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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於PCA案號2013-19
通知於”菲律賓共和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

發布日期:2016年5月6日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致 尊敬的法官:
迦納籍法官Thomas A. Mensah, 法國籍法官Jean-Pierre Cot, 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 荷蘭籍教授 Alfred Soons 和德國籍法官Rüdiger Wolfrum

大日本帝國的政府-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在此宣說。

本政府由聯合國 NGO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RCJE在2014 年的世界社會正義日成立, 並宣告尊敬、接受及遵守 1949 的日內瓦諸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請見網址:http://www.regovje.org/index.php/en/profile/re-establishing-government )

本政府在一切領土,遵從於國際法院 (ICJ)、常設仲裁法院 (ICJ) 及國際刑事法院 (ICC) 的管轄權。

本政府提出了有關這個案件 “菲律賓共和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通知(PCA案號2013-19)。

通知
PCA案號2013-13之系爭區域屬於大日本帝國所有。
大日本帝國的新南諸島及西沙諸島擁有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麥克阿瑟憲法的日本國所放棄的所有事物,都屬於大日本帝國所有

細節

  1. 新南諸島及西沙諸島列示於 ”對日和平條約” 或稱 ”舊金山和平條約(下稱SFPT)”。
    SFPT第2條f明記 ”日本國放棄對新南諸島與西沙諸島之行政權、立法權與管轄權”。
    SFPT第25條明記 ”除本約第21條之外,本條約不授與任何行政權、權源與利益給予非前述盟國之任何國家。日本之任何權利、權源與利益亦不得為非屬前述之盟國,而引用本條約之規定以致於有所減少、損害。”
    SFPT第21條明記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25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2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中國沒有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也不是盟國,中國只能享有第10條與第14條a2之權益;中國不像朝鮮享有第2條之權益。
    顯然地,中國國不能享有新南諸島及西沙諸島的權益。
  2.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明記”盟國承認日本國人民對於日本國及其領海之完全主權”
    本條文定義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日本國不是對盟國投降的日本(大日本帝國),而是在軍事佔領下,以麥克阿瑟憲法,獨立於1947年5月3日的日本國。
    “軍事佔領下移轉主權”違反戰爭法,這可能是另一個主題,關於美國侵略的戰爭罪。本政府已於2015年12月23日提出譴責非法的麥克阿瑟憲法之文件 ”平成27年 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www.regovje.org/files/20151223S.pdf )
    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段明記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依據聯合國憲章,大日本帝國投降於1945年9月2日應該仍然保有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和平條約只是為了和平,而不是為了轉移領土主權。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幫助麥克阿瑟憲法的日本國從大日本帝國的範圍,界定其行政權、立法權及管轄權。
    (請見“台灣及澎湖諸島的管轄權” http://www.rcje.org/files/Jurisdiction_over_Formosa_and_Pescadores.pdf)
    麥克阿瑟憲法的日本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的所有事物,都屬於大日本帝國所有。

結論
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段明記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大日本帝國應該仍然保有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幫助麥克阿瑟憲法的日本國從大日本帝國的範圍,界定其行政權、立法權及管轄權。

麥克阿瑟憲法的日本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的所有事物,都屬於大日本帝國所有。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 內閣總理大臣
Selig S.N. Tsai 蔡世能
敬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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