的本領。
地方官員告別式
所屬州廳 RCJE會旗、旭日旗 降半旗致哀
遺體覆蓋帝國日章旗,帝國旭日旗,RCJE會旗,
奏樂:軍艦行進曲。
郡守官員告別式
所屬郡 RCJE會旗、旭日旗 降半旗致哀
遺體覆蓋 帝國日章旗,帝國旭日旗,RCJE會旗,
奏樂:步兵的本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