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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令和二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

令和二年3月24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布

如2017 平成29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所示。
(
上述文件網址: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57-2017-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

大日本帝國臣民以被佔領國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上繳國家主權稅,符合國際法律之規範,申明人權之國籍基礎,並申明被佔領土臺灣 澎湖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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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should Protecting Powers for the Japan Empire of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 do?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做什麼事?

11 April 2019, Taihoku, Formosa

名詞解釋:

1.被佔領領土

1907年海牙公約(HR)第42條規定「領土在被實際置於敵對軍隊的當局控制下時被認為是被佔領領土。佔領的範圍是指該當局已建立並可控制的領土範圍。

2.受到公約保護的人 (被保護人)

依據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下稱 日內瓦第四公約)4條規定「本公約之被保護人,即為其人於任一時刻及不論何種方式,發現他們自己處於衝突且在非其本國之衝突之一方之掌控下,或者,在佔領國的掌控下,而他們不是佔領國的國民。

簡單地說,也就是,無論什麼時候,當一個人發現自己處於衝突而且在非自己國家的佔領或控制下。或者,處於佔領國的掌控下,而自己不是佔領國的國籍,就是受到公約保護的人(下稱 被保護人)

3.佔領國的責任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規定,「佔領國於佔領期間在被佔領領土行使政府職權之範圍,應受本公約下列各條規定之約束:第1至12、27、29至34、47、49、51、52、53、59、61至77、143條。」以及,「被保護人之釋放、遣返、或安置, 若在上述各期限之後實施,於此期間,被保護人仍應繼續享受本公約之利益 。」以及;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規定,「上述所述之嚴重破壞公約行為,應係對於受本公約保護之人或財產所犯之任何下列行為:故意殺害,酷刑及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學實驗,故意使身體及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將被保護人非法驅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閉,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或故意剝奪被保護人依本公約規定應享之公允及合法的審訊之權利,以人為質,以及無軍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與暴亂之方式對財產之大規模的破壞與徵收。

簡單地說,佔領國的責任就是對被佔領土原有法院的尊重及保護;原有政府稅收權的尊重及保護且佔領國及其派遣軍不得在被佔領土對被保護人徵收民事稅費;原已實施之法律的尊重及保護;給予被保護人充分的生存補給及免費醫療,以及;被保護人免除兵役、不被掠奪財產、不被違法審判的責任。

4.日內瓦公約在被佔領土生效的法定期間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規定「凡在一締約國的領土一部或全部被佔領之場合,即使此項占領未遇武裝抵抗,亦適用本公約。」以及,「雖然衝突中之某一國可能不是締約國,其他曾簽訂本公約之國家於其相互關係上,仍應受本公約之拘束。設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該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以及;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規定的被保護人得到安置前,則該公約對於被保護人繼續有效。

5.台灣與澎湖 (台灣)

台灣與澎湖是明列於1895的下關條約的第2條,1922在華盛頓簽署的五國條約的第19條,以及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的主權物件。

由於大日本帝國國內法及美國對蔣介石集團的台灣關係法,都統稱台灣與澎湖為台灣,因此本文件以台灣一詞,代表台灣與澎湖。

6.大日本帝國之主權

大日本帝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參照明治憲法的精神,它是一個雙主權實體-天皇主權實體及政府主權實體的國家。它曾在194753日以前,參與國際條約、國際公約的簽署,承擔它在國際社會對於它簽署的條約及公約的國際責任。

它在194753日到2014220日之間,暫時消失1在國際社會上。

 1.大日本帝國的暫時消失

“自1907年以來的經驗表明,許多武裝衝突,顯示所有戰爭的特點,可能不會依照1907海牙公約規定的任何程序。更進一步,已經有許多案例,衝突各方一直爭議敵國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拒絕承認戰爭的狀態存在。以同樣的方式,使主權國家在兼併或投降後 暫時消失,已經被作為不遵守公約或不遵守其他的人道公約的規避方式。”(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釋文第一段)

 

Part 1 台灣為什麼是被佔領領土?是哪一國的領土,被哪一國佔領?

A.台灣與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1. 台灣與澎湖,明列於1895的下關條約的第2條,1922在華盛頓簽署的五國條約的第19條,以及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

  2. 台灣與澎湖,在1895年的下關條約,由中國(大清帝國主權國家)與大日本帝國主權國家簽訂,大清帝國完整割讓台灣與澎湖的主權給大日本帝國。

  3. 1895的下關條約之前,台灣與澎湖住民沒有任何國籍。

  4. 1895的下關條約第5條,大日本帝國給予個別的台灣與澎湖住民,選擇是否成為大日本帝國主權的國籍的權利。

  5. 並且,1895年的下關條約生效後,大日本帝國即在台灣實施大日本帝國的法律,並設置主權國家的法院接受台灣與澎湖住民的申請及訴訟,使台灣與澎湖住民擁有大日本帝國(明治憲法)國籍的人權。

  6. 1902年大日本帝國的國籍法在台灣與澎湖實施,全部台灣與澎湖住民都是合法的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國民。

  7. 許多國家,包含美國及中華民國,都承認台灣與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並在台灣設置外交領事館

  8. 1922年五國條約第19條,也承認台灣與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9. 194753日,美國為首的盟軍,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強制要求馬卡殺憲法的主權在民的日本國獨立。

  10. 毫無疑問地,大日本帝國的主權政府在194753日,就在美國為首盟軍的軍事佔領下,開始它的暫時消失,從那天開始,直到2014220日之前(請見第2223),世界上找不到大日本帝國主權政府的文件。

  11. 大日本帝國之主權,自194592日的停戰協議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至今持續在美國為首盟軍的無和平條約的戰爭佔領下。

  12. 1946年,在美國為首盟軍對大日本帝國的佔領下,美國不認為有台灣國人民Taiwanese這種不合法的說法。美國指出,台灣 澎湖的住民都是美國的敵國國民,他們都有大日本帝國的國籍,除非他們每個人,個別地,依照大日本帝國的程序,放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該文件發布於19461016日,當時大日本帝國政府還存在,實施著明治憲法。所以文中的Japan,是大日本帝國Japan Empire, Japan (Meiji) 此外,當時在台灣與澎湖的大日本帝國國民約有630萬人。

B.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台灣正被美國為首盟軍以第一號命令派遣蔣介石佔領

  1. 1938年美國、大英帝國及美國支持的重慶軍蔣介石軍閥,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的規定,轟炸大日本帝國的台灣、恣意攻擊大日本帝國台灣的平民。美國並聯合大英帝國、荷蘭、控制中國南方的蔣介石軍閥,以包圍禁運封鎖大日本帝國。隨及,1941年大日本帝國遵守戰爭法地對美國及大英帝國宣戰。

  2. 1945年美國違反1907的海牙第四公約的規定,轟炸大日本帝國的醫院、學校、城市、平民住宅、恣意射殺平民,8月美國在大日本帝國的廣島、長崎投下兩顆原子彈,整整摧毀兩座和平的城市。隨及,大日本帝國的主權實體天皇陛下,不忍平民受到美國違反戰爭法的侵略戰爭的殺害,宣布對美國為首的盟軍沒有特別投降條件要求的投降。

  3. 194592日,大日本帝國對美國為首的盟軍簽署停戰協議,接受美國為首盟軍的佔領。美國為首盟軍要求日本帝國的軍事政府發布的第一號命令,其第1a 款指示所有在中國(不含滿州國)、台灣及越南的陸海空日本帝國軍隊向不是國家的蔣介石元帥投降。

  4. 19451025日,聯合國憲章生效的次日,蔣介石武裝團在美國軍隊的運送下,在大日本帝國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儀式。這個受降儀式的日子的法律意義是,宣告正式的軍事佔領啟始,以及宣告其佔領是受到聯合國憲章原則之部第2條的約束,不能以武力或威脅破壞任何國家(包含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5. 1971年美國國務院的《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指出台灣仍是持續地受到美國為首盟軍命令日本帝國軍事政府發布的第一號命令的佔領;原大日本帝國對台灣的主權,則從來未曾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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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平成31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

平成31年3月21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布

如2017 平成29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所示。
(
上述文件網址: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57-2017-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

大日本帝國臣民以被佔領國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上繳國家主權稅,符合國際法律之規範,申明人權之國籍基礎,並申明被佔領土臺灣 澎湖之主權。

唯,本政府考慮到被佔領的帝國臣民的生活困難,美國派遣的侵略軍大規模掠奪民事資源,嚴重傷害被佔領平民的人權及利益,僅徵收 象徵性的 法律意義的國家主權稅 500日圓(取音 御百緣,折合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所發行的新台幣 約200元;繳稅之平民亦可繳交500日圓。)

然,本政府尚在重建,茲援例請UN NGO RCJE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即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代徵本年度主權稅稅金

本次 大日本帝國國家主權稅,將於平成31年3月24日(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開徵至5月8日(台灣澎湖人權日)。並如往例於政府官網公告,以方便被佔領國繳主權稅之平民,知悉自己確有繳交本次稅金。並列示繳稅者之漢字、英文姓名及地方州別,以便繳稅者,列印稅單以在國際刑事法院及國際法院舉證。

 

平成31年3月21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2018平成30年記錄
http://www.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83-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of-2018

2017平成29年記錄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58-national-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2017

2016平成28年記錄
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ja/announce/item/152-his-subjects

2015平成27年記錄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37-2015-direct-tax

2014平成26年記錄
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19-2014-direct-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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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平成30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

平成30年3月12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布

如2017 平成29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所示。

(上述文件網址: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57-2017-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

 

大日本帝國臣民以被佔領國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上繳國家主權稅,符合國際法律之規範,申明人權之國籍基礎,並申明被佔領土臺灣 澎湖之主權。

唯,本政府考慮到被佔領的帝國臣民的生活困難,美國派遣的侵略軍大規模掠奪民事資源,嚴重傷害被佔領平民的人權及利益,僅徵收 象徵性的 法律意義的國家主權稅 500日圓(取音 御百緣,折合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所發行的新台幣 約200元;繳稅之平民亦可繳交500日圓。)

然,本政府尚在重建,茲援例請UN NGO RCJE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代徵本年度主權稅稅金

本次 大日本帝國國家主權稅,將於平成30年3月12日開徵至3月31日而止。並如往例於政府官網公告,以方便被佔領國繳主權稅之平民,知悉自己確有繳交本次稅金。並列示繳稅者之漢字、英文姓名及地方州別,以便繳稅者,列印稅單以在國際刑事法院及國際法院舉證。

 

平成30年3月12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2017平成29年記錄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58-national-sovereign-tax-of-japan-empire-2017

2016平成28年記錄
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ja/announce/item/152-his-subjects

2015平成27年記錄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37-2015-direct-tax

2014平成26年記錄
https://www.regov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119-2014-direct-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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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平成29年 大日本帝國 台灣澎湖 主權稅 徵收公告

平成29年3月17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布

1895年的下關條約,大日本帝國取得大清帝國的拓殖地台灣 澎湖。並於同約第五條給予當時無任何國籍的 台灣 澎湖的住民兩年的考慮期,看他們個別地是否願意成為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帝國臣民。

1895年10月7日,台灣設置了,有史以來,第一座法院;台灣 澎湖進入了 人權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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