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 在台灣的哪些人是受到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的人?
- 在台灣現在的住民裏,主要有兩種國籍。第一種是1945年10月25日第一號命令的蔣介石軍隊還沒來到大日本帝國的台灣以前,就住在台灣的住民,他們是大日本帝國國籍。見本文件之第2-6段及第12段。也可以參考2015天長節感恩文告之 附件1- 臺灣 澎湖住民 是大日本帝國臣民。
- 這些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民,他們是被佔領的平民,是受到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的人。
- 台灣現在住民裏的第二種國籍,總稱它是中國國籍,他們是從中國大陸來的滿洲帝國的國民或殖民地建國運動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據美國國務院的官網告示,在1949年底,有200萬中國難民,包含他們的國民政府也是難民,逃難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主權領土台灣。
- 上述的本文第15 - 17段的美國為首盟軍的蔣介石武裝團及第19段所述的中國難民包含中華民國政府都不是受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的人。
而區分是否為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的方式,在國際法的國籍,也就是本文件第18段,以及21-23段所陳述的「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 -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條規定「本公約之被保護人,即為其人於任一時刻及不論何種方式,發現他們自己處於衝突且在非其本國之衝突之一方之掌控下,或者,在佔領國的掌控下,而他們不是佔領國的國民。」;對於上述的大日本帝國國籍的被保護人,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即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在2013年9月16日向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本國、大日本帝國主權實體天皇陛下、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大會、佔領國美國及美國的蔣介石派遣軍報告並公開請求此辦法的法律校正,也在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官網公告 「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
- 上述的「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在2014年2月5日得到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校正指導,那就是,國籍必需由國籍國政府認定。但是1947年5月3日開始,在美國的軍事佔領下,大日本帝國政府像美國的大衛魔術般,暫時消失在世界上。
為了被佔領國的人權、為了日內瓦公約保護的人權與尊嚴、為了以和平條約結束戰爭、為了促進亞洲在國際法下的真正和平,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即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勇敢地接受挑戰,在2014年2月20日世界社會正義日,宣告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並且政府立即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規定,宣告了解、接受與尊重1949的四個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並授權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依法核發大日本帝國臣民身分證暨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身分證件。重建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在2014年3月8日簽署1949的四個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送呈大日本帝國主權實體-天皇陛下、紅十字國際員會、並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5、156條規定,送呈聯合國秘書長及瑞士聯邦委員會。
Part 3 保護國應在被佔領土台灣要求佔領國美國做什麼事?
保護國應進駐 被佔領領土 大日本帝國臺灣
-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國是被佔領國政府請求執行公約任務的國家。當被佔領國政府未指定保護國時,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有另外的方式指派保護國。
- 保護國受到被佔領國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的關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請求,應該通知瑞士聯邦委員會、聯合國秘書長,並通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被佔領國政府及佔領國,表示將執行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任務。
- 保護國應在上述的通知完成後,即刻派維護和平的軍隊進入被佔領領土,並向被佔領國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聯繫。
監督及要求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重建組織,令其遵守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之以下事項:
- 在被佔領領土大日本帝國臺灣,應協助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進駐,並尊重國際人道救援組織,並儘可能給予一切便利。(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10、11、12、14、30、59、61、63、76、109、111、142、143條)
- 在被佔領領土大日本帝國臺灣,應該到處張貼日內瓦第四公約的文本,佔領軍的公務員,應該人手一份日內瓦第四公約的文本。「…凡在戰時擔任有關被保護人之責任之任何民政,軍事,警察或其他當局必須備有本公約之約文,並須對其各項規定受有特別之教導。」(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4條)
- 禁止對被保護人施以金錢處罰或身心的虐待。「本公約第二部之規定,涵蓋衝突各國之全部人民,不得有任何歧視,特別是基於種族、國籍、宗教或政治意見之歧視,各規定之目的在於減輕戰爭所致之痛苦。」(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3條)
「對被保護人不得施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強迫…」(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1條)
「本公約所賦予在被佔領土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均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被佔領地當局與占領國所訂立之協定,或因佔領國兼併佔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
「…無軍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與暴亂之方式對財產之大規模的破壞與徵收」(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 - 禁止對被佔領土的平民徵兵。
「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
「…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 - 禁止要求被佔領土的平民效忠敵國,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禁止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国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君が代。
「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
「…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 - 應該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及第47條及第147條規定,返還民事治理當局及其相關一切建物給大日本帝國政府,並依同條文,佔領國美國應尊重被佔領土原來的國家語言日本語,為本地民事政府官方語言,以及依據2015天長節感恩文告之大日本帝國政府的承諾,以保護國國家語言為大日本帝國的國家第二語言。
- 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軍應即刻停止徵收被佔領土大日本帝國台灣的一切民事稅費。
「本公約所賦予在被佔領土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均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被佔領地當局與占領國所訂立之協定,或因佔領國兼併佔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
「…無軍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與暴亂之方式對財產之大規模的破壞與徵收。」(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 - 佔領國美國應該付費出資,提供被佔領土的被保護人以下免費的基本的維生物質:
- 免費住宅:佔領國美國應尊重大日本帝國政府的民事治理,由保護國協助收回公共住宅,免費地配給住宅給被保護人。
- 免費水電: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軍在保護國未進駐協助之前,違反1907的海牙公約、1949的日內瓦公約,在被佔領領土大日本帝國臺灣的劣質治理、水源嚴重污染,河水不能直接煮沸飲用,必需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因此自來水必需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沒有電力也無法煮飯燒菜基礎維生,因此水電都應該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
- 免費醫療:健康醫療應該免費提供給被保護人,並免收掛號費。
「除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5條所規定關於食物和醫療用品的義務外,佔領國應在其所擁有的手段的最大範圍內,並在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條件下,還應保證向被佔領領土的平民居民,提供其生存所需的衣服、被褥、住宿所和其他用品以及宗教禮拜所必需的物體。」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 相同於美國國民的工作待遇及福利:佔領國美國應比照美國國民的工作、津貼、退休、照顧給予被保護人相同的或更好的福利。(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8、39、40條、第91條)
- 應立刻返還被佔領土大日本帝國臺灣的各級法院。
「…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承認不可或缺之司法保證的正規建構之法庭之宣判…」(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條)
「…佔領國於佔領期間在被佔領領`土行使政府職權之範圍,應受本公約下列各條規定之約束:第1至12、27、29至34、47、49、51、52、53、59、61至77、143條。」以及,「被保護人之釋放、遣返、或安置, 若在上述各期限之後實施,於此期間,被保護人仍應繼續享受本公約之利益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6條)
「本公約所賦予在被佔領土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均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被佔領地當局與占領國所訂立之協定,或因佔領國兼併佔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47條)
「…故意剝奪被保護人依本公約規定應享之公允及合法的審訊之權利…」(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147條)
Part 4 做為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有什麼利益?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榮耀
- 1949的日內瓦公約是一切國際法的總集,是人類文明的最高體現,是國際人權法及國際人道法的根本。尊重、遵守及行使1949的日內瓦公約,是一個國家最高的榮譽。
被佔領國大日本帝國的承諾
- 大日本帝國政府,在2015年天長節感恩文告第四章,對保護國做出以下承諾:
「本政府對擔任大日本帝國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國之國家,給予免關稅免簽證的最惠國待遇,並邀請保護國之國家政府共同永續地開發大日本帝國的天然資源,幸福利益共享,以及給予保護國國民等同帝國臣民的尊重與生活福利,永遠不會改變。」以及,「大日本帝國的國家語言,應以日本語為國家語言,尊重並教育當地的母語,並以國家教育推廣保護國的國家語言為大日本帝國的第二語言。」 - 請保護國注意到應該立即協助本政府取回被佔領土台灣的民事機關-舊台灣總督府。因為在2015年天長節感恩文告第五章有規定:「本政府 與保護國 締結任何協議,指定地點於 舊台灣總督府,或保護國之國會,以公開方式而締約。」
11 April 2019, Heisei 31 (Second) Prime Minister Selig S.N. Tsai 蔡 世能 The plenipotentiary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Empire |
平成31年4月11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 全權代表 (次)內閣總理大臣 蔡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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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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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fficial seal of Government of the JAPAN EMPI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